跳到主要內容區

英靈堂祀業示告碑記

圖片說明

〈英靈堂祀業示告碑〉

 

欽加[1]同知銜臺灣府嘉義縣正堂、[2]加十級、紀錄十次王,[3]為鳩置祀業等事。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據城隍廟德會司僧福海稟称:[4]「緣道光二十二年間,海倡捐□□□□祖開建城隍廟左畔壙地,創建英靈堂一座,供祀外江[5]各處遊幕、[6]士官、商民及跟官人等。[7]在嘉義□□□并捐銀起盖廟口右畔瓦店二間,[8]收稅祀祭。海經稟請易前主出示在案,[9]但是香灯無幾,所收不□□□。現海再行倡捐鳩金,于上年十二月間,凭中[10]鄭貴明[11]買嘉義保江滾、[12]江來、江龍、江忠等田園一宗,址□□□塚脚,連荒山一處,年收稅谷二十六石,[13]應完隆恩大租[14]四石零九升六合六勺正。[15]田園大小共二□□□路,西至江家田塍,[16]南至王家田塍,北至圳溝。零荒山六坵,東至江家竹園,西至車路,南至高家竹園□□。界址四至明白,契價銀壹百零捌[17]年收稅谷除完大租外,[18]以為英靈堂清明、中元、冬至祀祭,語□□□無依之人病故,給為棺殮埋葬之資。其契據,海乃出家之人,未便收執,亦不便乱交,惟有仰懇將契據出示立石,俾得以垂永遠,歷久而無獘也。[19]合將明買江滾等杜賣正契壹紙,[20]並租貳紙,稟繳伏乞恩□存案、出示立石,以垂永遠。幽明均沾大德,閤邑謳歌。切叩。」等情。 計粘繳江滾等白契一紙,[21]租单二紙到□,[22]除批准存案外,合行出示立碑。為此,示仰閤邑城廟內外,士庶軍民人等知悉,尔等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山東人夏文湘捐銀拾弍元、溫州人鄭文談捐銀拾弍元、福州人李為禎捐銀拾弍元,汀州人吳盧寅捐銀拾□□,福州郭立儀捐銀拾大元、[23]常州人韓若山捐銀拾大元,廣東人張夢賚捐銀伍大元,福州人張廷棟捐□□□□,福州人鄭大衍捐銀參大元,[24]蘇州人嚴曉峰捐銀弍大元,安徽人僧福海捐銀拾伍元。常州人邱瑩堂、常州人張見梅、福清縣人薛孟慧,公捐銀柒大元。安徽人楊茂林、寧波人謝彩章、常州人韓錦榮、常州人張華峯,公捐銀參大元。江左李仰山捐銀伍拾圓,福州人李孝敏捐銀弍大元,杭州人王研農、福州人葉家德、楊州人胡步□,公捐銀弍□□,杭州人黃仰山捐叁大元。 道光弍拾弍年十月十五日,住持福海稟官……一所,自 俻[25]工料興築陰靈堂[26]又捐銀併起蓋媽祖宮口[27]左右瓦房二間,[28]收稅以為奉祀本……[29] 道光貳拾柒年貳月 日。[30]

 

 

[1] 欽加,被皇帝提拔任用、封官之意。

[2] 嘉義縣正堂,清代各衙門的主官,如地方的知府、知縣屬於府縣的堂官,均可稱「正堂」,亦稱「知縣」。

[3] 王,即王廷幹,道光26至咸豐3年間任嘉義縣知縣。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加一級等於「紀錄四次」。紀錄,用於表彰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可分為三等。

[4] 僧會司,原臺灣記憶作「德會司」,經比對碑文圖片,更正為「僧會司」。清代僧官制度分為中央之僧錄司,地方行政單位則依據府、州、縣,分別設有僧綱司、僧正司、僧會司。擔任僧官的住持,可在官方支持的寺廟中,運用捐款購買土地或房屋,透過租穀稅收維持寺廟的祭祀與運作。

[5] 外江,閩廣等處的人稱揚子江(長江下游)附近及以北數省為「外江」,稱其地的人為「外江人」。從碑文捐款者籍貫亦可發現,有不少長江以北人士。

[6] 遊幕,從事幕府幕友的職務,即讀書人輔佐官衙做事。

[7] 跟官,官員的僕人。

[8] 瓦店,以瓦覆蓋屋頂的店屋。

[9] 易,指嘉義縣知縣易金杓,道光22年起,任嘉義縣知縣。

[10] 凭中,「凭」為「憑」之異體字。指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買賣的中間人,同「中人」。

[11]  原臺灣記憶作「鄭黃明」,經比對碑文圖片,更正為「鄭貴明」。

[12] 保,通「堡」,為清代基層行政區劃單位。

[13] 租谷,「谷」通「穀」,用來繳納租稅的稻穀,承租農戶得選擇按實物繳納或折繳代金。

[14] 隆恩租,官府用公帑購買的田園、糖廍或魚塭中所產生的租穀或租銀。

[15] 「正」為「整」之異體字。

[16] 塍,稻田間的路界。

[17] 員,即金錢單位「圓」。

[18] 大租,清朝統治以來,臺灣的土地制度為即有所謂「一田二主」的特殊現象存在。一者為與佃農有直接租約關係的小地主,另一者則為名義上的土地名義所有人的大地主。此兩者皆有從土地和農民獲取地租的權力,一般我們稱前者為「小租戶」,後者為「大租戶」,兩者所收取的地租則分別稱為「小租」與「大租」;所謂「大租」,即指土地的名義擁有者從該土地上所能獲取的收益。

[19] 獘,「弊」之異體字。

[20] 杜賣契,通常是在土地產業典借後無法償還時,再行訂定的契約,屬於完全買斷的性質。

[21] 粘繳,在正式公文上黏貼附件,作為正文的補充、說明或參考。

[22] 原臺灣記憶作「祖單」,經比對碑文圖片,更正為「租單」。

[23] 大元,清代使用外國銀幣的幣面單位,一元者稱為「大元」,同「大員」。

[24] 原臺灣記憶作「鄭火衍」,經比對碑文圖片,更正為「鄭大衍」。

[25] 俻,「備」之異體字。

[26] 碑文內文中,出現「英靈堂」與「陰靈堂」並用情形。

[27] 媽祖廟,應指嘉義城隍廟大天后宮。原址位在諸羅縣署南方(今日光彩街與吳鳳北路交叉口附近),於1906年因地震毀損,此後嘉義街區改正故未重建,信眾將媽祖移至城隍廟後殿供奉。

[28] 原資料來源臺灣記憶作「九房」,經比對碑文圖片,並考慮其單位兩詞為「二間」,上下文意不符,故更正為「瓦房」。

[29] 原資料來源臺灣記憶作「奉祀本……」,原碑雖已漫漶,但考慮上下文意,缺字可能為「奉祀不絕」。

[30] 道光貳拾柒年,西元1847年。

 
碑文翻譯:
 

皇帝賜封同知銜的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級十次、紀錄十次王廷幹,為募款籌設祭祀公業等事。本年(1847)正月二十五日,根據城隍廟僧會司僧人福海向官府呈稱:「因為道光二十二年間,我福海發起募捐,□□□□祖,開始興建城隍廟左側空地,興建英靈堂一座,祭祀來自外江各地的師爺、士官、商民,及僕人等的牌位。在嘉義□□□,又捐出銀兩,興建廟口右側瓦店兩間,收取租稅作為祭祀費用。福海先前已稟請前任縣官易金杓蒙准出示在案;然而祭祀收入很少,所收取的費用不□□□。現在我福海再度發起募捐,於去年十二月時,經由中間人鄭貴明,購買嘉義堡江滾、江來、江龍、江忠等人名下田園一筆,地點位於□□□塚腳,連同荒山一處,每年應收租穀二十六石,其中應繳納隆恩大租四石零九升六合六勺正。田園面積共計二□□□路,四至界址如下:西至江家田塍,南至王家田塍,北至圳溝;另有荒山六坵,東至江家竹園,西至車路,南至高家竹園□□。四方界址分明清楚。契價銀為一百零八圓。每年收取的租穀在繳納完大租後,用作英靈堂清明、中元、冬至三節的祭祀費用,□□□無所依靠之人病故時,提供為棺殮與埋葬的費用。此契據因福海係出家之人,不便私自收存,亦不宜隨意交付他人,只有誠懇地希望官府將契據公告出示並勒石立碑,以便永久流傳,歷久而不致衍生弊端。應該將與江滾等人公開交易之杜賣正契一紙,以及租單二紙稟繳官府,恭敬乞求長官恩准存案,及出示立碑,以永遠流傳。幽冥與人間皆蒙受恩德,全縣都能歌頌德澤。誠心叩請。」以上情形。計粘繳附上江滾等人白契一紙、租單二紙呈繳到縣署。除批准存案外,並一同准許出示立碑。因此,告知全縣城隍廟內外,士人、庶民、軍人及百姓知曉,你們務必各自嚴肅遵行,不得違背。特此示諭。

山東人夏文湘捐銀十二元;溫州人鄭文談捐銀十二元;福州人李為禎捐銀十二元;汀州人吳盧寅捐銀拾□□;福州人郭立儀捐銀十大元;常州人韓若山捐銀十大元;廣東人張夢賚捐銀五大元;福州人張廷棟捐□□□□;福州人鄭大衍捐銀三大元;蘇州人嚴曉峰捐銀二大元;安徽人僧福海捐銀十五元。常州人邱瑩堂、常州人張見梅、福清縣人薛孟慧,合捐銀七大元;安徽人楊茂林、寧波人謝彩章、常州人韓錦榮、常州人張華峯,合捐銀三大元。江左人李仰山捐銀五十圓;福州人李孝敏捐銀二大元;杭州人王研農、福州人葉家德、揚州人胡步□,合捐銀二□□;杭州人黃仰山捐銀三大元。道光二十二年(1842)十月十五日,住持僧福海向官府稟報:……一所,自備建築材料興建陰靈堂,並捐銀興建媽祖宮口左右瓦店二間,以其租稅收入作為奉祀之用……。道光二十七(1847)年二月 日

 
參考資料:
 
  1. 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2_0000055069
  2. 劉澤民(2020)。契文解字──解碼臺灣古文書。臺北:新玉山。
  3. 蘇全正(2023)。清代臺灣僧官制度之探討──以嘉義市城隍廟為例。台灣文獻,74(1),頁43-74。
  4. 吳聰敏(2017)。大租權土地制度之分析。經濟論文叢刊,45(2),頁299-337。
 
地圖資訊:
 
 
 
 

註釋|翻譯:陳宥螢

審閱|修訂:楊玉君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