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拔泉社番租充為香燈碑記
〈阿拔泉社番租充為香燈碑記〉:
特調臺灣府嘉義縣正堂、[1]加五級、紀錄十次范,[2]為瞻仰神庥,願供香灯事。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據阿里山正、副通事番宇旺、[3]尹和稟稱:「本城內城隍庙,自昔我創建崇祀顯佑伯尊神,[4]聲靈赫濯,庇佑四方,番民感戴,德澤無疆。適旺蒙憲恩飭充阿里山通事,進社安撫,沾沐神光普照,番民平安。爰是,細查邑廟香灯莫供,祇因出息無幾,[5]無以壯觀瞻而報神庥。榮欲捐資供俸,抑恐住持花銷有名無實,徒費微忱。惟思酌答恩光,必湏創業以垂久遠,[6]崇奉以誠取敬。茲旺愿將承受阿拔泉社[7]所管界內每年產出什籽,[8]除供應番食外,年餘租稅統共願捐廟中,以作神前油香之資。第恐年煙世遠,[9]難保住僧無廢弛之虞。合無稟懇憲恩、伏乞電察;[10]祀神軫重,恩准給示存案;俾界勒石,以垂永遠崇奉。免致後人廢弛,神民共沾,閤邑謳歌,切叩。」等情。 據此,除批准存案給示勒石外,合行諭知,為此示仰該住持僧福海知悉,所有阿拔泉社內每年產出什籽,抽收壹九抽分早冬龍眼什籽等物,[11]餘息永遠充入城隍廟以助香灯之資。該佃戶毋許短少延欠,以垂攸久;該住持亦毋得年遠廢弛。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謹將阿拔泉社管下四至界址開列於後:東至犁黃藔溪為界,[12]又至出水坑尾番社界;[13]西至內埔庄後山為界,[14]又至過南靖山為界;[15]南至仙人橋為界,[16]又南兼東桃園為界;北至江南坑長山尾為界。[17] 道光拾捌年十一月 日給。[18]
[1] 嘉義縣正堂,清代各衙門的主官,如地方的知府、知縣屬於府縣的堂官,均可稱「正堂」,亦稱「知縣」。
[2] 范,即范學恒,於道光16年起任嘉義縣正堂。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加一級等於「紀錄四次」。紀錄,用於表彰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可分為三等。
[3] 通事,清出以漢人擔任通事,乾隆中期開始由社人充當。其職務在於疏通漢番、辦理番餉、差役賦課等事宜。
[4] 顯佑伯,城隍別稱。各級城隍神具不同爵位和服飾,如:府城隍封為「二品威靈公」,州城隍封為「三品靈祐侯」,縣城隍封為「四品顯祐伯」,並加上「鑒察司民」尊號。
[5] 出息,為各股資本所得的利潤,耕作或經營的收入。
[6] 原資料來源「臺灣記憶」寫作「必順」,經比對碑文圖片,將「必順」更正為「必湏」。
[7] 阿拔泉社,阿里山八社之一,位於嘉義縣竹崎鄉緞繻村一帶。
[8] 什籽,泛指各種作物。
[9] 年煙世遠,原碑刻作「年煙」,其正確用法應為「年湮」。比喻年代久遠。
[10] 電察,明察、詳實地查明。
[11] 壹九抽分,由總收成當中抽出一成,作為租項。屬於非定額租。常用於土地剛剛開墾、收成處於不穩定的初期或第一年間。
[12] 犁黃藔,推測位於梅山鄉太興村一帶。其舊地名作「犁園寮」,「黃【n̂g】」與「園【hn̂g】」台語讀音相近,故紀錄中可能出現以不同文字替用的情況。
[13] 出水坑,今位於嘉義縣竹崎鄉金獅村。
[14] 內埔庄,今位於嘉義縣竹崎鄉內埔村。
[15] 南靖山,今位於嘉義縣梅山鄉安靖村。
[16] 仙人橋,位置不明。
[17] 江南坑,位置不明。可能為「紅南坑」之字形訛誤。
[18] 道光十八年,西元1838年。
碑文翻譯:
特別調派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的范學恒。因仰慕神明庇佑,願意奉獻祭祀費用。道光十八年(1838)十一月十六日,根據阿里山正、副通事番人宇旺、尹和稟稱:「本城內的城隍廟,自昔日創建以來,即虔誠奉祀城隍爺尊神,聲名顯揚,威靈昭著,庇佑四方,番人與民眾皆深懷感戴,神恩廣大無疆。」適逢我宇旺蒙受縣官恩典,指派擔任阿里山通事,進入社中安撫,使番人和民眾沾受神光普照,得以平安無事。因此,仔細查看廟宇發現祭祀的費用不足,乃因廟內收入有限,無法壯大廟貌,以報答神明庇護。
我們原本想要捐款作為供奉費用,但又擔心住持使用款項時名實不符,徒然白費我們些微的心意。只是思考如何回報神明恩惠,或許必須創建產業,以永久延續;崇祀神明以誠心奉敬。因此,我宇旺願意將阿拔泉社所屬地界內,每年所產的雜糧作物,扣除供應番民食用的部分後,將每年有餘的租稅總計後,願意全數捐入廟中,以作為祭祀的費用。唯恐年久世遠,難保住持僧人不會有祭祀弛廢的疑慮。因此希望稟告長官,懇求核准鑒察。祭祀神明事關重大,懇請恩准將此事給予告示存案;以便劃界勒石立碑,使此事永遠流傳,以資尊奉。避免後人怠慢廢弛,神明與百姓同沾恩惠,全縣都能歌頌德澤。誠心叩請。」以上為事件經過。根據所呈報的內容,官府除了准予存案,並允許立碑勒石外,也一併發布諭示如下:「特此通知本廟住持,僧人福海知悉:凡阿拔泉社境內每年所產的雜糧作物,從總收入中抽出一成早冬季節所收取的龍眼什籽等作物,剩餘租息永遠充入城隍廟,作為祭祀之費用。該地佃戶不得缺少拖欠,以確保此事可長久實行;住持亦不得因年代久遠而怠慢廢弛。各方務必謹慎遵行,不得違背!特此示明。
並將阿拔泉社所轄土地四至界址列於下:東至犁黃藔溪為界,再至出水坑尾番社界線;西至內埔庄後山為界,再過南靖山為界;南至仙人橋為界,又往南兼東延伸至桃園為界;北至江南坑長山尾為界。道光十八年(1838)十一月 日給示。
參考資料:
- 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2_0000054995
- 臺灣文獻全文資料庫:https://taicool.ith.sinica.edu.tw/
- 鄭螢憶(2014)。通事制度、信仰與沿山邊區社會-清代臺灣吳鳳信仰的形成。歷史人類學學刊,12(2),頁51-84。
- 劉澤民(2020),《契文解字──解碼臺灣古文書》,臺北:新玉山。
- 嘉義縣政府(2009),《嘉義縣志.卷一.地理志》,嘉義:嘉義縣政府。
地圖資訊:
註釋|翻譯:陳宥螢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