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塊厝義塚示禁碑記

〈三塊厝義塚示禁碑記〉:
署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1]卓異候陞加一級李,[2]為僉懇碑示,以安幽魂事。 本年二月初八日,據燕霧保[3]貢生曾文風、監生施書聖。[4]縂董楊應迪、[5]縂理張雄才、鄧芳瑞、呂名山、盧旺宸、約正洪文光。[6]街耆張祥麟、楊國振、張光耀、庄耆曾輝煌、江步青、張月明、甲首江永昌等呈称:[7]「保內三塊厝牛埔頭、東山黃厝庄、犁頭厝埤仔頭、[8]鑼鈸蒂、赤塗崎等處荒山,[9]自古設立義塚,以為附近民人埋葬之地。屢因不法之徒,奸貪漁利,盜挖赤塗、隔土、樹頭,[10]以致山崩石墜,骨骸暴露,不可勝数。近有一種惡習,樵牧孩童每逢清明,伺人祭掃,群討粿物;分給不周,轍縱牛羊踐踏坟墓,[11]或污穢墓碑、或鑿毀坟手。[12]又有棍番,[13]逢人埋葬,藉索花紅等弊,[14]種種不法。迪于上年四月二十五日以稟請示禁等事,赴前主楊呈稟,[15]蒙給示禁在案。稽今日久,告示經被風雨損壞;無知之徒,仍蹈故轍。迪等目覩心傷,不忍坐視。爰是僉懇示禁立碑,以垂永遠。并舉三塊厝庄甲首江永昌就近巡查。理合瀝情稟懇,[16]伏乞恩准示禁,庶奸貪知儆,幽魂得安,甘棠永咏。[17]切呈。」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為此,仰民番各色人等知悉:爾等當思幽魂以土為安,務湏共相防護;乃有貪圖微利,挖掘赤塗、沙石、樹頭,以致山崩石墜,骨骸暴露,如此不法奸徒,聞之殊堪痛恨!自示之後,毋許棍徒在於三塊厝等處塚山掘取赤塗、沙石、樹頭;值祭掃之日,毋許孩童索取粿物;埋葬之時,毋許棍番勒索花紅。倘有愚頑不遵,許該地縂董、庄耆扭觧;[18]如強弱不敵,許即指名具稟赴縣,以憑嚴拏重究,[19]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拾捌年三月十三日給,[20]街庄紳耆等勒石。
[1] 正堂,清代各衙門的主官,如地方的知府、知縣屬於府縣的堂官,均可稱「正堂」。
[2] 即李雲龍,順天昌平人,吏員。十七年九月署彰化縣知縣。卓異,卓異為清朝大計考核地方官制度的分級分格標準之一。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加一級等於「紀錄四次」。紀錄,用於表彰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可分為三等。
[3] 燕霧保,保,通「堡」,為清代基層行政區劃單位。碑文中地點多位於燕霧下堡,其範圍包括今彰化縣的大村鄉全部及員林市北部。
[4] 貢生,科舉時代,選府州縣學生員之學行俱優者,貢諸京師,升入太學,有副貢、拔貢、優貢、歲貢、恩貢等名,統稱為「貢生」。監生,明清兩代在國子監讀書或取得進國子監讀書資格的人。
[5] 總董、總理,總理各莊為「董事」,統理數莊為「總理」,候指地方自治團體的負責人,專責辦理地方自治事務,或管理民人口角事故、調停息和。由各莊頭人、保正稟舉,由官方下令聘任。而總董則為總理與董事的簡稱。
[6] 約正,舊時地方基層組織的頭目。負責按期集所部民,宣講頒布諭令、習俗等,並率土官隨時巡行宣導。
[7] 甲首,保甲的甲首,經民人工舉有識之士,官方核准後即可上任,其主要職務是掌理轄內戶籍事務、指揮壯丁以維持治安等事。
[8] 三塊厝牛埔頭,位於彰化縣員林市鎮興里。牛埔東山黃厝庄,位於彰化縣大村鄉東南部。其範圍大致包括黃厝村、福興村、平和村西南部及東南端。犁頭厝埤仔頭,位於彰化縣大村鄉的平和村、福興村一帶。
[9] 赤塗崎,現位於彰化縣花壇鄉赤塗崎。赤塗,即紅土。
[10] 樹頭,即樹根,為常見閩南語用法。
[11] 原資料來源「臺灣記憶」作「輒」,經比對碑文圖片,更正為「轍」。實際語意仍為「輒」,即、就之意。
[12] 坟手,即為墳墓的伸手,構造類似於三合院兩側的護龍,圍繞著墓埕。「坟」為「墳」之異體字。
[13] 棍番,無賴與原住民之俗稱。
[14] 花紅,本指喜慶時賞賜給他人的錢物,後泛指犒賞物及獎金。
[15] 前主楊,即彰化縣正堂楊桂森(任期嘉慶15年-嘉慶17年),曾詣勘清出各處官山塚地,嚴禁土豪勢惡侵佔私墾。
[16] 瀝情,點滴不漏地告知實情。
[17] 甘棠永咏,本指周代召公行德政,人民感戴,對召公憩息過的甘棠樹亦愛護有加。後用以表示對賢官廉吏的愛戴或懷念。
[18] 扭觧,拘捕押送。「觧」為「解」之異體字。
[19] 拏,通「拿」。拘捕。
[20] 嘉慶十八年,即西元1813年。
由攝理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列為卓異、候陞加一級的李雲龍,為了眾人懇請立碑公告,以確保亡者安息之事。
本年二月初八日,根據燕霧保的地方士紳——貢生曾文風、監生施書聖,總董楊應迪,總理張雄才、鄧芳瑞、呂名山、盧旺宸,以及約正洪文光,街坊耆老張祥麟、楊國振、張光耀,村庄耆老曹輝煌、江步青、張月明,同甲首江永昌等人聯名呈請:「保內三塊厝牛埔頭、東山黃厝庄、犁頭厝埤仔頭、鑼鈸蒂、赤塗崎等荒涼的山區,自古以來設立義塚,作為附近百姓埋葬之用地。經常因為不法之徒貪圖私利,於義塚處盜挖紅土、沙石與樹根,致使山體崩塌、墓穴損毀,許多骨骸暴露,數量驚人。
此外,近來出現一種惡習,樵夫牧童每逢清明祭掃時,便趁機向祭祖之人討取糕點,若分配不均,就縱放牛羊踐踏墳墓,甚至汙損墓碑或破壞墓塚的伸手。另亦有無賴之徒,遇到有葬事要下葬,就藉機向人勒索錢財等種種不法行為。楊應迪等人在去年四月二十五日已呈請示禁,並赴官府稟告前任正堂楊桂森,准許示禁並留有案卷可考查。但因時間久遠,原告示已被風雨損壞,無知之徒故態復萌,令我等痛心不忍坐視。於是眾人一致懇請立碑示禁,使規範永遠流傳。同時推舉三塊厝庄的甲首江永昌組織庄民就近巡查。理應詳細稟告實情,懇請恩准批示此禁令,警惕貪婪奸詐之徒,終使亡者得以安息,並讓後人永遠傳頌此善政。特此呈請。」鑒於此情況,除了批示以外應當示禁。因此,希望漢人、原住民等各民族知曉:你們應當明白亡者入土為安之理,必須共同保護墳地。不得為了貪圖微薄私利,如果有盜挖紅土、沙石或樹根,導致山體崩塌、墓穴損毀、骸骨暴露等情事,如此為非作歹的奸徒著實讓人聞之痛恨。故在示禁後,不許無賴在三塊厝等塚墓挖取紅土、砂石、樹根;逢祭祀掃墓期間,孩童不得趁機向掃墓人索取糕點;遇到埋葬之時,不許無賴棍徒藉此向喪家勒索錢財。倘若仍有愚蠢頑固、違抗示令者,准許地方總董、庄耆將其逮捕;如對方勢力強大、難以制止,可立即報官,由縣府嚴加查辦究責,絕不姑息寬恕。所有人各自嚴格遵守規定,不得違抗!嘉慶十八(1813)年三月十三日 告示,街庄紳耆等人立碑。
- 國家圖書館 台灣記憶: 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2_0000007442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周憲文編輯(1963)。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臺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P971。
- 墳手:註釋參考自臉書「守護南山公墓青年陣線」,可點選此連結
- 劉澤民(2020),《契文解字:解碼台灣古文書》,臺北:玉山社。
註釋|翻譯:陳宥螢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