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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冷岸拾股大湖公石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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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冷岸拾股大湖公石碑〉:

 

欽命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曾,[1]候選道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洪,[2]欽加府銜即補分府攝理[3]嘉義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記大功十六次姚,[4]為示諭[5]嚴禁事。本年閏三月初五日,據早知館排仔路業戶[6]王純一、郭正記、洪恆記、甘蔗崙[7]業戶劉光記、陳時記、韓數記等僉稱:「奇冷岸[8]十股陂圳自雍正年間,十股業戶劉有壯等明買過薛家草地[9]內奇冷岸溪及圳路涵頭,[10]以為大湖、[11]甘蔗崙、排仔路等庄灌溉田禾五百餘甲。因大湖陂地與內林[12]牧養溪埔毗連,歷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13]每滋事端;以致十餘年來,互相爭控,甚至糾眾鬪殺。本年春,幸逢欽憲曾新任,路經該處,目擊駭然;遂傳該地總董[14]父老,盤查情由,並飭[15]斗六都閫府[16]覆查情節無異。旋令嚴傳江、簡二姓及雜姓人等,面諭斷令內林庄踏出[17]南方牧養溪埔地十餘丈,付十股內歷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並令十股內業佃按股鳩銀五百餘元,仝公付簡姓及雜姓人等,交清完數,自行買置祀田。[18]又另買周德輝、福昌記內林洋田[19]一段,年收租谷五十餘石,契內銀[20]四百大元正;坐落土名潭墘崙仔庄[21]尾路下洋,經丈弍甲陸分,大小坵段不計;年帶納業主林大租谷[22]弍拾弍石壹斗正,併帶水份灌溉;其界址載在上手契[23]內炳據,[24]仝公付江姓及雜姓人等,以為永遠祀田。俾內林庄福德爺香祀均為有賴,則牧養陂圳兩有裨益!而該庄首事出結,[25]甘愿字[26]人簡佛寶、登房、陳智、瑞逢、從龍、尚福、順充、活彫、媽助、大江、活水、閂煥、江晚傳、媽生、賜寶、元海、献彩、恭仁、宗貴、林竹、振□、代筆人簡國禎,其餘人等俱各凜遵。惟是,此時人心不古,難保無生枝異議之處。茲蒙鎮、府兩憲暨邑主會銜,[27]一體嚴禁,出示立碑,以垂不朽。」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庄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牧場、坡圳均經該庄首事人等議定,從今已後各宜遵照規約,毋許再滋事生端;倘敢故違,定即嚴拏[28]究辦,決不姑寬。凜之!慎之!毋違!特示。拾股內業戶、早知封收課館[29]首事齊祥琳,職員陳捷元、陳知母,甘蔗崙庄業戶韓數記、劉光記、陳時記,首事吳金崑、鄭課修、張蔭,排仔路庄業戶王純一、邱勉齋、郭正記,洪元記首事職員鄭德聲、邱光輝、劉禮讓、劉世理、郭有、劉丙、黃春成、薛長壽、郭扁,大莆林街[30]職員黃光全、陳安邦。 咸豐拾年(1860)閏三月初八日,給貼曉諭。 即日仝公交過陂地及田契、契銀員,兩相交清,批炤。[31]

一批明:[32]草皮塗及圳路涵頭,任從十股修築取掘,不敢阻擋。

一批明:[33] 內林莊牛隻損壞坡身,明投尊長,各宜約束,不得生端,批炤。

再批明:牛埔有泉,任十股取源築水,不得阻擋。批炤。

 

[1]即臺灣總兵曾元福。曾元福(西元1810—1878),任職臺灣總兵日期不詳。掛印總鎮,即臺灣鎮總兵,為台灣綠營最高階的將領。正二品,其職為水師最要缺。在臺灣道未加按察使銜以前,是臺灣文武官員中唯一有權力上奏給皇帝的大員。

[2]即臺灣府知府洪毓琛。洪毓琛(西元?—1863),咸豐四年,任臺灣海防同知,後升知府。清代稱府縣長官為正堂。加級、紀錄皆為清代官員的獎勵方法。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加一級等於「紀錄四次」。紀錄,用於表彰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可分為三等。

[3] 攝理,即代理。遇缺即補。

[4] 嘉義縣長官姚鴻。姚鴻,江蘇昭文人,道光二十八年(西元1848)以前任斗六縣丞。居官廉明,凡有益於地方之事,都認真整頓,提議修整廟宇,捐建橋樑等善舉,士民愛之,咸豐三年(西元1853)任臺灣縣知縣,六年再任,及卒,民立祠祀之奉其祿位於受天宮,更放置租田十八石,遞年演戲,俾垂不朽。

[5]告知、曉示。常用於上對下或書札中。

[6]早知,於今嘉義縣大林鎮湖北里。排仔路,今大林鎮排路里。業戶,清代向官府申請許可,依官府指示領取墾照,再投資招佃並開墾土地者,稱為墾戶;若依法取得業主資格,則稱業戶或業主。

[7]於今嘉義縣大林鎮明和里。

[8] 奇冷岸為清代原住民番社名,地點在今嘉義縣大林鎮明和里。

[9] 指新開墾的土地,必須除草才能成為可墾種的田地,後來引申為莊舍、農村之意

[10]涵洞,又稱暗渠,是一種用來為道路泄水排涵的暗渠或暗管。

[11] 大湖,於今嘉義縣大林鎮湖北里。

[12] 內林,於今嘉義縣大林鎮內林里。

[13] 指取用草土以修築埤塘的土

[14] 指總理與董事。

[15]飭,告誡、命令,通「敕」。

[16] 即都司,清代綠營中的武官,官品為正四品。

[17] 實地勘驗。

[18] 以田租收入供祭祀的田。

[19] 平原水田。

[20] 契字書面上所記載的金額。

[21] 於今嘉義縣大林鎮三村里

[22] 原資料出處:台灣記憶,表示為「太」,但觀察碑文圖片及文意後認為是「大」。大租穀,即以穀物繳納大租。

[23] 買賣時所立的契字稱為「現手契」,現手契之前所立的相關契字則總稱「上手契」。

[24]炳據:明白地做為證據。

[25] 出具保結。

[26] 願字指承諾書,簽署承諾書的是甘願字人或簡稱甘願人

[27]會銜:二人或二人以上在公文上簽署名銜。

[28]挐,音ㄋㄚˊ,拘捕,通「拿」。

[29] 封收指官方沒收田地所收的稅款,課館即「稅館」,官方設立收取租課的場所,等同於現今的稅務署,大多為大租業戶所開辦擁有。

[30] 今大林鎮東林里、西林里和吉林里一帶。

[31]同「批照」,指照著附加著名的條文辦理。

[32] 契約本文後面附加的說明文字。

[33] 按台灣記憶版本僅列出第一條批明,經比對碑文圖片與臺灣文獻叢刊資料庫版本後,有兩條「一批明」,故新增此批明。

 


 
 
碑文翻譯:
 

受皇帝親自任命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地方掛印總鎮曾元福,候選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署、臺灣府正堂考績加十級、有紀錄十次的洪毓琛,欽加府銜即補分府攝理嘉義縣正堂考績加三級、有紀錄五次、記大功十六次的姚鴻,為明白告知嚴禁之事項。今年閏三月初五日,根據早知館排仔路的業戶王純一、郭正記、洪恆記、甘蔗崙的業戶劉光記、陳時記、韓數記等人一同表示:「奇冷岸十股陂圳在雍正年間,十股業戶劉有壯等人公開購買薛家農村內奇冷岸溪及水圳涵洞,用來灌溉大湖、甘蔗崙、排仔路等村庄的五百餘甲農田。因為大湖陂塘與內林放牧溪灘彼此相連,歷年來在修築水圳、取用草土堵水時,常引發糾紛;以至於十多年來,雙方互相爭訟控訴,甚至聚集群眾鬥毆而造成傷亡。今年春天,有幸恰逢皇帝親自派遣的首長曾連福新任,路過此地,看見這樣的景象而為之驚恐;於是傳令此地總理、董事與鄉里父老,盤查事情的緣由,並命令斗六江都閫府再次確認是否與實情相符無誤。爾後立刻命人緊急傳喚江、簡二戶人家與其他居民,當面告知並立刻命人踏勘內林庄南方牧養溪灘地十多丈,授予十股內歷年修築水圳、取用草土築堤的權利;並命令十股內業戶與佃農按照股份集資五百多銀元,全部交給簡姓人家與其他居民,繳清全數錢財,讓他們自行購置祭祀田產。又另外買過周德輝、福昌記於內林庄水田一段,每年收取租穀五十多石,及契約內所載金額四百大元整;坐落於俗稱潭墘崙仔庄尾洋田下方,經過丈量後得二甲六分,大小田段不計;每年連帶繳納業主林太租穀二十二石一斗整,並連帶水圳權份灌溉;其土地邊界明白的記載在先前相關的契約上作為根據,全部公開交付給江姓及其他官員,永遠作為祭祀田產。使內林庄福德爺的祭祀費用皆可有所依賴,放牧與水圳雙方皆有所幫助。而該村庄首事出具保結,甘諾其事者簡佛寶、登房、陳智、瑞逢、從龍、尚福、順充、活彫、媽助、大江、活水、閂煥、江晚傳、媽生、賜寶、元海、献彩、恭仁、宗貴、林竹、振□、代筆人簡國禎,其他居民皆嚴謹遵守。只是,有時人心不古,難以確保不會有滋生事故與異議的時候。承蒙鎮、府首長和嘉義縣長官簽署,一同嚴禁,公告立碑,以流傳下去。」等等事由。據此,除了批准指示以外,應該公告嚴禁。因此,希望傳達給此處居民等人知道:你們必須知道牧場、埤圳都經過該村庄首事等人合議協定,從今以後大家應得遵循規定條約,不許再滋生事端;要是敢故意違抗,必定立刻拘捕治罪,決不姑息寬容。嚴肅看待!謹慎遵守!不可違背!特別在此告示。十股內業戶之業主、知封收課館首事齊祥琳,職員陳捷元,陳知母甘蔗崙庄業戶韓數記、劉光記、陳時記,首事吳金崑、鄭課修、張蔭,排仔路庄業戶王純一、邱勉齋、郭正記,洪元記首事、職員鄭德聲、邱光輝、劉禮讓、劉世理、郭有、劉丙、黃春成、薛長壽、郭扁,大莆林街職員黃光全、陳安。咸豐十年閏三月初八日,授予公告告知群眾。當日一同公開交付陂地及田契、費用,雙方繳清,按照此附加條文辦理。

一批明:草皮土地及水圳涵洞,任由十股業戶修築取用挖掘,不可阻擋。按照此附加條文辦理。

一批明:內林莊的牛隻損壞坡地,明確地將命令傳遞給尊長知曉,希望各位約束牛隻,不得生亂,按照此附加條文辦理。

再批明:牛埔的泉水,任憑十股業戶取用水源、修築水渠,不可阻擋。按照此附加條文辦理。

 

 

參考資料:

 

1.[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http://crgis.rchss.sinica.edu.tw/temples#c1=Temple&b_start=0

3.[地名資訊服務網]:http://gn.moi.gov.tw/GeoNames/GNMap/map_Admin/map/MapMain.aspx#

4.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註釋|翻譯:遲柏恩、陳宥螢、陳心怡、許鏸文

審閱|修訂:楊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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