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憲封禁古令埔碑[1]〉前言
中正大學中文系教授
楊玉君
在移民開墾時期,攸關生存的土地與水源常常是閩粵族群之間發生械鬥的導火線,本通碑文記錄的案件又由於牽涉到原住民的土地,三方利益糾葛更加複雜。屏東縣內埔鄉「古令埔」原為「無主荒地」,也就是默認為屬於原住民的土地。清代多有原住民因為無法耕作而將土地出租給墾戶、佃戶以收取「番租」的情形。又因為有大租、小租等名目,土地所有權混亂不明,也常有原住民土地被漢人侵占或據為己有。本通碑文由於內容幾乎沒有原住民「地主」的聲音,「社番」在此只是作為被動接受歸還耕作權的對象,原本是否有與伍和裕墾號有任何的土地租約安排狀況不明。
本案起因就是閩人楊茂創設的伍和裕墾號在古令埔開墾。不過,因為古令埔與粵籍居民的地相鄰,對粵籍人士而言,等於是土地出入路徑都掌握在閩籍的伍和裕墾號的手中,難免有芒刺在背之感。從碑文開頭的敘述中可以看到,伍和裕具狀指控粵莊鍾麟江等人「黨眾焚搶」,當是雙方已有激烈衝突。而以鍾麟江為首的粵籍居民也反控伍和裕等閩籍人士一旦開墾古令埔,將使他們「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因而請求官府明令禁止古令埔的開墾。
案件中的粵人鍾麟江,是嘉慶年間參與剿滅海盜蔡牽有功人士,領有守備一職,賞戴花翎,職銜五品,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受理本案的是台灣知府汪瑜,裁示處置方式為原地禁止漢人開墾,土地歸還當地熟番,任其耕作。而伍和裕開發此地的成本,由於曾遭鍾麟江等焚搶破壞,因此罰鍾麟江等賠還成本之一半五佰圓。此案再上呈至分巡臺灣兵備道糜奇瑜,裁示同上。
本案因所費龐大,地方發起募資,出資單位包含內埔地區的各大信仰機構、宗族組織和個別地方仕紳。姓名及捐款詳列,是地方重要史料。歷經四年後,地方始將經費籌募完足,繳交給官府後結案。知府因此勒石出示禁令,將古令埔劃為永久禁止漢人開墾之地,不准地方之軍弁、通事及土目等抽取租稅,也不許圍莊聚居或侵佔滋事。
本通碑文現存原碑因風化嚴重字迹漫漶,無法辨識。內埔天后宮另立一重刻碑,重刻碑加上現代標點符號斷句,內容則有明顯錯誤,例如將「道憲糜批」衍字為「道憲糜爛批」。重刻碑也未說明重刻年代,又刪去捐題內容。今據《台灣記憶》網站、《南部碑文集成》、《台灣文獻叢刊全文資料庫》等來源多方校讀,整理及註釋為本資料庫之版本。
碑文內容: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2]加五級、紀錄十次、[3]又一等軍功、加□□□□□紀錄二次汪,[4]為曉諭永禁事。照得鳳屬屯佃首伍和裕[5](即楊茂)具控粵莊職員[6]鍾麟江等「□墾古令埔、黨眾焚搶」,及鍾麟江等具訴「以該處一經楊茂開墾,設有意外之事、粵人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呈請□墾」一案。經本府訊明:古令埔[7]係無主荒地,雖不准閒人開墾,應聽熟番自行墾耕;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滅半繳還五百員,該處荒埔即歸舊番耕種。詳蒙縣道憲糜[8]批:「既據訊明古令埔係屬無主荒地,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捐繳番銀[9]五百員,給還伍和裕承領;地歸該社熟番自行墾耕,洵為妥協」。現據五品職銜鍾麟江、廪生[10]黃觀光、黃鑑川、職員李連程、謝儲賢、賴啓傑、武生[11]李瓊林、管事[12]鍾泮東等具呈「已遵斷繳銀具結,[13]聯名懇請示禁:將古令埔山脚一帶,不許圍莊,只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佔墾,亦不許屯辦、[14]通事、[15]土目[16]按地私抽」等情,亦屬杜絕爭佔之道。仰[17]即查明給示,勒石永禁。仍將鍾麟江所繳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並飭[18]行鳳山縣勒石永禁外,合行曉諭。為此,示仰闔邑人等知悉:該處古令埔永禁開墾,准社番自行墾耕;不許軍弁、[19]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許圍莊,閩、粵人等不得侵佔滋事。如敢故違,定即拏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此案經四載,所有□□用,係兩里近處等莊眾照甲□□□□;所有出□□□□□□□費用不敷,案懸不結。爰集商議,酌量捐題,以資□□□□□□□□□□□□□□□。大祀典題銀一百員。[20]舉公費題銀一百員。大聖新祀典題銀四十員。白渡五顯祀典題銀四十員。鎮邑聖母祀典題銀三十員。鎮邑城隍祀典題銀三十員。廣濟橋費題銀三十員。南華聖母祀典題銀三十員。坪仔頭渡費題銀三十員。邱永月公嘗題銀三十二員。[21]□□□題□□□□負。劉□□公嘗銀□□員。□新恩公、□□公、□□公題三十員。吳於□□□公嘗題銀二十員。林□榮兄弟題銀三十員。鍾□□祠祀典題銀四十員。鍾南山公嘗題銀四十員。鍾建昌題銀四十大員。鍾懿軒、光裕公嘗題銀八十員。鍾愨軒神龕祀題銀四十員。□□□□□□□□□十員。□□□公□□□□□員。□□□□公□題銀□□員。□□□題銀四十大員。鍾□華題銀四十大員。鍾朗仰公嘗題銀四十員。鍾應亮公嘗題銀四十員。鍾元任公嘗題銀四十員。倡事董理:□□□□武舉李□華,[22]監生鍾乃芳生員吳□□。嘉慶二十年五月十二日給。
[1] 原碑因風化辨識不易,圖片為內埔天后宮重刻版本。
[2] 清代時期的府縣長官。
[3] 清代官員的獎勵方法之一。通常用於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如果「紀錄四次」,即為「加一級」,加級與紀錄可以抵銷降級、罰俸的處分。
[4] 臺灣府知府汪楠(1755-1820年),於1811年接任台灣府知府。
[5] 閩人楊茂集資創設伍和裕墾號。墾號,清代向官府承領墾照的土地開發者。以獨資或合資形式成立墾號,又稱墾戶。
[6] 職員指透過捐納取官職銜,或者因功議敬而有官職銜的人,或是具有虛銜者的自稱。
[7]今內埔鄉成德村(以前稱為寮下)、赤山村、萬金村,還有老埤村、中林村東方地帶,以及東港溪上游牛角灣一帶約20平方公里。
[8] 臺灣兵備道糜奇瑜。臺灣記憶圖片為現代重刻、加標點版本,「爛」字應係翻刻後衍誤字。經比對南部碑文集成版本,更正為「糜批」。
[9] 又稱佛頭銀或花欄錢,是清代通行的外國貨幣,被市場接受的程度高。
[10] 廩生,明、清兩代地方學校中在員額內享有食廩待遇者的稱謂。
[11] 武生,即武生員。通過縣試、府試、院試的三次考試,獲得「武生」資格。
[12]管事,指大租戶派駐在墾庄內的經理人,即業戶的代表,住在墾庄內的租館。
[13] 對官署提出保證負責的文件。
[14] 包括屯千總、屯把總、屯外委等職官。
[15]通事職務在於疏通漢番、辦理番、差役課等事宜。
[16] 土目,土著的首領。
[17] 指舊時公文用語。意為期望、期待。
[18] 飭,告誡、命令。
[19] 指舊軍隊中的低級軍官和士兵。
[20] 簽署、寫在上面。
[21] 嘗,客籍人士的祭祀公業,稱大嘗或公嘗。
[22]武舉, 武科鄉試中式的人。監生,明清兩代在國子監讀書或取得進國子監讀書資格的人。
碑文翻譯:
特別調派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又一等軍功、加一級、紀錄二次的汪楠,為明白示知永久禁止之事。經查得知鳳山縣屬的屯佃承租領頭伍和裕——即楊茂——準備控告粵莊職員鍾麟江等人「□墾古令埔、集結群眾焚搶」,以及鍾麟江等人準備上訴「此處一經楊茂開墾後,萬一出現意外之事,粵人進退兩難、處境艱困,呈請禁止開墾」一案。經本府審訊查明後表示:古令埔是個不屬於任何人的荒地,雖然不准許閒雜人等進行開墾,但應允許熟番自行開墾耕種;本府判定要求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之開墾成本減半,繳還五百員。這個荒地經判定,仍歸還給該原本的熟番自行耕種。
公文內容承蒙兵備道長官糜奇瑜批示 :「本府已經據審訊查明古令埔是不屬於任何人的荒地,判定要求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的開墾成本減半,捐繳番銀五百元,歸還給伍和裕承領;荒地歸屬於該社熟番自行開墾耕種,實為妥協辦法。」現在根據五品職銜鍾麟江、廪生黃觀光、黃鑑川、職員李連程、謝儲賢、賴啟傑、武生李瓊林、管事鍾泮東等人所準備的呈文表示「已經遵守命令繳清銀兩及附上保證書,一同懇請示禁:請求古令埔山腳一帶不得私自圍莊,只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開墾,也不允許屯辦、通事、土目按土地私自抽取租稅」等情事,這也算是杜絕相爭佔領的方法。
希望即刻查明給予告示,刻在石碑永久禁止。仍然將鍾麟江繳交之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並命令鳳山縣勒石碑永久禁示以外,應該明白告知眾人。為此,給示所有邑人知曉:該位於古令埔的荒地永久禁止開墾,只准許社番自行開墾耕種;不允許軍弁、通事、土目,據有土地抽取稅租,亦不容許人們圍莊,閩、粵人不得侵佔該地及滋擾亂事。如有人敢明知故犯違抗,必定會立即嚴懲絕不寬恕。各單位領凜遵守,不許違抗!特此諭示。嘉慶貳拾年(1815)伍月貳拾日。
此案經歷經四載,所有□□用,是來自兩里内的等莊眾人的照甲□□□□;所有出□□□□□□□費用不夠,案情久延無法了結。於是聚集眾人商議,斟酌衡量捐款,以資助□□□□□□□□□□□□□□□。 大祀典題銀一百員、舉公費題銀一百員,大聖新祀典題銀四十員、白渡五顯祀典題銀四十員。鎮邑聖母祀典題銀三十員、鎮邑城隍祀典題銀三十員。廣濟橋費題銀三十員、南華聖母祀典題銀三十員、坪子頭渡費題銀三十員,邱永月公嘗題銀三十二員。□□□題□□□□負。劉□□公嘗銀□□員。□新恩公、□□公、□□公題三十員。吳於□□□公嘗題銀二十員。林□榮兄弟題銀三十員、鍾□□祠祀典題銀四十員、鍾南山公嘗題銀四十員、鍾建昌題銀四十大員;鍾懿軒、光裕公嘗題銀八十員、鍾愨軒神龕祀題銀四十員、□□□□□□□□□十員、□□□公□□□□□員、□□□□公□題銀□□員、□□□題銀四十大員、鍾□華題銀四十大員、鍾朗仰公嘗題銀四十員、鍾應亮公嘗題銀四十員、鍾元任公嘗題銀四十員。倡事董理:□□銀務武舉李□華,監生鍾乃芳,生員吳□□。 嘉慶二十年五月二十日(1815)給示。
參考資料:
註釋|翻譯:陳宥螢、歐姿妤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