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憲封禁古令埔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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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憲封禁古令埔碑[1]〉前言

中正大學中文系教授

楊玉君

在移民開墾時期,攸關生存的土地與水源常常是閩族群之間發生械鬥的導火線,本通碑文記錄的案件又由於牽涉到原住民的土地,三方利益糾葛更加複雜。屏東縣內埔「古令埔」原為「無主荒地」,也就是默認為屬於原住民的土地。清代多有原住民因為無法耕作而將土地出租給墾戶、佃戶以收取「番租」的情形。又因為有大租、小租等名目,土地所有權混亂不明,也常有原住民土地被漢人侵占或據為己有。本通碑文由於內容幾乎沒有原住民「地主」的聲音,「社番」在此只是作為被動接受歸還耕作權的對象,原本是否有與伍和裕墾號有任何的土地租約安排狀況不明。

本案起因就是閩人楊茂創設的伍和裕墾號在令埔開墾。不過,因為古令埔與籍居民的地相鄰,對籍人士而言,等於是土地出入路徑都掌握在閩籍的伍和裕墾號的手中,難免有芒刺在背之感。從碑文開頭的敘述中可以看到,伍和裕具狀指控莊鍾麟江等人「黨眾焚搶」,當是雙方已有激烈衝突。而以鍾麟江為首的籍居民也反控伍和裕等閩籍人士一旦開墾古令埔,將使他們「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因而請求官府明令禁止古令埔的開墾。

案件中的人鍾麟江,是嘉慶年間參與剿滅海盜蔡牽有功人士,領有守備一職,賞戴花翎,職銜五品,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受理本案的是台灣知府汪瑜,裁示處置方式為原地禁止漢人開墾,土地歸還當地熟番,任其耕作。而伍和裕開發此地的成本,由於曾遭鍾麟江等焚搶破壞,因此罰鍾麟江等賠還成本之一半五佰圓。此案再上呈至分巡臺灣兵備道糜奇瑜,裁示同上。

本案因所費龐大,地方發起募資,出資單位包含內埔地區的各大信仰機構、宗族組織和個別地方仕紳。姓名及捐款詳列,是地方重要史料。歷經四年後,地方始將經費籌募完足,繳交給官府後結案。知府因此勒石出示禁令,將古令埔劃為永久禁止漢人開墾之地,不准地方之軍弁、通事及土目等抽取租稅,也不許圍莊聚居或侵佔滋事。  

本通碑文現存原碑因風化嚴重字迹漫漶,無法辨識。內埔天后宮另立一重刻碑,重刻碑加上現代標點符號斷句,內容則有明顯錯誤,例如將「道憲糜批」衍字為「道憲糜爛批」。重刻碑也未說明重刻年代,又刪去捐題內容。今據《台灣記憶》網站、《南部碑文集成》、《台灣文獻叢刊全文資料庫》等來源多方校讀,整理及註釋為本資料庫之版本。

 

 

碑文內容: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2]加五級、紀錄十次、[3]又一等軍功、加□□□□□紀錄二次汪,[4]為曉諭永禁事。照得鳳屬屯佃首伍和裕[5](即楊茂)具控粵莊職員[6]鍾麟江等「□墾古令埔、黨眾焚搶」,及鍾麟江等具訴「以該處一經楊茂開墾,設有意外之事、粵人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呈請□墾」一案。經本府訊明:古令埔[7]係無主荒地,雖不准閒人開墾,應聽熟番自行墾耕;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滅半繳還五百員,該處荒埔即歸舊番耕種。詳蒙縣道憲糜[8]批:「既據訊明古令埔係屬無主荒地,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捐繳番銀[9]五百員,給還伍和裕承領;地歸該社熟番自行墾耕,洵為妥協」。現據五品職銜鍾麟江、廪生[10]黃觀光、黃鑑川、職員李連程、謝儲賢、賴啓傑、武生[11]李瓊林、管事[12]鍾泮東等具呈「已遵斷繳銀具結,[13]聯名懇請示禁:將古令埔山脚一帶,不許圍莊,只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佔墾,亦不許屯辦、[14]通事、[15]土目[16]按地私抽」等情,亦屬杜絕爭佔之道。仰[17]即查明給示,勒石永禁。仍將鍾麟江所繳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並飭[18]行鳳山縣勒石永禁外,合行曉諭。為此,示仰闔邑人等知悉:該處古令埔永禁開墾,准社番自行墾耕;不許軍弁、[19]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許圍莊,閩、粵人等不得侵佔滋事。如敢故違,定即拏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此案經四載,所有□□用,係兩里近處等莊眾照甲□□□□;所有出□□□□□□□費用不敷,案懸不結。爰集商議,酌量捐題,以資□□□□□□□□□□□□□□□。大祀典題銀一百員。[20]舉公費題銀一百員。大聖新祀典題銀四十員。白渡五顯祀典題銀四十員。鎮邑聖母祀典題銀三十員。鎮邑城隍祀典題銀三十員。廣濟橋費題銀三十員。南華聖母祀典題銀三十員。坪仔頭渡費題銀三十員。邱永月公嘗題銀三十二員。[21]□□□題□□□□負。劉□□公嘗銀□□員。□新恩公、□□公、□□公題三十員。吳於□□□公嘗題銀二十員。林□榮兄弟題銀三十員。鍾□□祠祀典題銀四十員。鍾南山公嘗題銀四十員。鍾建昌題銀四十大員。鍾懿軒、光裕公嘗題銀八十員。鍾愨軒神龕祀題銀四十員。□□□□□□□□□十員。□□□公□□□□□員。□□□□公□題銀□□員。□□□題銀四十大員。鍾□華題銀四十大員。鍾朗仰公嘗題銀四十員。鍾應亮公嘗題銀四十員。鍾元任公嘗題銀四十員。倡事董理:□□□□武舉李□華,[22]監生鍾乃芳生員吳□□。嘉慶二十年五月十二日給。

 

[1] 原碑因風化辨識不易,圖片為內埔天后宮重刻版本。

[2] 清代時期的府縣長官。

[3] 清代官員的獎勵方法之一。通常用於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如果「紀錄四次」,即為「加一級」加級與紀錄可以抵銷降級、罰俸的處分。

[4] 臺灣府知府汪楠(1755-1820年),於1811年接任台灣府知府。

[5] 閩人楊茂集資創設伍和裕墾號。墾號,清代向官府承領墾照的土地開發者。以獨資或合資形式成立墾號,又稱墾戶。

[6] 職員指透過捐納取官職銜,或者因功議敬而有官職銜的人,或是具有虛銜者的自稱。

[7]今內埔鄉成德村(以前稱為寮下)、赤山村、萬金村,還有老埤村、中林村東方地帶,以及東港溪上游牛角灣一帶約20平方公里。

[8] 臺灣兵備道糜奇瑜。臺灣記憶圖片為現代重刻、加標點版本,「爛」字應係翻刻後衍誤字。經比對南部碑文集成版本,更正為「糜批」。

[9] 又稱佛頭銀或花欄錢,是清代通行的外國貨幣,被市場接受的程度高。

[10] 廩生,明、清兩代地方學校中在員額內享有食廩待遇者的稱謂。

[11] 武生,即武生員。通過縣試、府試、院試的三次考試,獲得「武生」資格。

[12]管事,指大租戶派駐在墾庄內的經理人即業戶的代表住在墾庄內的租館

[13] 對官署提出保證負責的文件。

[14] 包括屯千總、屯把總、屯外委等職官。

[15]通事職務在於疏通漢番、辦理番、差役課等事宜。

[16] 土目,土著的首領。

[17] 指舊時公文用語。意為期望、期待。

[18] 飭,告誡、命令

[19] 指舊軍隊中的低級軍官和士兵。

[20] 簽署、寫在上面。

[21] 嘗,客籍人士的祭祀公業,稱大嘗或公嘗。

[22]武舉, 武科試中式的人。監生,明清兩代在國子監讀書或取得進國子監讀書資格的人。

 

碑文翻譯:

特別調派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又一等軍功、加一級、紀錄二次的汪楠,為明白示知永久禁止之事。經查得知鳳山縣屬的屯佃承租領頭伍和裕——即楊茂——準備控告粵莊職員鍾麟江等人「□墾古令埔、集結群眾焚搶」,以及鍾麟江等人準備上訴「此處一經楊茂開墾後,萬一出現意外之事,粵人進退兩難、處境艱困,呈請禁止開墾」一案。經本府審訊查明後表示:古令埔是個不屬於任何人的荒地,雖然不准許閒雜人等進行開墾,但應允許熟番自行開墾耕種;本府判定要求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之開墾成本減半,繳還五百員。這個荒地經判定,仍歸還給該原本的熟番自行耕種。

公文內容承蒙兵備道長官糜奇瑜批示 :「本府已經據審訊查明古令埔是不屬於任何人的荒地,判定要求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的開墾成本減半,捐繳番銀五百元,歸還給伍和裕承領;荒地歸屬於該社熟番自行開墾耕種,實為妥協辦法。」現在根據五品職銜鍾麟江、廪生黃觀光、黃鑑川、職員李連程、謝儲賢、賴啟傑、武生李瓊林、管事鍾泮東等人所準備的呈文表示「已經遵守命令繳清銀兩及附上保證書,一同懇請示禁:請求古令埔山腳一帶不得私自圍莊,只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開墾,也不允許屯辦、通事、土目按土地私自抽取租稅」等情事,這也算是杜絕相爭佔領的方法。

希望即刻查明給予告示,刻在石碑永久禁止。仍然將鍾麟江繳交之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並命令鳳山縣勒石碑永久禁示以外,應該明白告知眾人。為此,給示所有邑人知曉:該位於古令埔的荒地永久禁止開墾,只准許社番自行開墾耕種;不允許軍弁、通事、土目,據有土地抽取稅租,亦不容許人們圍莊,閩、粵人不得侵佔該地及滋擾亂事。如有人敢明知故犯違抗,必定會立即嚴懲絕不寬恕。各單位領凜遵守,不許違抗!特此諭示。嘉慶貳拾年(1815)伍月貳拾日。

此案經歷經四載,所有□用,是來自兩里内的等莊眾人的照甲□□□□;所有出□□□□□□□費用不夠,案情久延無法了結。於是聚集眾人商議,斟酌衡量捐款,以資助□□□□□□□□□□□□□□□。 大祀典題銀一百員、舉公費題銀一百員,大聖新祀典題銀四十員、白渡五顯祀典題銀四十員。鎮邑聖母祀典題銀三十員、鎮邑城隍祀典題銀三十員。廣濟橋費題銀三十員、南華聖母祀典題銀三十員、坪子頭渡費題銀三十員,邱永月公嘗題銀三十二員。□□□題□□□□負。劉□□公嘗銀□□員。□新恩公、□□公、□□公題三十員。吳於□□□公嘗題銀二十員。林□榮兄弟題銀三十員、鍾□□祠祀典題銀四十員、鍾南山公嘗題銀四十員、鍾建昌題銀四十大員;鍾懿軒、光裕公嘗題銀八十員、鍾愨軒神龕祀題銀四十員、□□□□□□□□□十員、□□□公□□□□□員、□□□□公□題銀□□員、□□□題銀四十大員、鍾□華題銀四十大員、鍾朗仰公嘗題銀四十員、鍾應亮公嘗題銀四十員、鍾元任公嘗題銀四十員。倡事董理:□□銀務武舉李□華,監生鍾乃芳,生員吳□□。 嘉慶二十年五月二十日(1815)給示。

 

 

參考資料:

 

  1. 〔臺灣大百科全書〕: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579
  2.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0514&lang=chn
  3.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s://dict.revised.moe.edu.tw/search.jsp?la=0&powerMode=0
  4. 〔臺灣南部碑文集成〕:https://ctext.org/wiki.pl?if=gb&res=92558
  5.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6.  

 

 

註釋|翻譯:陳宥螢、歐姿妤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