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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祐宮聖母香燈碑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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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祐宮聖母香燈碑記(甲) 〉:

國家於天后聖母,崇秩祀、[1]廣祝釐,[2]廟號宜加,令至肅[3]也。故偏陬[4]僻壤例同王京都邑,罔敢褻越,[5]識是道也。淡水四面環海,舟楫之利遍通東南省會。前人建立慈祐宮,且將左右店租、魚池、渡增入廟內香燈之費,[6]無非体朝廷禋祀[7]至意,以報鴻庥[8]者也。奈歷年久,則舞弊多。乾隆二十八年(1764),首事[9]等協仝[10]街眾條呈分憲胡公;[11]蒙准給示,仍撥入供費,案據,[12]第恐規矩未彰,或致僧祝[13]仍□□□;故勒石鐫碑,使赫然知有神灵在焉。爰并立規于後:一(議):宮內租稅不許僧俗擅自典賣;如違,許眾鳴官、即以法治,其業仍歸本宮。一(議):宮內主持僧須守規矩,併宮前不許築寮;如違,聽眾議交僧主持。一(議):所收租稅,每年除僧人、工資併香灯費用艮,[14]共四十弍兩正;有餘賸,[15]該每年諸神中秋及重陽共戲二檯。公用不得糊塗分派,致缺供費。


[1] 依禮分等級舉辦的祭祀。

[2] 祭神祈福。

[3] 恭敬。

[4] 偏遠的地方。陬,讀若:「ㄗㄡ」。

[5] 原資料來源處「台灣記憶」表示為「圈敢褻越」,今據碑文拓本字形及語意推論,更正為「罔敢褻越」,指不敢僭越。

[6] 祭祀的費用。

[7] 祭祀天神的一種禮儀。

[8] 敬稱尊長的庇蔭關懷。庥,讀若:「ㄒㄧㄡ」。

[9] 協助爐主辦理事務的人。

[10] 同“同”。

[11] 淡水撫民同知胡邦翰。分憲,即「分府」,其官職為「同知」。

[12] 舊式公文用語,為敘述下級官署來文的引起詞。

[13] 祝,指廟祝,主管廟內香火事務的人。

[14] 同“銀”。

[15] 剩餘。

 

碑文翻譯:

國家對於天后聖母,在各地都以最高的禮制祭祀祈福,應要為天后立下封號,使天后受人尊敬。因此偏僻的地區京城都巿一樣,都不敢輕慢踰越規矩,是因為大家都懂得這個道理。淡水四面環海,搭船與東南各省來往十分便利。前人興建慈祐宮,且將左右的店租、魚池租金、渡船稅金等收入充為廟內祭祀費用,無非是想要體現朝廷祭祀的誠意,來報答神明的關懷庇佑。無奈經歷的年歲久了,弊端也就多了。乾隆二十八年,首事等人便偕同淡水街居民上書給淡水撫民同知胡邦翰,承蒙恩惠批准出示,讓那些收入繼續充為廟內香燈的費用。根據此案,只擔心規矩未能公開告示,或讓僧人廟祝仍□□□,因此鐫刻石碑,使民眾知道有神靈存在而感到敬畏。於是將規矩一併設立列在以下:一、宮廟內的租稅不允許僧侶或民眾擅自典當,假如違反了,允許民眾報官,立即依法處置,資產仍歸還慈祐宮。一、宮廟內住持僧侶必須遵守規矩,而且宮前不許另外建築屋舍,假如違反的話,便任由公議交給僧人主持。一、每年所收的租稅中,除了僧人的工資和祭祀費用共四十二兩整。在有餘額的前提下,理應每年的中秋節和重陽節都得請兩檯戲酬謝神明。這些錢屬於公用,不可以隨意分配,導致祭祀費用短缺。

 

資料來源:

1.[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

3.[爐主與首事-廟宇廟語-湖口老街三元宮紀事]:http://140.126.176.20/pipi/webawards/2005_1/05/01-01-r.htm

 

 

地圖資訊:

 

 

 

 

註釋|翻譯:遲柏恩、黃詩詠

審閱|修訂:楊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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