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祐宮聖母香燈碑記(甲) 〉:
國家於天后聖母,崇秩祀、[1]廣祝釐,[2]廟號宜加,令至肅[3]也。故偏陬[4]僻壤例同王京都邑,罔敢褻越,[5]識是道也。淡水四面環海,舟楫之利遍通東南省會。前人建立慈祐宮,且將左右店租、魚池、渡租增入廟內香燈之費,[6]無非体朝廷禋祀[7]至意,以報鴻庥[8]者也。奈歷年久,則舞弊多。乾隆二十八年(1764),首事[9]等協仝[10]街眾條呈分憲胡公;[11]蒙准給示,仍撥入供費,案據,[12]第恐規矩未彰,或致僧祝[13]仍□□□;故勒石鐫碑,使赫然知有神灵在焉。爰并立規于後:一(議):宮內租稅不許僧俗擅自典賣;如違,許眾鳴官、即以法治,其業仍歸本宮。一(議):宮內主持僧須守規矩,併宮前不許築寮;如違,聽眾議交僧主持。一(議):所收租稅,每年除僧人、工資併香灯費用艮,[14]共四十弍兩正;有餘賸,[15]該每年諸神中秋及重陽共戲二檯。公用不得糊塗分派,致缺供費。
[1] 依禮分等級舉辦的祭祀。
[2] 祭神祈福。
[3] 恭敬。
[4] 偏遠的地方。陬,讀若:「ㄗㄡ」。
[5] 原資料來源處「台灣記憶」表示為「圈敢褻越」,今據碑文拓本字形及語意推論,更正為「罔敢褻越」,指不敢僭越。
[6] 祭祀的費用。
[7] 祭祀天神的一種禮儀。
[8] 敬稱尊長的庇蔭關懷。庥,讀若:「ㄒㄧㄡ」。
[9] 協助爐主辦理事務的人。
[10] 同“同”。
[11] 淡水撫民同知胡邦翰。分憲,即「分府」,其官職為「同知」。
[12] 舊式公文用語,為敘述下級官署來文的引起詞。
[13] 祝,指廟祝,主管廟內香火事務的人。
[14] 同“銀”。
[15] 剩餘。
碑文翻譯:
資料來源:
1.[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
3.[爐主與首事-廟宇廟語-湖口老街三元宮紀事]:http://140.126.176.20/pipi/webawards/2005_1/05/01-01-r.htm
地圖資訊:
註釋|翻譯:遲柏恩、黃詩詠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