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埤南天后宮置產碑記(甲)〉:
蓋聞尊崇廟貌,[1]固所以仰答神庥;[2]而創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此善□之舉,允宜[3]刊之碑石,用昭來茲,非可苟焉已也。 我埤南天后宮[4]於光緒壬辰年(1892)夏五月,在於新開園[5]大埤一帶,新置田畝壹拾伍甲有奇,年收租谷壹百四拾餘石,以為廟祀酬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凡屬後來包承廟主經管人等,各宜實心實力,保護維持,或之[6]創業之艱,毋或廢墜;[7]共矢守成之念,[8]靡至蕩然,[9]繼繼承承,長垂不朽,是所厚望。除將各賣主原契据、[10]佃戶姓名、田產坐落、應納錢粮、[11]徵收租課各數目,以及包承甘結,[12]分晰刊列於左,以示經久不渝之遺意云。 立杜賣[13]田契人新開園庄趙添丁、趙添水、劉添丁、吳世忠、張得勝、陳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風、大埤庄[14]潘阿添、張珠明等,今因負債無著,需銀急用,情愿將各本名開墾成熟之田,招人承買。先招伯叔兄弟,繼招庄中耆老、左右鄉鄰,均無人承受。嗣[15]託中人問到埤南天后宮欲置祀產,因憑中[16]商議,時置田價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計賣契七張,共田畝壹拾伍甲零零六毫二絲二忽,[17]共應得田價六八洋銀[18]柒百肆拾元。當即憑中將田畝四界、坵數、大小踏勘分明,點驗[19]指賣。是日銀入賣主,契交買主,銀契兩清,均無蒂欠。[20]至以上所買之田,並無重當重典情事;如有來歷不明,仍由中人與賣主理清,不與買主干涉。自賣之後,田聽買主批佃[21]收租管業,推收過割,[22]納粮當差,賣主永無異說。恐口無憑,立此杜賣契,並原田丈單[23]一併交執[24]為據。憑中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標、鄭清貴、朱紫貴、王筆文、劉阿來。 坵□畝數列後:[25] 一、買趙添丁、趙(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東至車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田,北至張福金田為界,計共大小壹拾弍坵,[26]計畝共壹甲六分九厘二毫,價銀捌拾伍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拾柒石正。 一、買劉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本名園地,西至李壽田,南至本名田,北至水圳為界。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劉阿文田,西至李壽田,南至自己園地,北至溫阿二田為界。計二份共大小□□坵,計畝共壹甲六分二厘,價銀柒拾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拾四石正。 一、買吳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萬安庄,[27]東至李文忠田,西至劉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為界。計共大小壹拾伍坵,計畝共四分伍厘六毫六絲二忽,價銀四拾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捌石正。 一、買張得勝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潘壽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壽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十三坵,計畝共二甲二分八厘九毫六絲,價銀捌拾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拾六石正。 一、買陳生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吳清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陳皎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五坵,計畝共壹甲二分七厘二毫,價銀柒拾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拾四石正。 一、買潘旺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脚,東至草埔小溪,西至陳其和園,南至王阿徑田,北至大溪為界;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勢,東至陳其和田,西至劉鼎安田,南至陳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為界。計兩份,共大小二十四坵,計畝共弍甲六分七厘六毫,價銀壹百叁拾伍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弍拾柒石正。
[1] 指廟的外觀。
[2] 庥,讀若「ㄒㄧㄡ」,指保佑。
[3] 合宜。
[4] 於今台東縣台東市。為東臺灣唯一奉祀天上聖母的官廟。埤南,台東市之舊名。
[5] 於今臺東縣池上鄉錦園村。
[6] 「或之」語義不明,疑碑文錄讀有誤。
[7] 荒廢、失於照顧。
[8] 矢:發誓。
[9] 不要造成產業蕩然無存的情形。
[10] 通「契據」,契約文書的總稱。
[11] 田賦的通稱。古以米穀或代金繳納田地賦稅,故稱田賦為「錢糧」。
[12] 具結保證的文書。。
[13] 杜賣,完全賣斷。
[14] 於今臺東縣池上鄉大坡村。
[15] 嗣,指接續。
[16] 指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買賣的中間人,同中人。
[17] 絲,量詞。計算長度的單位,一絲等於十忽。忽,量詞。計算長度的單位,一忽等於萬分之一公分。
[18] 為清代晚期常見的外國銀元種類,指該銀元重六錢八分。
[19] 逐一查驗。
[20] 蒂,花、果與莖連結的部分,引由為「末端」,此處指無殘餘之借貸關係。
[21] 業主或墾戶招佃開墾。
[22] 推收,指「由賣者推出與買者收管」的簡稱,也就是舊業戶將徵賦名冊戶名更改為新業戶的過程。田地買賣必須立契,再依例投稅,以便日後隨時推收。過割,即「過戶割糧」的意思,指買賣田地房屋時,變更地籍上業主姓名的手續,目的在於確定納稅人。
[23] 丈單:墾戶給承租佃戶的單據,用來規定佃戶日後所應繳納的租穀。
[24] 大租戶向小租收取大租時給付的執照,類似收據。
[25] 因碑文漫漶難辨,此句缺字依上下文推斷,疑為「坵數畝數」。
[26] 計算田地數量的單位。
[27] 於今臺東縣池上鄉萬安村。
碑文翻譯:
資料來源:
註釋|翻譯:遲柏恩、陳雅雯、劉乙蓁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