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調派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經歷為加三級、記錄五次的王瑛曾,為勒石立定界線,將其永久流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五月二十二日,承蒙福建台灣府、加級九十三次的余文儀長官裁示:『我仔細 查看了這個村莊等地方的農作物,都是藉由六皆的河水引灌的。它們的源頭來自同一條,又分成三個分支:東邊的一小條,隸屬三張廍莊;又有一大條,屬於鹽樹腳等莊;西北邊的一大條,隸屬卓佳、龍肚兩莊。這是各莊水源的圳頭。」去年十二月中,劉予長等人以「因從前沒有訂定分界,表示被鹽樹腳莊民霸佔斷絕水源」為緣由,上書至官府一案。承蒙裁示:「查看並按照以前公文所述,前往核對並訂定界線。」等事由,立即遵辦並檢查以前的公文,親自前往該地方逐一仔細勘查:測量明確溪水寬度及深度、查看圳頭的大小、當場繪圖並附上適當說明。傳喚各嫌犯,根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莊一年納供榖糧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納餉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根據龍肚莊民塗伯清等供稱:「本莊一年納供榖糧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按照鹽樹腳莊民高千盛等供稱:「本莊一年納供榖糧二百四十八石四升零。三張廍莊繳納餉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外開鑿新圳」等説法。因為勘查出村莊莊稼以此溪水灌溉,溪水便應當按照供穀的多寡,並依水面寬度的比例來劃分流量。今勘查六皆溪水流動所處,橫寬六丈,應以一丈的西邊為堆石立界的地方,其餘五丈均分十份:其中卓佳、龍肚兩莊應還回兩丈,共計獲得四份;鹽樹腳、三張廍等各莊應歸還三丈,獲得六份。至於鹽樹腳莊民,並沒有霸佔斷絕水源、佔有圳頭;龍肚莊民塗伯清等新開的圳頭,已經填滿堵塞,無需討論。按理應當將勒定界限、分定界限的情況緣由,繪圖並附上適當說明,以公文呈予長官請求核准』等緣由,承蒙批示:『爭搶水源的地方,該縣長官已經親自勘查,並估計測量公定水面的比例,以幫助灌溉,兩方皆已服從,理應共同遵照縣長官的判決,如公文所記錄,已經完案並上繳繪圖』等緣由。因此,理應勒石立碑,永遠禁絕爭搶水源一事。為此,公告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廍等村莊的墾管佃戶人等知道:「從此你們務必遵照本縣的判決、府長官的批示,按照砌石劃分的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顯公正,以此爲據。如敢不遵從,仍舊在內山的源頭私自開挖圳道,竊將溪水注入自己的圳道,藉此分洩圖利的人,被查出後一定依法律嚴重處分,決不寬容饒恕。所有人應當嚴格遵循,不得違背!特此布告。遵。每年捐榖四石,奉祝天后聖母香油之費用。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九月二十日給。發阿里港立石。
地圖資訊:
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 [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0416
-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註釋|翻譯:梁德智、崔雅婷、俞承佑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