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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定塭界給示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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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定塭界給示碑記〉:

 

特調福建台灣府鳳山縣[1]正堂、[2]加三級、紀錄五次王,[3]為勒石立界以垂永久事。乾隆二十六年[4]五月二十二日,蒙特調福建台灣府正堂加級紀錄九十三次余[5]批:『本縣審看得該莊等處田禾,均藉六皆[6]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條,其流分為三支:東一小條,系屬三張廍莊;[7]又一大條,係鹽樹腳[8]等莊;西北邊一大條,系屬卓佳、[9]龍肚[10]兩莊。此各莊引水之圳頭也。去年十二月內,劉予長等「因從前未定分界,稱被鹽樹腳莊民霸絕」緣由,上[11]憲案。蒙批:「仰[12]縣查照前詳[13]批示,詣勘定界」等因,遵即檢查前詳,親詣該地逐細察勘:量明溪水寬深,查看圳頭大小,當場繪圖貼說。召訊各犯: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莊年納供榖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14]又納餉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據龍肚莊民塗伯清等供稱:「本莊年納供給榖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據鹽樹腳莊民高千盛等供稱:「本莊年納供榖二百四十八石四升零。三張廍莊完納餉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鑿新圳」各等語。為查該莊田禾既共此條溪水以資灌溉,則溪水自當按照供榖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數。今勘六皆溪面平流處所,橫寬六丈,[15]應以一丈西邊為砌石立界之地,其餘五丈作十分均分:內卓佳、龍肚兩莊應歸二丈,計得四分;鹽樹腳、三張廍等各莊應歸三丈,得六分。至鹽樹腳莊民,並無霸絕水源、佔住圳頭;龍肚莊民塗伯清等新開圳頭,業已填塞,毋容置議。理合將勒界、分界情由,繪圖貼說,呈詳憲台核示』等緣由,蒙批:『爭水處所,既該縣親勘,酌量公分,以資灌溉,兩比皆已允服,投[16]具遵依,加詳完案繳圖』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為此,示仰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墾管佃戶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須遵照本縣訊斷、府憲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資利賴。[17]如敢不遵,仍在內山源頭私開圳道、挹彼注茲、分洩圖私者,察出定行依律重處,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每年捐榖四石,奉祝天后聖母香油之資。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給。發阿里港[18]立石。

 


[1] 鳳山縣,臺灣清治時期之行政區劃。

[2] 清代時期的府縣長官。

[3] 清代官吏有功而交吏部核議獎勵的論功行賞之法,分為加級和紀錄,每紀錄三次加一級,共十二個等級。鳳山縣知縣王瑛曾

[4] 西元1761年。

[5] 台灣府知府余文儀。

[6] 今高雄市六龜區。

[7] 今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

[8] 今屏東縣高樹鄉鹽樹村。

[9] 今屏東縣里港鄉。

[10] 今高雄市龍肚里。

[11] 根據臺灣南部碑文集成記錄爲「凟」< http://tcss.ith.sinica.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g5Nbhh/search> (2022-05-15上網),疑爲錯字,應當爲「牘」。

[12] 用於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或人民發布的文書中,表示要求下級或人民遵行某事。

[13] 古代官吏上呈長官的文書。

[14] 石斗升,一石等於十斗,一斗等於十升。

[15] 丈為長度計算單位,十尺為一文,十丈為一引

[16] 合,指的是合具遵依。

[17] 依傍、依靠。

[18] 今屏東縣里港鄉。

 

 

碑文翻譯:

 

特別調派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經歷為加三級、記錄五次的王瑛曾,為勒石立定界線,將其永久流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五月二十二日,承蒙福建台灣府、加級九十三次的余文儀長官裁示:『我仔細     查看了這個村莊等地方的農作物,都是藉由六皆的河水引灌的。它們的源頭來自同一條,又分成三個分支:東邊的一小條,隸屬三張廍莊;又有一大條,屬於鹽樹腳等莊;西北邊的一大條,隸屬卓佳、龍肚兩莊。這是各莊水源的圳頭。」去年十二月中,劉予長等人以「因從前沒有訂定分界,表示被鹽樹腳莊民霸佔斷絕水源」為由,上書官府一案。承蒙裁示:「查看並按照以前公文所述,前往核對並訂定界線。」等事由,立即遵辦並檢查以前的公文,親自前往該地方逐一仔細勘查:測量明確溪水寬度及深度、查看圳頭的大小、當場繪圖並附上適當說明。傳喚各嫌犯,根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莊一年納供榖糧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納餉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根據龍肚莊民塗伯清等供稱:「本莊一年納供榖糧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按照鹽樹腳莊民高千盛等供稱:「本莊一年納供榖糧二百四十八石四升零。三張廍莊繳納餉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外開鑿新圳」等説法。因為勘查出村莊莊稼以此溪水灌溉,溪水便應當按照供穀的多寡,並依水面寬度的比例來劃分流量。今勘查六皆溪水流動所處,橫寬六丈,應以一丈的西邊為堆石立界的地方,其餘五丈均分十份:其中卓佳、龍肚兩莊應還回兩丈,共計獲得四份;鹽樹腳、三張廍等各莊應歸還三丈,獲得六份。至於鹽樹腳莊民,並沒有霸佔斷絕水源、佔有圳頭;龍肚莊民塗伯清等新開的圳頭,已經填滿堵塞,無需討論。按理應當將勒定界限、分定界限的情況緣由,繪圖並附上適當說明,以公文呈予長官請求核准』等緣由,承蒙批示:『爭搶水源的地方,該縣長官已經親自勘查,並估計測量公定水面的比例,以幫助灌溉,兩方皆已服,理應共同遵照縣長官判決,如公文所記錄,已經完案並上繳繪圖』等緣由。此,理應勒石立碑,永遠禁絕爭搶水源一事。為此,公告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廍等村莊的墾管佃戶人等知道:「從此你們務必遵照本縣的判決、府長官的批示,按照砌石劃分的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顯公正,以此爲據。如敢不遵從,仍舊在內山的源頭私自開挖圳道,竊將溪水注入自己的圳道,藉此分洩圖利的人,被查出一定依法律嚴重處分,決不寬容饒恕。所有人應當嚴格遵循,不得違背!特此布告。遵。每年捐榖四石,奉祝天后聖母香油之費用。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九月二十日給。發阿里港立石。

 

 

地圖資訊:

 

 

 

資料來源:

 

  1.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 [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0416
  3.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註釋|翻譯:梁德智、崔雅婷、俞承佑

審閱|修訂:楊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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