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勘定塭界給示碑記〉:
特調福建台灣府鳳山縣[1]正堂、[2]加三級、紀錄五次王,[3]為勒石立界以垂永久事。乾隆二十六年[4]五月二十二日,蒙特調福建台灣府正堂加級紀錄九十三次余[5]批:『本縣審看得該庄等處田禾,均藉六皆[6]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條,其流分為三支:東一小條,系屬三張廍庄;[7]又一大條,係鹽樹腳[8]等庄;西北邊一大條,系屬卓佳、[9]龍肚[10]兩庄。此各庄引水之圳頭也。去年十二月內,劉予長等因「從前未定分界,稱被鹽樹腳庄民霸絕」緣由,上牘[11]憲案。蒙批:「仰[12]縣查照前詳[13]批示,詣勘定界」等因,遵即檢查前詳,親詣該地逐細察勘:量明溪水寬深,查看圳頭大小,當場繪圖貼說。[14]召訊各犯:據卓佳庄民劉予長等供稱:「本庄年納供榖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15]又納餉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據龍肚庄民塗伯清等供稱:「本庄年納供給榖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據鹽樹腳庄民高千盛等供稱:「本庄年納供榖二百四十八石四升零。三張廍庄完納餉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庄民在源頭另鑿新圳」各等語。為查該庄田禾既共此條溪水以資灌溉,則溪水自當按照供榖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數。今勘六皆溪面平流處所,橫寬六丈,[16]應以一丈西邊為砌石立界之地,其餘五丈作十分均分:內卓佳、龍肚兩庄應歸二丈,計得四分;鹽樹腳、三張廍等各庄應歸三丈,得六分
。至鹽樹腳庄民,並無霸絕水源、佔住圳頭;龍肚庄民塗伯清等新開圳頭,業已填塞,毋容置議。理合將勒界、分界情由,繪圖貼說,呈詳憲台核示』等緣由,蒙批:『爭水處所,既該縣親勘,酌量公分,以資灌溉,兩比皆已允服,投[17]具遵依,加詳完案繳圖』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為此,示仰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廍等庄墾管佃戶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須遵照本縣訊斷、府憲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資利賴。[18]如敢不遵,仍在內山源頭私開圳道、挹彼注茲、分洩圖私者,察出定行依律重處,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每年捐榖四石,奉祝天后聖母香油之資。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給。[19]發阿里
港[20]立石。
[1] 鳳山縣,臺灣清治時期之行政區劃。
[2] 清代時期的府縣長官。
[3] 清代官吏有功而交吏部核議獎勵的論功行賞之法,分為加級和紀錄,每紀錄三次加一級,共十二個等級。鳳山縣知縣王瑛曾。
[4] 西元1761年。
[5] 台灣府知府余文儀。
[6] 今高雄市六龜區。
[7] 今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
[8] 今屏東縣高樹鄉鹽樹村。
[9] 今屏東縣里港鄉。
[10] 今高雄市龍肚里。
[11] 根據臺灣南部碑文集成記錄爲「凟」,疑爲錯字,應當爲「牘」。
[12] 仰,用於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或人民發布的文書中,表示要求下級或人民遵行某事。
[13] 古代官吏上呈長官的文書。
[14] 繪圖貼說,附在公文書後的圖畫及說明文字。
[15] 石斗升,一石等於十斗,一斗等於十升。
[16] 丈為長度計算單位,十尺為一文,十丈為一引。
[17] 合,指的是合具遵依。
[18] 依傍、依靠。
[19] 乾隆二十六年,西元1761年。
[20] 今屏東縣里港鄉。
碑文翻譯:
地圖資訊:
資料來源:
註釋|翻譯:梁德智、崔雅婷、俞承佑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