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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勒索以肅口務示告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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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勒索以肅口務示告碑〉:

欽加協鎮銜[1]署臺灣安平水師協鎮府、加十級、紀錄十次[2]蕭,[3]欽加府銜補用同知[4]直隸州[5]署臺灣海防南路理番分府、[6]加十級、紀錄十次杜,[7]為遵札嚴行示禁,以杜勒索而肅口務[8]事。 照得本協鎮、分府接奉臺鎮憲劉、[9]臬道(憲)吳[10][11]開:「據粵籍舉人[12]余春錦[13]等赴轅[14]僉呈稱:『切[15]錦等粵民寄居海疆,每年或省親、或鄉試,多由旂後、[16]東港[17]配船,自來行旅往返,未聞汛口[18]私抽、勒銀等事。自咸豐八、十等年[19]搭船內渡鄉試,屢被各處汛口私抽、勒索銀物,經據情稟請示禁在案。奈經日久,風雨剝蝕;而汛口貪志復萌,前後效尤,任勒無度;且拂其欲,或造私刑酷禁,或將行李搶散。關津多阻,客旅難行!僉乞恩准示禁勒石,以杜後患,以垂永久。』等情。札到該協、廳,[20]立即遵照,速行示禁勒石。」等因。 蒙此,查汛口書差[21]均係在官人役,自應奉公守法,何敢私抽勒索,大干例禁。除分別札飭各口汛弁[22]遵照查禁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旂後汛口丁胥[23]差役人等知悉:嗣後有粵籍紳民由該口買舟內渡,以及就內搭船來臺,務須查明住址何處、往來何由。果無夾帶禁物,立即放行;毋許藉端勒索,阻滯行踪。此示之後,再敢苛索勒抽,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即從嚴究辦,決不姑寬!該紳民等亦不得夾帶違禁貨物,致干查究。其各凜遵,毋違! 特示。 同治陸年(1867)伍月 日給。


[1]  皇帝親自御封。協鎮:即副將。銜:官銜。

[2] 加級、紀錄皆為清代官員的勵方法。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加一級等於「紀錄四次」。紀錄,用於表彰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可分三等。

[3] 蕭瑞芳,台灣水師協副將。

[4] 即台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又稱台灣南路理番同知,或台灣理番同知,或台防同知。

[5] 清朝行政區劃制度中,直隸州在省之下,與府和直隸廳同級。

[6] 分府,知縣級的行政長官。

[7] 杜 (佚名) ,於1867年(同治6年)奉旨擔任臺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8] 汛口事務。

[9] 臺鎮清朝時臺灣最高軍事單位,主官是臺灣鎮總兵。劉劉明燈,臺灣鎮總兵。

[10] 臬道即按察使。正三品官階,主管司法、刑名,此處應指按察使銜分巡台灣兵備道。吳吳大廷,按察使銜分巡台灣兵備道。

[11] 公文。

[12] 各省每三年舉行一次的考試爲鄉試。中試者稱為「舉人」。

[13] 余春錦,清乾隆八年之舉人,會設私熟授課。

[14] 衙門、官署。

[15] 急促而有禮表示。等查。

[16] 即旗津。

[17] 今台灣屏東縣東港鎮。

[18] 盤查來往船隻的關口。

[19] 西元1851年至1861年。

[20] 官府辦公的地方。

[21] 衙署中掌管文書或簿記的官吏。

[22] 低級軍官或軍官的侍從。

[23] 官府中的小吏。

碑文翻譯:

皇帝御封台灣安平水師副將,加十級,紀錄十次的蕭瑞芳,以及皇帝御封台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直隸州署臺灣海防南路理番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的某杜姓官員,為了遵循公文指示,嚴格執行出示禁令這件事,以杜絕勒索與整肅海口防務。本協鎮、分府接到臺灣鎮總兵劉明燈以及臬道吳大廷的公文,內容敘述:「根據廣東籍貫的舉人余春錦帶眾人到衙門上公文時指稱:『懇切的讓大人們知道,包含余春錦(我)在內的這些廣東人們,寄居在沿海地帶,每年有的探親、有的參加鄉試,大多從旂後、東港等地搭船,一直以來搭船往返兩地之間,都沒聽說關口有非法抽稅,或勒索銀物的事情發生。自從大約咸豐八年、咸豐十年的時候,搭船至內地參加鄉試,屢次被各地的關口非法抽稅、勒索銀物,經調查按照所知道的狀況呈上官府,公告禁止這樣的行為,已有案卷可考。奈何經年累月,石碑受到風雨的侵蝕而磨損,而關口貪汙的風氣又再次萌發,大家相互模仿,勒索毫無節制。如果不順從關口人員的私慾,有些人會受到私刑、囚禁;有些人的行李會被搶奪或丟散。渡口的關卡因此有重重的阻礙,旅客難以通行!我們這些人乞求大人的恩典,准許樹立石碑出示禁令,以杜絕後患,永遠如此。』以上種種情況。公文到協鎮、分府那裡時,應當立即遵循命令,盡速樹立出示禁令的石碑。」等原因。承蒙上級的公文,渡口掌管文書或簿記的官吏皆為官差,自然應該奉公守法,怎麼能夠非法抽稅、勒索銀物、進行大規模觸犯法律的禁止事項。除了分別對各個渡口的軍官發公文,以命令他們遵照指示巡查違禁的情形之外,也應當出告示以嚴禁這樣的行為。為此,特別告示旂後渡口的官差等人:以後有廣東籍的鄉紳、平民從你們的渡口搭船至內地,以及從內地搭船來台灣,務必查明這些人的地址、往來的原因。如果沒有夾帶違禁品,立刻放行;不准藉機勒索、妨礙他們的行蹤。這個告示公布之後,如果再有勒索的情況發生,一旦被查出或告發,即刻從嚴辦理,絕對不會姑息、寬待!往來兩地的鄉紳平民也不准夾帶違禁品,違者必定查明罪狀,並給予懲罰。官差與旅客各自嚴格遵守規定,不可違背!特此告示。同治六年(1867)五月 日設立。

 

資料來源:

  1.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註釋|翻譯:梁德智、鄭人愷

審閱|修訂:楊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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