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勒索以肅口務示告碑〉:
欽加協鎮銜[1]署臺灣安平水師協鎮府、加十級、紀錄十次[2]蕭,[3]欽加府銜補用同知[4]直隸州[5]署臺灣海防南路理番分府、[6]加十級、紀錄十次杜,[7]為遵札嚴行示禁,以杜勒索而肅口務[8]事。 照得本協鎮、分府接奉臺鎮憲劉、[9]臬道(憲)吳[10]札[11]開:「據粵籍舉人[12]余春錦[13]等赴轅[14]僉呈稱:『切[15]錦等粵民寄居海疆,每年或省親、或鄉試,多由旂後、[16]東港[17]配船,自來行旅往返,未聞汛口[18]私抽、勒銀等事。自咸豐八、十等年[19]搭船內渡鄉試,屢被各處汛口私抽、勒索銀物,經據情稟請示禁在案。奈經日久,風雨剝蝕;而汛口貪志復萌,前後效尤,任勒無度;且拂其欲,或造私刑酷禁,或將行李搶散。關津多阻,客旅難行!僉乞恩准示禁勒石,以杜後患,以垂永久。』等情。札到該協、廳,[20]立即遵照,速行示禁勒石。」等因。 蒙此,查汛口書差[21]均係在官人役,自應奉公守法,何敢私抽勒索,大干例禁。除分別札飭各口汛弁[22]遵照查禁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旂後汛口丁胥[23]差役人等知悉:嗣後有粵籍紳民由該口買舟內渡,以及就內搭船來臺,務須查明住址何處、往來何由。果無夾帶禁物,立即放行;毋許藉端勒索,阻滯行踪。此示之後,再敢苛索勒抽,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即從嚴究辦,決不姑寬!該紳民等亦不得夾帶違禁貨物,致干查究。其各凜遵,毋違! 特示。 同治陸年(1867)伍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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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文翻譯:
皇帝御封台灣安平水師副將,加十級,紀錄十次的蕭瑞芳,以及皇帝御封台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直隸州署臺灣海防南路理番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的某杜姓官員,為了遵循公文指示,嚴格執行出示禁令這件事,以杜絕勒索與整肅海口防務。本協鎮、分府接到臺灣鎮總兵劉明燈以及臬道吳大廷的公文,內容敘述:「根據廣東籍貫的舉人余春錦帶眾人到衙門上公文時指稱:『懇切的讓大人們知道,包含余春錦(我)在內的這些廣東人們,寄居在沿海地帶,每年有的探親、有的參加鄉試,大多從旂後、東港等地搭船,一直以來搭船往返兩地之間,都沒聽說關口有非法抽稅,或勒索銀物的事情發生。自從大約咸豐八年、咸豐十年的時候,搭船至內地參加鄉試,屢次被各地的關口非法抽稅、勒索銀物,
資料來源:
註釋|翻譯:梁德智、鄭人愷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