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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樂村騎虎王廟祀業碑記

獨一無二的騎虎王

文/楊玉君

  民雄的騎虎王廟是非常有特色的廟宇,因為所奉祀的五位騎虎王形象特殊,但身份不明,而且只此一家,全世界再找不出第二家也奉祀騎虎王的廟宇。

  廟裡的這通祀業碑,與保生大帝廟的碑記性質相同,都是交代廟產的購置過程及管理原則的記錄。然而二者之間有一差異,騎虎王廟的碑記較早,雖然也曾行文請求縣府出示禁止弊端發生,屬於預防性質(「所慮人心不古,恐將來之不如今也。」),但縣府決定只存案待查,請騎虎王廟自行擬定管理章程。而保生大帝廟的祀業碑記則是因為已有實際的盜賣、混收租稅等不法行為,因此縣府便同意示禁立碑。碑文中提及廟產最早的一筆是嘉慶24年(1819),向甘蔗崙業戶韓數記購買的水田。在民雄廟宇中有文獻可考的年代中,算是相當早的記錄。而且韓數記的名稱還出現在另一篇大林的〈奇冷岸拾股大湖公石碑〉的碑記中,足見是咸豐、嘉慶年間具有相當實力的業戶。

 

                                                                                   騎虎王祀業碑記

 

〈騎虎王廟祀業碑記〉:

 

騎虎王[1]為遵批[2]立碑、永立章程事。 緣我福戶[3]內崇祀元帥爺神像,于嘉慶年間捐資建立庙宇,餘剩生放。幸我同事坦衷料理,蓄積□□□□□□田三宗,年收祀租[4]一百五十七石。[5]議定照股輪值首事,[6]每逢神誕年節,中酌用□□□□□虧等弊,此際可保無虞;所慮人心不古,恐將來之不如今也。爰是,酌舉[7]股內[8]李典生、劉□□□□鄭閑觀、王育奇觀,[9]抄粘[10]祀業契白三紙,[11]于本年九月十八日僉名赴縣主張,呈請□□□□□批:「准存案,毋庸給示。爾等仍自行議定經久章程,以要[12]久遠。抄粘附。[13]」等因[14]。承何嘉□□□□□□□輪值首事之人,永遠遵照前議章程辦理。其祀契三宗,輪流檢收;稍有私心不公,□□□□□□決不恂情。願我福戶內世世守約,共沐神庥;[15]特立碑記,以垂永遠。所有現置祀業□□□□□: 嘉慶二十四年[16]十一月買韓數記[17]水田四段,經丈三甲,[18]契價銀五百四十元。一、田一段[19]□□,土名甘蔗崙[20]莊前埤仔頭,[21]東至圳,西至吳宅,南至大溝,北至圳仔。一、田一段一甲,土名甘蔗崙莊□□□,東至大溝,西至本宅,南至大溝,北至圳仔。一、田一段八分,土名甘蔗崙莊後,東至楊宅,西南至,北至楊宅。一、田一段二分,[22]土名大莆林街後,[23]東至埔,西至圳,南至路,北至李宅。共收租谷[24]五十四石九斗。[25] 道光元年[26]十二月買陳傑水田一甲三分,[27]契價銀二百六十大元,[28]土名大莆林莊前洋,東至路,西至福德爺田,[29]南北至薛宅田前。年原收租谷二十六石,后逐年收租谷二十二石七斗。 道光十年[30]四月買何長記水田二段,契銀七百四十五大元,年納官租銀五元。坐落土石十五份洋,東至劉宅,西至蔡宅,南至黃賴宅田,北至蘇賴宅田,又至大路,年收租谷八十石。 一、塗庫[31]鄭子芳、鄭閑、鄭奇、鄭香遠、陳傳公、劉梓、劉秩觀。一、南路厝[32]王有奇、王由觀、郭□□□□□田觀、簡海鍾、何滿香、何超觀。一、虎尾寮[33]劉從觀、林萼觀、黃有能、李典觀、李強觀、□□□□□□、劉觀、劉光明。一、崙仔頂[34]劉能宗、劉月觀、劉楣觀、劉大河、楊紅觀、謝啟輝、蔡自南、□□□□□□。 道光十一年[35]十二月 日,福戶首事李典觀等仝立石。


[1] 騎著老虎的神明。位於民雄的騎虎王廟中供奉有五尊騎虎尊王,皆手持金鞭,其中四位王爺黑面長鬚,僅有一位王爺無鬚。騎虎尊王的身份說法不一,至今仍無定論 

[2] 上級回覆下級且有所評論的意思。

[3] 福戶指的是廟宇轄境內的受神福佑之戶。

[4] 該土地之租榖被置為香燈費用為祭祀公業用途

[5] 量詞。計算容量的單位。公制一石等於十斗。今為103.54688公升。

[6] 寺廟的董事。於本文為寺廟具有輪流擔當性質的寺廟總管

[7] 斟酌舉薦

[8] 出資合夥

[9] 或寫作「官」,一般是對男性的尊稱,有時也會對女性使用。

[10] 粘同黏,指的是清代正式公文上黏貼的附件

e 白契為尚未經官署蓋印的房地、買賣、典當等契約;契白三紙指的是碑中三宗祭祀公業田地的白契。

[12] 約定、約束

[13] 抄寫並張貼附上。原碑文來源「台灣記憶」網站作「抄黏府」,今據《台灣南部碑文集成》及碑文拓本將「府」更正為「附」。

[14] 等因,公文用語,用來結束說明理由的上引文。

[15] 庇護

[16] 西元1819

[17] 曾於另一篇碑文奇冷岸拾股大湖公石碑中出現甘蔗崙業戶。

[18] 「甲」為地積單位,一甲為十一畝。

[19] 面積單位,一段為十畝,約三百坪。在契字上,此字通常作為土地田園的數詞,不是真的指十畝的數量

[20] 昔日在今天大林鎮甘蔗崙公墓東邊有大土崙附近田地多數栽種甘蔗庄中並設有糖廠,因而稱為甘蔗崙。

[21] 根據嘉義郡大林莊管内圖埤仔頭是指在甘蔗崙附近的下埤頭。

[22]「分」皆為地積單位,十分為一甲。

[24] 作為地租繳納的谷糧

[25] 量詞,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石

[26] 西元1821

[27]「甲」、「分」皆為地積單位,十分為一甲。

[28] 清代使用外國銀幣的幣面,外國銀幣的一元者稱爲「大元」,亦同「大員」。

[29] 福德爺廟之祭祀公業田地

[30] 西元1830

[31] 今鎮北村土庫仔聚落,該聚落中有鄭氏宗祠,是鄭姓聚居村。

[32]「南路厝」因位於古早打貓街外南面路旁而得名,位於今民雄鄉中樂村。

[33] 虎尾寮因係古早打貓街北部高凸丘陵地,狀似虎尾,開發之初居民築寮而居,而稱之為虎尾寮。位於今民雄鄉鎮北村。

[34] 今民雄鄉頂崙村

[35] 西元1831

 

 

碑文翻譯:

 

騎虎王廟為遵照批文、永久的建立管理條例之事而立此碑。 因為我們福戶中崇祀元帥爺神像,於嘉慶年間捐款建立廟宇,餘剩的捐款便放債生利息。多虧我同事竭誠照料打理,蓄積□□□□□□田地三筆,年收土地租穀一百五十七石。討論決定按持股者輪流擔任首事,每逢神誕年節,□(從?)中酌量使用□□□□□虧空等弊端,此時可以確保無虞;只是擔心人心不古,恐怕將來人心不如現在。於是,我們經過商量舉薦了廟宇股份持有者中的李典生、劉□□□□鄭閑、王育奇等人,抄寫黏有契尾的祀業田地的契白三紙,於本年九月十八日聯名前往縣府請求縣老爺為我們做主,呈請□□□□□獲得批示:「批准存案,不必給出告示。你們仍應自行議定得以持久之辦法,使約定得以長遠施行。將契書抄錄附上」等緣故。承何嘉□□□□□□輪值首事的人,要永遠遵照以上議定的辦法實行。這三筆祀業田地的白契,輪流妥善保管;如果稍有私心不公義,□□□□□□決不徇私容情。希望我們福戶內的人會世世代代的遵守約定,一同蒙受神明所賜予的庇佑;特此立下碑記,以流傳後世永遠遵守。所有現有已購置的祭祀產業□□□□□: 於嘉慶二十四年1819十一月購買韓數記水田四段,經丈量面積三甲,契書上登載價格為五百四十元。一、田一□□,在土名為甘蔗崙莊前埤仔頭,東至圳,西至吳宅,南至大溝,北至圳仔。一、田一段面積一甲,在土名為甘蔗崙莊□□□,東至大溝,西至本宅,南至大溝,北至圳仔。一、田一段面積八分,在土名為甘蔗崙莊後,東至楊宅,西南至□,北至楊宅。一、田一段面積二分,在土名為大莆林街後,東至埔,西至圳,南至路,北至李宅。一共收租谷五十四石九斗。於道光元年1821十二月購買陳傑水田一甲三分,契書登載的價格是二百六十大元,在土名為大莆林莊前洋,東至路,西至福德爺田,南北至薛宅田前。一年原本所收租二十六石,後來依次每年收租谷二十二石七斗。於道光十年1830四月購買何長記水田二段,契銀為七百四十五大元,每年繳納官租銀五元。坐落在土石十五份洋□,東至劉宅,西至蔡宅,南至黃賴宅田,北至蘇賴宅田,又至大路,每年收租谷八十石。 一、□塗庫鄭子芳、鄭閑、鄭奇、鄭香遠、陳傳公、劉梓、劉秩觀事。一、南路厝王有奇、王由觀、郭□□、□□□、□田觀、簡海鍾、何滿香、何超觀事。一、虎尾寮劉從觀、林萼觀、黃有能、李典觀、李強觀、□□□、□□□、劉□觀、劉光明。一、崙仔頂劉能宗、劉月觀、劉楣觀、劉大河、楊紅觀、謝啟輝、蔡自南、□□□、□□□。 於道光十一年1831十二月 日,福戶首事李典觀等仝(同)立石。

 

 

地圖資訊:

 

 

 

資料來源:

 

  1. 碑文來源:台灣記憶
  2. 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 http://crgis.rchss.sinica.edu.tw/temples/ChiayiCounty/minshiung/1005019-MXBAGQHWM
  3. 地名資訊服務網:http://gn.moi.gov.tw/GeoNames/GNMap/map_Admin/map/MapMain.aspx#

 

 

 

註釋|翻譯:梁德智

審閱|修訂:楊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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