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氏姑婆祖碑記〉:
天上聖母[1],保障四方,慈帆廣濟[2],報應設施,其捷如響[3];所以南朔東西[4],無不崇奉者也。茲因阿緱[5]我林姓姑婆祖[6]僅存公銀柒拾員,逐年收利不足祀典之費,前序遺失,寔[7]難考稽。歷歲啟建
[1]即林默娘,別稱:媽祖、媽祖婆、娘媽、天后、夫人、妃、天妃、聖妃、通賢靈女、靈惠夫人。
[2]指媽祖的慈悲之普及於世人。慈帆,即慈航,佛教用語。佛、菩薩以慈悲之心普度眾生脫離輪迴的苦海。
[3]設施,規劃施行。其捷如響,指因果報應速度快得像聲音回響一樣。
[4]朔:北方。南朔東西:南北東西,指天下各個地方。
[5]「阿緱」即屏東舊地名。
[6]這裡指慈鳳宮。林姓宗族以天上聖母林默娘的裔孫為榮,故以「姑婆祖」稱呼天上聖母,成為「媽祖」一詞以外的另一種親切稱呼。
[7]讀若「ㄕˊ」,副詞,實在。
[8]讚嘆佛祖聖德的音樂歌曲,這裡借指讓人們敬仰神明的祭典。
[9]捐題:勸募、認捐。
[10]蒙受恩寵。
[11]發語詞,無義。
[12]鳩捐:鳩,聚集;召集募捐。
[13]業:產業。
[14]原資料出處:台灣記憶,表示為「馨靈赫濯」,但觀察碑文後認為是「聲靈赫濯」,碑文中的字形應為「聲」的異體字。指神明的靈威顯著。
[15]明、清時,稱鄉試中試的人為「舉人」。也稱為「大會狀」、「大春元」。
[16]武生係清代附儒學肄業之武學學生。
[17]於今屏東縣屏東市永光里。
[18]於今屏東縣屏東市大洲里。
[19]科舉時代經考試合格入各府、州、縣學讀書的學生,統稱為「生員」。
[20]新園庄為1920至1945年間存在之行政區,轄屬高雄州東港郡。今屏東縣新園鄉及崁頂鄉。
[21]山豬毛:地名,今屏東縣山地門,三地門鄉原本在排灣族語中是稱為「音斯笛摩兒」,閩南移居此開墾的漢人以閩南語諧音稱之「山豬毛」或「山地門」。
[22]教場:古時操練與檢閱軍隊的場地。
[23]即都司,清代綠營中的武官,官品為正四品。此地段在教場邊,即練兵之地,隸屬於綠營管轄,所以租金會交付於都司。
[24]位於今屏東縣麟洛鄉新田村。
[25]指向官府登記陞科的地主,為田園產業的擁有者。一般小租戶稱為「業主」,大租戶稱為「業戶」。
[26]原資料出處臺灣記憶表示為「拆」。但經觀察文意後,判斷為「折」,常出現兩者互用的狀況,即改折,指原本徵收的實物,因故改成按照價格換算的錢銀米穀。
[27]量詞。計算容量的單位。公制一石等於十斗。今為103.54688公升。
[28]量詞。計算容量的單位。一斗今為10.354688公升。
[29]十八世紀中葉至十九世紀平埔族的「番租」。平埔族將草地或田園出租給漢人佃戶耕作,抽取租粟,俗稱「番租」。
[30]拆:分開、裂開。故推測拆銀為碎銀。疑為「折」的通用,租谷折銀指將穀物折換為銀兩。
[31]弍,古文二。
[32]契約帳目,賑為帳的異體字。
[33]明確的。
[34]炉主:指爐主制度,台灣清領時期庶民百姓較為窮苦,神明的香火於是以輪流的方式供奉。值年的爐主都需要負責日常上香和主導祭祀神明事宜,主辦該年度的演戲酬神、祭祀、謝平安等各項事務。
[35]每年負責祭祀的爐主以擲筊來決定。筶,讀若「ㄍㄠˋ」,即筊杯。
[36]著年:也就是值年,輪值的意思。
[37]台語用法,即猶原,仍然之意。
[38]妥:穩當、周全,寓:寄居、託付、寄託。妥寓在此可以推測為媽祖神像在原本固定的祭祀地點受到穩當的照護。(爐主制度,該年度被選中的爐主,「神像」與「香爐」皆會安置於負責人的居所之中長達一年)
[39]恃強:倚仗強權。
[40]究治:追究懲治。
[41]寬待:寬免、寬待。有饒恕之意。
[42]仝:「同」的異體字。
媽祖娘娘,保佑民間各地,慈愛普及世人,有求必應十分靈驗,因此各地人民無不敬重信奉。然而,因為我們屏東林氏所祭拜之媽祖廟的祭祀公費僅存七十元銀兩,每年的收利已經漸漸不足以支持舉辦祭典的支出。之前的相關章程已經遺失,實在是難以追究考察,且歷年來舉辦慶典,在募捐上都相當困難。我們林姓裔孫深深蒙受媽祖的聖恩,因此聚集起來,重新籌備募款之事,湊足經費以置辦產業,希望可以提供永久的賀壽祭典之用。媽祖的威靈顯赫,賜與我們恩惠無窮!
現在將新的募捐大名依次紀錄於石碑左方:舉人得時捐銀十二元,武生永清捐銀八元,林仔內贊生捐銀七元,宅老捐銀五元。天福、現德、柳生、埤長天催,各捐銀四元。新建、光準、綿老、全生、天送、養司、建章、溪州東生、長坋埔捷生,各捐銀三元。傳祖、紹祖、天興、來生、錦生、加禮、媽夏、克先、智老、皆旺、振加、意老、芸老、汶生、佛生、三成、艾司、得勝、黜生、海生、贊生、太平、光澤、逢時、琴司、俊司,各捐銀二元。訪生、蓋生、生員宗器、苞伯、素生、俊生、文壽、初明、岱發、興生、牛老、媽福、崑生、江生、光明、筆老、任寬、對老、謀生、天基,以上各捐銀一元。
一、買過新園庄王海、(王)會、(王)天園地二段,位於山猪毛教場邊,地價銀八十元;每年繳納給現任都閫府租金五元銀兩。一、買過本街建章園一段,位於田尾新庄閘外口,俗稱鴛鴦仔,租金銀一百一十元,每年繳納給土地所有人租糖改折穀物,共四石五斗,並連帶番租七斗五升整。一、買過南勢藔庄顏歐氏園二段,位於山猪毛教場邊,收銀二十元,每年繳納給屏東書院租穀改折歲銀兩元。所置產之園地的邊界地址,契約和帳目中清楚記錄明確的根據,商議交給各個爐主輪流承接這些業務,絕不允許擾亂規則綱紀。如果該年的爐主在擲筊後獲得神明同意承接爐主之位,不可推託;如果違反則商議如何處罰。或是有村民值年將本街的媽祖聖像依舊安置供奉在本街,這樣的話就不准倚賴強勢要求要將聖像迎到自己家。如果違背,則會商議如何處罰。每年的祭典等等費用,不可隨意濫用、開支,如果被查出,將會商議如何處罰。倘若有不肖之徒藉口生事,爐主傳達給民眾知道,必須上呈官府追究並整治,不容許隱瞞實情而寬貸。道光八年三月 日,眾林家裔孫一同立於石碑。
參考資料:
地名資訊服務網:http://gn.moi.gov.tw/GeoNames/GNMap/map_Admin/map/MapMain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許雪姬,《清代台灣的綠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出版)
林怡秀,〈邁向地方大廟―經濟發展與日治時期屏東慈鳳宮之宗教變遷〉。(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註釋|翻譯:遲柏恩、陳宥螢、蔡昀芸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