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垂碑〉:
蓋聞建國置庄,規模則一。國以社稷為主,庄以地頭[1]為先,人傑地靈;神因人而顯,人賴神以安,昭然可考也。故燕翼[2]有資,聚廬成里,別有一端。經營立產,置業以備春季享祀[3]之資,酧恩賽愿[4]之費,使神產左宜右有,無波民間脂膏。[5]歲時伏臘,[6]燦耀芳規,[7]此其計洵,堪稱為盡美盡善也。但斯美舉素非有深謀遠慮、理煩治劇、[8]至公無私者出乎其間,而欲得苟合苟完苟美,[9]亦確乎難矣。 我甘蔗崙[10]自開庄以來,此計未興,每逢俳優賽愿,皆就丁口題派,[11]以實[12]費用,由來舊矣。及後,歷年既久,常規幾乎廢弛,所因者歲有豐歉,家有貧富,題派一事未免有參差不齊之嘆也。 乾隆廿七年(1762)壬午歲,陳盛傑先生為本庄管事,籌畫有方,將充公銀項十餘金生息粒積;[13]迨乙酉年(1765),陳盛傑、胡以秦、吳榮端三人先代出價銀,代福德爺買蔡宅庄後圳溝西南田六分,圳溝東北田九分,共水田一甲五分,帶庄前厝地,就地坐尾厝一座兩伸手,[14]至戊子年(1768)公銀生息有額,田價銀分還。傑、秦、端三人收回完訖,其田利粟[15]悉歸公收。是年起,逐年春秋、[16]俳優賽愿、併庄務什費,俱就神產利粟支用。又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甲午歲,將伸長[17]公銀買許宅庄前田七分。邇年來公用有資,什費有色,雖未可稱為苟美,亦庶乎稍云苟合苟完矣。 然而,善作者猶貴善成,善始者又期善終。憑契管田,倘後來掌事不得其人,又恐弊端百出、損公肥己,視神產為魚肉,私典偷當,其田終歸烏有!此亦事之難以逆料[18]者也。茲欲防微杜漸,會聚公議,將神產田聱[19]界址、勒銘石碑,庶幾歷久不磨,永遠泉流矣!是為誌。 六分田東至林宅田,南至陳宅田,西至路,北至圳,四至明白為界。九分田南至圳,東西北俱至吳宅田為界。七分田東至吳宅田,南至胡、林、許宅田,西至王帹田,北上段至吳宅田,下段至圳,四至明白為界。 乾隆四十六年(1781)歲次辛丑桐月[20]穀旦[21],庄眾吳榮端、胡以秦、羅顯富、謝佳會、梁達上等仝[22]立。
[1] 當地、本地。
[2] 比喻為子孫謀劃。
[3] 享祀,祭祀。古代春季多祭祀土地公。
[4] 指酬神還願。酧,「酬」的異體字。賽,舊時祭祀酬報神恩的活動。
[5] 脂膏,人民用血汗換來的錢。
[6] 指逢年過節。伏臘,伏祠與臘祭,或稱夏祭與冬祭、伏天與臘月。
[7] 美善的規則。
[8] 處理煩雜的事務。
[9] 化用《論語.子路》:子謂衛公子荊,「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
[10] 於今嘉義縣大林鎮明和里。
[11]丁口錢,指向村莊信徒收取,用以籌辦宮廟重要年例祭祀活動的費用,又稱「福份錢」。題派,委託安排。丁,指成年男子。口,婦女及未成年男子。
[12] 實,使之充滿。
[13] 聚積儲存,為閩南語用法。
[14] 伸手又可稱為「護龍」。三合院中,正中間的部分稱為正廳,而兩旁由正廳延伸出來的部分,即稱為「伸手」。尾厝,聚落名,在今大林鎮溝背里。
[15] 指的是典借銀錢時,以稻穀充作的利息。
[16] 春秋,春季與秋季的祭祀。古代特別重視此兩季的祭祀。春祭主要祈求風調雨順,五穀豐收,秋祭則有酬謝神恩的意思。
[17] 同「賰」,有剩餘、存錢之意。
[18] 預料、預測。
[19] 原資料處台灣記憶標示為「聲」,依原碑文判斷為「聱」,意義不明。
[20] 三月。
[21] 古時為吉日的代稱。
碑文翻譯:
聽聞建立國家、設置村落都有一定的規模。國家以黎民百姓為主,村落以在地居民為重,具有靈秀之氣的地方,可以孕育出傑出的人才;神明靈力憑藉人的信仰而得以彰顯,人也依靠神明獲得平安,這事已經非常明白清楚。因此而庇佑後世,百姓聚居而成為鄉里,可視作一個開始。他們經營事業建置資產,準備春天祭祀、酬報神恩所需要的費用,使這些為供奉神明所建置的產業充足完備,同時不會影響到人民用血汗換來的錢。逢年過節,都能發揚這些美善的規則,實在是非常好的辦法,可以說是盡善盡美。但這樣美善的行為,如果沒有一個能深思熟慮、擅長處理繁雜事務、而且大公無私的人來擔任,希望神產管理臻至完美,也實在是非常困難。
我們甘蔗崙自建立村莊以來尚未能實現這樣的理想。每次酬神祭祀都依丁口人數收取丁口錢,以支付相關費用,這樣的情況已經很久了。後來,因為歷經很多年,操辦的常規幾乎都廢弛了。這是因為每年收成好壞不同,每一戶也貧富有別,題緣收款這件事難免產生落差。乾隆二十七年(1762),陳盛傑先生擔任我們村落的管事,擅長經營籌畫,將充入公費幾十塊銀兩所生的利息儲存下來,等到三年後(1765),陳盛傑、胡以秦、吳榮端三人首先代出銀子,替福德爺買過蔡宅庄後圳溝西南田六分,圳溝東北田九分,總共一甲五分的水田,連帶村莊前的房屋土地,地點在尾厝,一間有兩個護龍的房子,到了乾隆三十一年(1768),先前充公的銀子滋生利息有餘,便把之前置購田產的花費分開歸還。陳盛傑、胡以秦、吳榮端都拿回銀子後,田地以稻穀所借出利息皆歸公有。從這一年起,之後每一年的春秋二祀、演戲酬神、連同村莊事務等各種花費,全都由神產與利息支出。到了乾隆三十九年(1774),將盈餘的公銀買過許宅庄前的田地七分。近年來公共事務有資產可以利用,各種的花費也都有銀子可以支出,雖然還稱不上是非常完美,但也能說是幾乎完備了。然而,善於提倡的人更珍貴的是可以把事情完成;善於發起的人又希望可以有一個完善的結束。憑藉著契約管理田地,如果後來掌管經營的人不適任,恐怕又會有很多的弊端出現、或是損害公眾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私利、將神產當作可以任意宰割的魚肉一樣,自己私下典當,最後這些田產終究仍會化為烏有!這些事也是難以預料的啊。為了能夠防備禍患的萌芽、杜絕亂源的開端,因此聚集大家開一個公共的會議,將神產、田地的界線與位置、刻寫在石碑,使它可以經歷很久也不會磨滅,希望可以永遠流傳下去!因此做了這個紀錄。六分的田地,東邊至林宅田,南邊至陳宅田,西邊至車路,北邊至水圳,四邊的界線分明。九分的田地,界南邊至水圳,東、西、北邊皆至吳宅田為界線。七分的田地,東邊至吳宅田,南邊至胡、林、許宅田,西邊至王帹田,北邊的上段至吳宅田,下段至水圳,四邊的界線分明。乾隆四十六年(1781)三月吉日,村莊眾居民吳榮端、胡以秦、羅顯富、謝佳會、梁達上等人一同立此碑。
資料來源:
註釋|翻譯:遲柏恩、黃冠霖、嚴宏萱、陳宥螢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