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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宮公業示禁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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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宮公業示禁碑記〉:

 

賞戴花翎[1]即補清軍府代理中路撫民理番[2]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龍[3],為刊立石碑事。 案据鹿港興安宮董事[4]王坤生等稟稱:「窃[5]興安宮者,建自開臺之初,歷有年所。落成之後,置有厝屋柒座,為宮內公業;[6]租賃之款,以作年間祭祀之資。先人設立,後輩相傳,辦理無異。該厝屋基址坐落、四至,前有墾單契据;因戴[7]逆亂後,遺失無餘,僅存簿据為憑。惟近年來,宮內公業,多被土人覬覦,生心圖佔。已往者寔[8]難追究;現存柒間,開單呈電。[9]若不急行稟請給照,恐將來被佔,則祭祀將廢耳。生等均居海外,無不仰沾恩澤。伏乞府念天上聖母祭祀之公業,恩准給予執照;並乞飭[10]承存案,以垂永遠。俾土惡不敢生心覬覦,生等不勝感激之至,切叩」等情。 据此,當經飭据差查稟覆前來,除給發執照外,合立石碑。為此,碑仰閤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稅應納興化宮公置地基店屋租稅,遵照認向本宮值年董事承稅;毋得私授短折,藉端阻撓以及持強抗霸。該董事亦宜秉公收稅,辦理宮內春秋祭祀;不許侵漁尅扣,致廢公事。自立碑之後,倘敢不遵,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即嚴拏追賠,決不姑寬。凜之,毋違!此碑。 董事王坤生、陳山、陳興旺、□□□等。 計開店屋住址:廟後對面店屋一座,直進至尾,天井具全。 廟後左畔店屋一座,二進;[11]天井、樓具全。 廟後右畔店屋一座,二進;天井、廚房具全。 廟前右邊店屋一座,二進。 猪仔市店屋,三橺[12]毗連;內有勒碑為據。 光緒十三年[13]十月 日給。

 

 


[1] 清代官員裝飾品,是皇帝特賜的插在帽上的裝飾品,一般是賞給有功的人或對朝廷有特殊貢獻的人。

[2] 清代臺灣安撫、教化原住民的政策。

[3] 指龍景惇,台灣府糧捕海防通判。

[4] 有關寺廟或公共事務,比如修造城池,會由眾人推舉「董其事者」,稱為「董專」。

[5] 同「竊」,私下、私自,自謙詞。

[6] 祭祀公業,又稱祭田,為臺灣相當特殊的社會團體,是以祭祀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

[7] 戴潮春,又叫戴萬生,於清朝同治元年在彰化發生了臺灣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歷時最久的民變。

[8] 寔,音ㄕˊ,通「實」。

[9] 指的是希望縣官能以明亮銳利的態度明察這次的案情。

[10] 整頓、治理。

[11] 進,指傳統建築中,院落的前後層次。

[12] 原指大樹之意,以文意爲量詞的間之用法。

[13] 西元1887年。

 

 

 

碑文翻譯:

 

賞賜頂戴花翎的人是補清軍府代理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的龍景惇,為刊立石碑一事。依據鹿港興安宮董事王坤生等人向官府報告稱:「興安宮建立於台灣開墾之初,已經經歷很多年了。落成之後,設有厝屋七座,為廟宇祭祀公業所用;租賃而得的款項為每年祭祀的資金。這是先祖們設立的規則,後輩代代相傳,辦理公業的方式皆相同。這些厝屋的地址、位置以及其界邊,從前都有墾單契約等為證;由於戴潮春叛亂一事,全部遺失,只剩下簿据為憑。然而近年來,這些公業財產多被當地人覬覦,想要圖謀侵占財產。過去已經發生的確實難以追究;現存的七間公業財產,開列清單後便呈上官府,懇求明察。如果不快點向官府請求給予憑證,恐怕將來會被非法佔據,那麼宮廟的祭祀將因為沒有資金而衰落。我們都居住海外,沒有一個人不仰沾恩澤。懇求官府看在是用來祭祀天上聖母的公業,恩准給予憑證;並且懇求能夠整頓此事及記錄在案,讓這樣的事能永遠保存下來。使地方上的惡棍不敢懷有非分的意念或企圖,我們等人心存感激之情的叩拜」等事由。 因此,應當立即整理相關憑據派人前往查核後前來回報,除了批准發給憑證外,理應立此石碑。這麼一來,透過碑文讓在地的人民都知道;你們只要有應繳納興化宮公置地基店屋的租稅,就遵照約定向這間宮廟的該年當值的董事繳稅;不得私自授予、減少賦稅、藉故阻撓或是態度強硬地抵抗。而宮廟的董事也應該秉公收稅,辦理宮廟內春季秋季的祭祀;不可侵略強佔,導致該做的公共事務被荒廢。自從立了這個碑之後,若敢不遵從,一經察出或被稟報,即嚴厲懲戒,決不寬恕。請嚴肅看待這件事,不可違逆!此碑。 董事王坤生、陳山、陳興旺、□□□等。 計開店屋住址: 廟後對面店屋一座,院落直通到底,天井具全。 廟後左邊店屋一座,二院;天井、樓具全。 廟後右邊店屋一座,二院;天井、廚房具全。 廟前右邊店屋一座,二進。 仔市店屋,三間並排相連;內有勒碑為據。 光緒十三年(1887年)十月 日給。

 

 

地圖資訊:

 

 

 

 

 

 

資料來源:

 

  1.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註釋|翻譯:梁德智、陳乙寧

審閱|修訂:楊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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