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陵媽廟增置廟產碑記〉:
竊惟[1]乾隆四十二年 (1777),僧妙琛隨師兄岐衍[2]同住[3]嘉邑內溫陵廟,[4]奉祀聖母香煙。至四十八年(1785),師兄歸世,[5]蒙諸首事[6]留琛住持,于今二十餘載。愧不能小心粒積微資,[7]思置嘉邑濫尾庄薄園[8]三段,大小三坵,[9]契三紙,價銀貳百肆拾壹元。充入廟內,永為香燈[10]之資,以附[11]後來住僧承掌。圖報佛恩默祐,不忘十方[12]之力。追垂永遠,俾免日後廢弛,爰是勒石。 其後再置,至戊寅年(1794)止,園五段、田二段,價銀肆百玖拾伍大元。[13]北門外瓦店[14]一間,價銀壹百拾肆大元。西門內瓦店一間,價銀壹百陸拾參大元。應納大租,[15]就園抽的。[16] 嘉慶拾壹年(1806)捌月 日,住僧妙琛立石。
[1] 竊,副詞,私下的。用來謙指自己見解的不確定。惟,助詞,用於句中,無義。
[2] 琛讀若「ㄔㄣ」, 因師兄崎衍體力衰退,受其師能澤推薦為接班人,而至溫陵廟。於清乾隆25年(西元1760年)時,因其德行優良,受師父能澤推薦去主持建媽祖廟一事。成為首位受聘出任其他廟主持的僧侶。清朝時期禪宗僧侶不拘於佛寺,常在一般民間信仰的廟擔任主持。
[3] 住,在廟裡主持。
[4] 為現今位於嘉義西區的嘉義巿朝天宮溫陵媽廟,主祀天上聖母。
[5] 歸世,逝世。
[6] 蒙,受到、承受。諸,眾多、各個。首事,協助爐主辦理事務者。其任期和選定方式的方法同於爐主。通常是能負擔、願意負擔多數金額費用者,或寺廟大興土木時能捐獻基本資金者,以及其他對於村廟事務積極參與者。
[7] 一點一滴累積廟裡的資金。粒積,儲蓄。聚積儲存。
[8] 土壤貧瘠的園地。
[9] 坵,量詞。計算田園數量的單位。
[10] 長明燈,設立於佛像前的燈。這裡借指祭祀之事。
[11] 交付。
[12] 佛教用語。佛教以東、西、南、北、東南、西南、東北、西北、上、下為十方。泛指各處、各界。
[13] 清代使用外國銀幣的幣面單位,其中一元者為「大元」,同「大員」。
[14] 指以瓦片為屋頂的房屋,同瓦屋。
[15] 清朝統治以來,臺灣的土地制度為即有所謂「一田二主」的特殊現象存在。所謂「一田二主」指,意味著一塊土地有兩個重的地主,一者為與佃農有直接租約關係的小地主,另一者則為名義上的土地名義所有人,也就是將土地承租給這些小地主的大地主。此兩者皆有從土地和農民獲取地租的權力,一般我們稱前者為「小租戶」,後者為「大租戶」,兩者所收取的地租則分別稱為「小租」與「大租」;因此,所謂「大租」,即指土地的名義擁有者從該土地上所能獲取的收益。
[16] 「的」為「實」之意,指按照實物抽取,不用財物來折抵的租額。
碑文翻譯:
乾隆四十二年時,僧侶妙琛跟隨師兄歧衍一同主持嘉義的溫陵廟,供奉媽祖祭祀之事。到了乾隆四十八年,歧衍師兄過世,妙琛受到各位首事的慰留而繼續在廟裡擔任住持,從那時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了。很慚愧沒有能一點一滴謹慎的累積少少的經費,於是想要買嘉義濫尾庄貧瘠的園地三段,大小不一的土地共三塊,地契三張,共花費二百四十一元。將這些地產做為媽祖廟的財產,用來作為長期供應祭祀的經費,以交付給後來的住持僧侶掌管。用以報答媽祖暗中保佑的恩惠,也銘記各界資助之力,以便永久傳承下去。為避免往後廢棄懈怠,於是決定刻於石碑上。之後繼續購入土地,一直到了乾隆戊寅年,已有果園五段、田地兩段,共花費四百九十五大元。北門外的一間瓦店,共花費一百一十四元;西門內的一間瓦店,共花費一百六十三元。應該繳納的租稅,依照所持有的田園來收取錢糧。嘉慶十一年的八月 日,駐廟僧侶妙琛立碑。
資料來源:
地圖資訊:
註釋|翻譯:遲柏恩、鄭羽珈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