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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同祖廟碑記

圖片說明

 

銀同祖廟碑記〉:

 

銀同廟碑記[1] 
即補[2]分府直隸州、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3][4]十級、錄[5]十次、記大功二次閻,[6]為懇請[7]給示勒石[8]嚴禁,以昭誠敬,而垂久遠事。 
道光二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據職員[9]陳邦英、生員[10]陳玨、職員[11]葉飄、香舖民[12]李玉山、百總[13]陳青山、高興邦等簽稟[14]:「窃[15]聞神道為設教之方,[16]旅人有桑梓之誼。英等籍屬同安,或拋家而經營,或挈眷而東渡,雖旅次恒有樂土[17]之思,而重洋不無神恩之奇。爰[18]是英等公同酌議,就[19]於南北羈旅[20]同鄉紳士軍民人等,互相捐緣[21]樂輸磚木各料,相擇郡城[22]內之東安下坊[23]溝仔底[24]處所,買地卜築。業於本年正月內諏吉[25]興工,創建『銀同祖廟』,中祀天上聖母[26]暨保生大帝[27]神像;旁置小室數楹,[28]以便延[29]僧住持,供奉香火。惟念[30]神祠必以莊肅為敬。或隨俗演戲,恭迓[31][32]或備物致虔,歲時祭祀,紳士軍民,均所勿計。第[33]日久弊生,萬有兵民借住其間,未免藉滋事端。是後敬神而轉以慢神,尤非英等倡建之本意。勢[34]得瀝情[35]簽呈聲懇,伏乞[36]電察[37]恩准給示嚴禁,毋許兵民端借宿。勒石廟外,永遠遵行。用衛神祠,且杜奸弊。神人均沾,[38]切叩等情。」據此,[39]除批示外,合行[40]給示勒石嚴禁。為此,示仰[41]閤邑[42]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廟係職員陳邦英等因來臺經營,往返重洋,全賴神明默佑,是以告諸南北兩路同鄉之人,共相捐輸樂助,就于郡治卜地[43]建蓋廟宇,供奉天上聖母暨保生大帝神像;旁置小室數楹,以備延僧供奉香火之用。理宜潔淨莊肅,不容閑人混雜。誠恐日久弊生,難保無該同鄉之人,藉以公同捐建為詞,到廟借宿,喧嘩吵[44]鬧,滋生事端,殊非誠敬之道。自示之後,無論軍民士庶人等,永遠不許向該廟借住作寓[45]用昭誠敬,而壯觀瞻。各宜凜遵[46]毋違!特示。
道光貳拾貳年拾壹月拾壹日給。

 


[1] 銀同,縣名,同安縣雅稱。

[2] 清朝任官的程序之一,為遇缺便立即補位」的意思。

[3] 清朝時對縣府長官的稱呼。

[4] 為清代官員經考核後,成績優良、有功績者,給予獎勵的方法之一。

[5] 為清代官員考核優良、素有功績給予獎勵的方法之一。

[6] 即為閻炘。河南新鄭縣城西之魯樓(今河南省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人。於灣擔任灣府灣縣知縣

[7] 誠懇希望上級的准許,如擬請

[8] 刻字於石,亦指立碑。

[9] 廟方行政業務工作人員

[10] 明、清時俗稱秀才,又稱相公。是進入士大夫階層的最低門檻

[11] 指透過捐納或因公議敘而有官職的人,亦指具有虛銜者的自稱。

[12] 專門製香、賣香店鋪的居民。

[13] 明清時期基層軍職的名稱,此處為清代臺灣府鎮臺(軍政)下官職之一。

[14] 下對上的陳述

[15] 稱述發語詞,無實際意義。在公文中表示自謙,故多用於上行文。

[16] 原指順應自然,效法天道用聖德教化天下,以此教晦眾人;後指利用鬼神福禍相倚的道理,教化世人。

[17] 和平安樂的地方。

[18] 連接詞,於是

[19] 動詞,表就近、靠近。

[20] 寄身他鄉的旅客

[21] 捐,給予財物幫助有需求之人。緣,捐獻。

[22] 即臺南府城。

[23] 在清朝承襲明鄭規畫,將府城為東安、西定、寧南、鎮北四坊,並設置「簽首」管理四坊。到了道光時期,由於人口與市區的成長,所以又將原有四坊各自拆成上下坊,故東安坊被分成東安上坊及東安下坊,今臺南中西區。

[24] 因流過的地方地勢較兩側為低,其低漥地帶被稱為溝仔底,文中是指現今臺南中西區銀同里的位置。

[25] 選擇吉日。

[26] 即指媽祖,原名林默,因舊時對單名女子之通稱為娘,故俗稱林默娘。媽祖信仰自福建傳播到臺灣,為當時保佑人民渡過黑水溝的守護神之一

[27] 原名吳夲。在吳夲逝世後,在閩南一帶便有供奉吳夲的廟宇,後因神蹟傳說流布,及歷代朝廷追封,遂成為閩南地區重要民間信仰。

[28] 量詞,為古代計算房屋的單位。

[29] 動詞,招攬、邀請。

[30] 動詞,考慮。

[31] 原台大數位典藏計畫錄記碑文作「迂」,今據文義及字形修正為「迓」字,指迎接。

[32] 庥,ㄒㄧㄡ,動詞,庇蔭、保護。神庥,神明庇護。

[33] 作連接詞用,但是。

[34] 名詞,情形、狀況。

[35] 不漏地告知實情

[36] 敬詞,清代常見公文用語,用作上行文的歸結語。表示有所請求或懇求之意。(請求長官核准或照辦時的用語,用於呈文末尾。)

[37] 敬詞,指明察。

[38] 動詞,由別人的關係而得到好處、利益。

[39] 轉接語,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多用於下級機關來文,與「奉此」、「准此」用法相同。

[40] 公文用語,用法與上行文的「理合」;下行文的「相應」類似,表應該,為公文收尾作結

[41] 為舊時公文用語。上行文中置於懇、祈、請之前,表示尊敬

[42] 指在銀同祖廟範圍地區。閤,同「合」,房。邑,城市。

[43] 選擇居地

[44] 原碑文作為「炒」,應為「吵」。

[45] 借宿、寄居。

[46] 為重要公告的結束語,強調人民應嚴肅看待,不可違背。

 

 

碑文翻譯:

 

我是被派任到臺灣府直隸州、福建省臺灣府的臺灣縣正堂、獎賞加了十級,紀錄了十次、被記兩支大功的閻炘,為了批准百姓的誠懇請求,在廟內立碑展示禁令,以此顯揚對神明的虔誠恭敬,也能在當地成為流傳永久、長遠的事。

在道光二十二年(西元1842)九月二十日,依據廟方職員陳邦英、生員陳玨、職員葉飄、賣香舖居民李玉山、百總陳青山、高興邦等人公文陳述:「我們曾聽聞寺廟是用來教化民眾而設立的地方,旅行中的人又有同鄉的情誼,我們的祖籍皆隸屬同安,有些人拋棄家庭來臺經商營業、有些人帶著家眷東渡來臺,雖然在旅次中會覺得臺灣是個和平安樂的地方,然而能遠渡有一重又一重海浪的黑水溝,都是因為有神明恩德保佑的奇蹟。於是我們共同商議,就在南北寄身他鄉的旅客、同鄉的仕紳、軍民等人中勸募款項,募集磚瓦、木頭等建材,並選擇郡城中的東安下坊溝仔底該地,買地、擇地建屋。已經在今年一月吉日興建、開工,創建『銀同祖廟』,中殿祭祀著天上聖母和保生大帝的神像;在一旁建置數間小房間,以便邀請僧人住持,來供奉香火,又考慮寺廟必須莊重、嚴肅來表示對神明的敬重。有時要隨俗演戲,恭敬的迎接神明庇佑;有時要準備祭拜的物品向神明傳達他的虔誠,年節祭祀的日子,仕紳、軍人和民眾等人,都不計其數。但是恐怕這樣日子一久可能會產生弊端,萬一有兵民借住在寺廟中,難免會藉故滋生事端,此後從尊敬神明變成怠慢神明,這尤其不是我們這些人倡議建造寺廟的本意。勢必得向大人提出簽呈,盡量告知實情,以表達我們的懇求之意,請大人明察並准許在廟宇公告嚴厲的禁令,不許兵民假託事由來借宿。並刻碑立於寺廟之外,永遠遵行。以此來保護寺廟,且杜絕奸邪弊端。神明、人民皆可從中得到好處,懇切的叩謝大人的恩情。」因此,除了批准寺廟禁令告示外,應當要把禁令公告立碑嚴禁。為此,公告給銀同祖廟當地軍民知曉:你們必須知道,這間廟的廟方職員陳邦英等人,因來臺經商營生,在遠渡重洋往返的途中,全都是仰賴神明暗中的保佑,所以告知南北兩路所有同鄉的人,共同捐獻,於郡縣內選擇居地建蓋廟宇,供奉天上聖母及保生大帝的神像;並在旁設置幾間小房間,準備給邀請來廟的僧人供奉香火用。應該要保持潔淨、莊重嚴肅較為合適,不許閒人混雜於其中。恐怕日子一久,便開始產生弊端,難以保證沒有其同鄉之人,以曾共同捐獻建廟作為藉口,到寺廟借宿,大聲喧嘩吵鬧,滋生事端,此並非是對神明的真誠、尊敬的道理。因此從碑文告示之後,不論軍民、讀書人、平民等人,永遠不可以向該廟借宿、寄居。以此顯揚對寺廟的虔誠尊敬,以使廟貌壯盛。每個人應該嚴肅敬畏的遵守,不許違背!特此公告。

道光二十二年十月十一日授與。

 

 

地圖資訊:

 

 

 

資料來源:

 

  1.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 [線上台灣歷史辭典]: http://lib2.tngs.tn.edu.tw/Doth/Article.aspx?2747^%c0F%cdQ
  3. [台灣記憶 Taiwan memory: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6934&lang=chn
  4. [教育百科]:https://pedia.cloud.edu.tw/
  5. [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crgis.rchss.sinica.edu.tw/temples#c1=Temple&b_start=0
  6. 臺灣古文書學會策劃;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解碼台灣古文書》,臺北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第一版 。

 

註釋|翻譯:馬書昀

審閱|修訂:楊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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