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衙蠹酷索班數示告碑記

圖片說明

 

〈嚴禁衙蠹酷索班數示告碑記〉:

 

特調臺灣府嘉義縣正堂、[1]加五級、紀錄十次范,[2]為出示嚴禁以垂永遠事。 案准前縣移交:道光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據舉人即用知州林希哲、[3]截選知縣蔡廷槐、[4]即用教職軍功六品職銜蘇策名、藍翎候選同知劉思中、[5]布政司理問王源惠、[6]候選教職王得任、軍功藍翎許錫勳、候補把總王朝魁、[7]軍功七品蘇鳳鳴、[8]貢生蘇瓊英、莊仰中、劉思推、黃永淳、武舉方逢春、王得寬、[9]李建邦、林榮源、蘇克忠、廩生陳善、陳志豪、蘇策治、蘇泉達、周凌雲、蘇德周、李尚光、何尚、生員李梦符、王源邃、何堃、黃斯信、洪英才、王作肅、羅綬、莊學海、黃朝勳、施美科、莊文捷、闕廷鳳、武生黃清輝、鄭名標、王得球、黃定邦、黃兆鳳、許青雲、監生林協恭等呈稱:[10]「窃惟聖教覃敷,[11]無非保民至意;臥碑昭著,專為養士隆文。故凡民人詞訟,不許牽扯生員;士子律身,亦自潔脩自愛。惟是事關切己,難免進質公庭,最恨曲直未分,先遭衙蠹酷索刑杖,名曰「水錢」,各役稱為「班數」;[12]稍有不遂,百般凌辱。士子且然,庶民尤甚!是欲伸冤而反加慘,可勝言哉!所以事主被盜多不敢出控,獲賊不敢解官,誠謂水錢、班數之索,比于強盜尤橫。經前舉人曾維楨等,[13]于道光三年間僉請前道憲胡嚴禁,[14]蒙批『仰府飭廳、[15]縣一体出示禁革』在案。因未勒碑示禁,無所觸目警心。幸逢新政,造福斯民,栽培多士,案無積牘,民鮮沈冤!哲等仰體仁憲至意,爰謀久遠之規,以振士氣而厚民俗。為此,僉懇恩准示禁勒碑,以垂不朽!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當經前縣批示:「飭承查覆」。茲據該承查明稟覆前來,除立簿存房外,合行示嚴禁。為此,示仰閤邑紳士暨書役人等知悉:嗣後凡有大小案件赴案投審,毋許分外強索等弊;如敢故違不遵,許該民人等扭稟赴縣,[16]以憑從嚴惩辦。尔等亦不得藉滋端,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邑侯范老父臺原批:「蠹役作奸犯科,招搖撞騙,大為地方之害!自應出示嚴禁,刊刻石碑,使若輩觸目警心。該職員等前詞經據粘繳臺地設定數單,[17]請飭照辦。侯飭承趕緊敍稿,送核可也。」 道光拾柒年[18]拾壹月 日,[19]給貼曉諭。

 

[1] 嘉義縣正堂,清代各衙門的主官,如地方的知府、知縣屬於府縣的堂官,均可稱「正堂」,亦稱「知縣」。

[2] 范,即范學恒。於道光16年起任嘉義縣正堂。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紀錄四次等於加一級。

[3] 原資料來源「臺灣記憶」寫作「林布哲」,經比對碑文圖片與《台灣南部碑文集成》,更正為「林希哲」。即用,清代任官程序中,有盡先補用、即補等規定,如遇某官職出缺,新進士可以立即補此官缺。知州,清有直隸州、散州之別,其行政長官均稱知州。

[4] 蔡廷槐,嘉慶年間舉人。截選,清代吏部依據科分、名次、食俸年限等方式,以截取選用赴任官員。

[5] 藍翎,清代禮冠上的飾物。插在冠後,用鶡尾製成,藍色,故稱藍翎。

[6] 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的簡稱,掌理一省行政、財那、官員考核、溝通督撫與各府縣等事務。理問,輔佐布政使從事地方政務。

[7] 把總,清代定為正七品武職,以把總為武官之末級,位在千總下。

[8] 軍功,遇到國家事變時,文官及舉人、或貢生、監生因為參領軍機、或投筆從戎,因而有攻城的功勳,可由統帥官保舉,參照勳勞及身分,授以武職,即為「軍功出身」。不過軍功只是虛銜,仍須經實授,才能取得實任官職。

[9] 王得寬,嘉慶21年通過武舉,為臺灣最高文武官階者王得祿之弟。

[10] 原資料來源「臺灣記憶」寫作「吳稱」,經比對碑文圖片,將「吳稱」更正為「呈稱」。

[11] 覃敷,廣佈。

[12] 水錢,小費、附加的雜費。班數,舊時官府差役向犯人索取賄賂而定的陋規。

[13] 曾維楨,號雲崧,來臺後居燕霧上保白沙坑莊(今花壇鄉文德村),是第一位進入翰林院任職的臺籍官員,因此被稱作「開臺翰林」。

[14] 縣道憲胡,即胡承珙,道光1-4年間(1821-1824)任臺灣兵備道。

[15] 府、廳、縣皆為清代行政區劃之層級。臺灣在道光年間有一府四縣三廳,即臺灣府;彰化縣、嘉義縣、臺灣縣、鳳山縣;與淡水廳、噶瑪蘭廳、澎湖廳。

[16] 扭,拘捕。

[17] 粘,指粘單。在正副公文後面所黏貼的附件,作為補充、參考、說明等用途。

[18] 道光拾柒年,西元1837年。

[19] 原資料來源「臺灣記憶」寫作「拾臺月」,經比對碑文圖片,將「拾臺月」更正為「拾壹月」。

 

 

碑文翻譯:

 

  特別調派臺灣府嘉義縣知縣,加五級、紀錄十次的范學恒。在此公告嚴禁衙門人員橫行索賄之事,以流傳永久。據前任縣官移交案卷所載:「道光十七年(1837)七月十三日,據即用知州林希哲、截選知縣蔡廷槐、即用教職軍功六品職銜蘇策名、藍翎候選同知劉思中、布政司理問王源惠、候選教職王得任、軍功藍翎許錫勳、候補把總王朝魁、軍功七品蘇鳳鳴、貢生蘇瓊英、莊仰中、劉思推、黃永淳、武舉方逢春、王得寬、李建邦、林榮源、蘇克忠、廩生陳善、陳志豪、蘇策治、蘇泉達、周凌雲、蘇德周、李尚光、何尚、生員李梦符、王源邃、何堃、黃斯信、洪英才、王作肅、羅綬、莊學海、黃朝勳、施美科、莊文捷、闕廷鳳、武生黃清輝、鄭名標、王得球、黃定邦、黃兆鳳、許青雲、監生林協恭等人,共同向上級呈請:『我們認為國家的治理與教化廣布,無非以保護人民為要;設立碑以公開宣示,目的則在於培養士子崇隆文風。因此人民訴訟,不得牽扯上生員;士人也應自我約束,潔身自愛。然而若事件涉及自身,不免須親赴衙門接受訊問。最令人痛恨的是,案件是非未明,便先遭衙役勒索刑杖錢,稱之為「水錢」,差役又將此事稱為「班數」;若稍有不順其意,便百般欺凌侮辱。讀書人尚且遭受如此對待,平民百姓被折磨得更是厲害!這樣本來是希望申冤,反而更加悽慘,難以言說。故此,民眾家遭盜竊,多不敢出面控告;縱然捉得盜賊,也不敢解送官府。這種以「水錢」、「班數」名義索賄之行徑,實在比強盜更為橫暴!之前舉人曾維楨等人,於道光三年已請求前縣官胡承珙嚴行禁止,並獲批示:「請府、廳、縣一同出示禁革之令。」,公文有案可查。但因當時未刻碑示禁,無從引起觸目警惕之效。如今幸逢新縣官上任,造福人民,栽培許多士子,行政效率佳,沒有累積拖延的公文,人民很少有無法昭雪的冤屈。林希哲等人深刻體會仁慈的長官誠摯的心意,於是商議可以維持長久的辦法,以提振士氣、使民風淳厚。因此,一致懇請縣府恩准,出示禁令並勒石為碑,以永久流傳。』」呈文行文到縣府。據此,應當經過前任縣令批示:「飭令辦理後,查明回報。」現在據此承辦查明後,以公文回稟,除立案留存外,應該公告嚴禁。因此,示告全縣士紳及書生、差役等知悉:「自今以後,無論案件大小,前來投訴審理,不許藉機另外強行索取費用。如有膽敢違令不遵守的人,准許相關民人將其扭送或呈報官府,依據法律從嚴懲辦。你們亦不得藉此挑釁滋事,務必謹慎遵守,不得違犯。特此示諭。」

邑侯范學恒在原呈文上的批示:「行為敗壞的衙役作奸犯科,招搖撞騙,實為地方之重大災害!自然應該出示嚴禁,刊刻石碑,使這些人有所警惕。該職員等之前訴訟的證詞,經附上臺灣地區法律的粘單數張後,請照此辦理,並速撰碑稿,送交核准施行。」 道光十七年(1837)十一月 日,授予公告告知群眾。

 

 

參考資料:

 

  1. 國家圖書館 台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2_0000055584
  2.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94)。《臺灣南部碑文集成(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3. TBDB 曾維禎: https://tbdb.ntnu.edu.tw/showBIO.jsp?id=CC5B6495-6054-125C-7D67-345E4B42F03B
  4. 台灣文獻全文資料庫:https://taicool.ith.sinica.edu.tw/
  5. 霍存福(2008),宋明清告不干己事法及其對生員助訟的影響,華東政法大學學報,(1),頁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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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翻譯:陳宥螢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