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筏夫勒索示碑

嚴禁筏夫勒索示碑圖片
嚴禁筏夫勒索示碑

 

〈嚴禁筏夫勒索示碑〉

 

即補分府攝理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1]加十級、紀錄十次秋,[2]為勒石嚴禁筏夫[3]酷索,以安行旅事。 照得東螺西保北斗街為南北通衢,[4]寶斗大溪[5]及三條圳[6]等處不得不藉筏夫渡儎。[7]但筏夫皆貪婪成性,需索多費;以致行旅維艱,為害不淺。若不明定章程,何以昭劃一? 本攝縣下車以來,[8]痛除積弊;當經論飭聯安局紳士縂理[9]着令召集筏夫,籌議給貲條欵,[10]毋許仍蹈前轍,再行濫索。該紳士縂理業已妥議定規,稟覆前來。合將各條款開列于後,勒石示禁,以垂不朽。該筏夫務湏[11]常川駕撑,[12]隨到隨渡。如尚敢勒索,着投明該局縂董,[13]送案究懲,庶不負本攝縣保衛行旅之苦心也。特示。

計開:

一、禁公差往來,不准鳩索,違者拏究。[14]

一、定大水:[15]簥每把清錢壹佰文,[16]次錢壹佰伍拾文。[17]定小水:[18]簥每把清錢伍拾文,次錢柒拾伍文。

一、定大水:客商行旅摃担,[19]每把清錢伍拾文,[20]次錢柒拾伍文。定小水:客商行旅摃担,每把清錢弍拾文,次錢叁拾文。

一、定大水:販担每担清錢叁拾文,次錢伍拾文。定小水:販担每担清錢拾伍文,次錢弍拾伍文。

一、定大水:行人每人清錢拾陸文,次錢弍拾伍文。定小水:行人每人清錢捌文,次錢拾弍文。

咸豐柒年拾月 日,[21]率聯安局紳士縂理陳拾賢、陳如壁、林建淮、周步元、張貴、謝後盈、楊貞元、陳景福、王國珍,經管[22]吳志仁、筏夫許蘇莊、李謝江、陳林仝、楊守仝立。

 

[1] 清代各衙門的主官,如地方的知府、知縣屬於府縣的堂官,均可稱「正堂」。攝理,即代理。遇缺即補。加十級、紀錄十次。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加一級等於「紀錄四次」。紀錄,用於表彰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可分為三等。

[2] 即秋曰覲(?—1862年),曾擔任彰化知縣、淡水同知等職,同治元年卒於戴潮春之亂。

[3] 筏夫,清代以竹筏運載商客、貨物過河為職業者。

[4] 東螺西保,即「東螺西堡」,範圍包括今彰化縣的北斗鎮全部、溪州鄉西部、埤頭鄉中南部及田尾鄉西南部一小塊地區。北斗街,亦稱東螺街,位於北斗溪南岸,即溪州鄉舊眉、今北斗街南側。

[5] 原資料來源「臺灣記憶」作「賓斗大溪」,經比對碑文圖片,更正為「寶斗大溪」,又稱北斗溪、東螺溪。

[6] 三條圳,位於今彰化縣溪州鄉的東螺溪、西螺溪間,以境內三條圳道橫亙而得名。

[7] 渡儎,運送人或貨物過河。儎,音「ㄗㄞˋ」為「載」之異體字。

[8] 下車,指官吏剛到任。

[9] 總理,地方自治團體的負責人,也就是地方的領袖,專責辦理地方自治事務,或管理民人口角事故、調停息和;由各庄頭人、保正稟舉,再由官方下令聘任。

[10] 貲,音「ㄗ」,財貨、費用

[11] 「湏」為「須」之異體字。

[12] 駕撑,點篙行船,亦泛指駕駛船隻。「撑」為「撐」之異體字。

[13] 總董,總理與董事之簡稱。

[14] 拏究,捉拿究辦。拏音「ㄋㄚˊ」,通「拿」。

[15] 大水,河道較寬闊的大川,或水流豐沛的河川。

[16] 簥,音「くㄧㄠˊ」。通「轎」。

[17] 次錢,私鑄、品相較差,重量較輕的貨幣。。

[18] 小水,河川的支流。

[19] 摃担,挑運渡口往來的行李。「担」為「擔」之異體字。

[20] 清錢,清代按照法定重量、成分製造的貨幣。

[21] 咸豐七年,即西元1857年。

[22] 經管,官方衙門內經管各房錢糧的書吏。

 

 

碑文翻譯:

 

由補分府攝理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考績加十級、有紀錄十次的秋曰覲,特此立碑公告,嚴禁筏夫敲詐勒索,以保障行旅平安。據調查,東螺西堡的北斗街是南北商客集散往來的重要道路,而寶斗大溪及三條圳等地,不得不依靠筏夫渡載過河。然而,筏夫大多貪婪成性,任意索取高額費用,導致旅客出行困難,危害匪淺。如果不明確訂定收取費用的標準,何以使法理彰明?本縣官自上任以來,致力剷除長期積累的弊端。現已指示聯安局的紳士總理召集筏夫,共同商議並制定渡河收費的條款,嚴禁重蹈先前濫收費用的惡行。該紳士總理現已妥善議定具體規章,並向本縣呈報。現將各條款列於後文,立碑示禁,以昭示後人,永為遵循。

筏夫們必須常駐河邊,隨時為過河行人撐船。如果膽敢繼續敲詐勒索,得以立即將此惡行投訴明白給聯安局的總董知曉,並由其移交官府處理,依法懲處。如此才不辜負本縣維護行旅安全的苦心。特此公告。

以下條列:

一、禁止公差往來時索取額外費用,違者將依法懲處。

一、議定大水收費標準:轎子每把收費清錢壹佰文,次錢壹佰伍拾文。

議定小水收費標準:轎子每把收費清錢伍拾文,次錢柒拾伍文。

一、議定大水收費標準:客商行旅挑擔每擔收費清錢伍拾文,次錢柒拾伍文。

議定小水收費標準:客商行旅挑擔每擔收費清錢弍拾文,次錢叁拾文。

一、議定大水收費標準:販賣擔子每擔收費清錢叁拾文,次錢伍拾文。

議定小水收費標準:販賣擔子每擔收費清錢拾伍文,次錢弍拾伍文。

一、議定大水收費標準:行人每人收費清錢拾陸文,次錢弍拾伍文。

議定小水收費標準:行人每人收費清錢捌文,次錢拾弍文。

咸豐七年(1857)十月某日,由聯安局總董陳招賢、陳如壁、林建淮、周步元、張貴、謝後盈、楊貞元、陳景福、王國珍,以及經管吳志仁和筏夫許蘇莊、李謝江、陳林仝、楊守一同立碑。

 

地圖資訊:

 

 

 

參考資料:

 

  1. 國家圖書館 台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2_0000007509&lang=chn
  2. 清代基層行政組織:總理、董事、街庄正、保甲:https://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Culture_Object&id=165438
  3. 三條圳https://epaper.wra.gov.tw/Article_Detail.aspx?s=4970&n=30177&sms=9942
  4.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s://dict.revised.moe.edu.tw/index.jsp
  5.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
  6. 李冕世、黃典權(1976)。清代臺灣地區貨幣制度之研究。成功大學歷史學報(3)。
  7. 劉澤民(2020),《契文解字:解碼台灣古文書》。臺北:玉山社。

 

 

 

註釋|翻譯:陳宥螢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