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宮緣業碑誌〉[1]
窃惟[2]管業以墾示、印契為憑,[3]而永久勿替,必以勒石為要。即如我學甲、中洲[4]等□□□公……真君庙香燈緣業,[5]雖有上手墾示、[6]印契昭章可據;但其中貪徒,恆多影籍混佔,構□□□,是以闢□□□□□□□□□□□□□□港頭港仔一處草地,[7]原係張茂於康熙三十二年間赴縣主張稟墾為園,□□□□□□□□□□□□□□□□□□□□隔港為界,至四十二年,賣與方彩掌收納課。一淡水潭一處草地,原係林登□、李雲龍合夥□□□□□□□□□□□□□□南至港尾,北至糠榔林港。[8]四十三年間,李雲龍一半草地,賣與□□山而□□□□。四十五年間,□□□□。□□□年間,方彩將二項草地分賣與柯聲南、柯聲標、廖魁、陳綿、林朝□□□□□□□□□□□□□□□□□□□□□□分管收徵。迨雍正五年間,陳賛、陳振魁、陳綿之子陳香臣、廖開鳳、林清□□□□□□□□真君爺二廟以為香燈油緣業。乾隆五年間,林祚郎、林□□□□□□□□□□□□□合發之業,□□□廟中為□□□銀共壹百壹拾兩,共徵課谷弍拾弍石捌斗;[9]內除莊盛、林吉、陳□□□□□□□□□□□□□□□□、陳□□、□□光、邱宋、林來、侯斗、陳愿、陳耍等承攤自徵外,尚存課谷玖石陸斗。戶名吳大化□□□□□□□□□□□□□□□□□□□□,俱交莊盛收貯執管。 乾隆七年間,有隣界林鳴鶴赴縣稟墾[10]我界內後庄□□□□□□□□□□□□□□□□□□□□。查林鶴岳即生員林鳴鶴,[11]報墾田畝,並無確據。前縣止就一稟准其註冊陞科,[12]難□□□□□□□□□□□□□□□□□□□該生具稟邱平等久租,而邱平等又控伊混佔。集訊之下,邱平等原種吳大化□□□□□□□□□□□□□□□□□□□□,原案註銷,其先完五六年正供各三石。[13]該生尚有另戶林鳴鶴田畝,應徵粟六石□□□□□□□□□□□□□□□□□□□予劃抵可也。此讞。[14]是年八月間,林應即陳玉以遵批稟究事,赴縣冒稟邱平、王□□□□□□□□□□□□□□□□□□□□□□,後莊衆□寶、莊壽、蔡信、陳京、高孝、柯習、張賜、林天祐、吳妙、郭計、朱光明、李保等呈,□□□□□□□□□□□□□□□□□□□□□□□□□□□一草地界內多盬少淡;[15]倘後日變淡可耕有向認承租者,須依照□□□□□□□□□□□□□□□□□□□□□□□□□,稟官究治。 乾隆九年葭月 日,[16]慈濟宮十二境衆仝立。
[1] 緣業,也稱祀業;指的是以寺廟香火及公眾募資(題緣)收入購置的田產,其所滋生的收益用來供給寺廟的常態性開銷。碑文因風化受損嚴重,缺漏字圴以□呈現,譯文中也同樣處理,該詞句或段落便不予譯出。
[2] 窃,竊之異體字。私下,惟,思考。竊惟用來謙指自己見解的不確定。
[3] 墾示,指墾單及告示,墾單是官方發給,准許開墾的執照。印契,為蓋有官印的契字,通常指的是已登錄陞科、上面蓋有布政使司或縣廳大印的契字,因此也稱為「紅契」。
[4] 學甲,今位於臺灣臺南市西北部,中洲,是臺灣臺南市學甲區的一個傳統地域名稱,位於該區西部。
[5] 真君廟即為本文慈濟宮。真君,保生大帝吳夲,俗稱「大道公」、也稱「吳真君」、「慈濟真君」。香燈,祭堂所設的燈。這裡借指祭祀所需之花費。
[6] 上手,即上手契,作用在證明土地買賣、典貸的相關歷史,以作為產權的證明,類似土地所有權狀。
[7] 草地,閩方言中指較低度開發的鄉野地區。
[8] 位於今台南七股區。
[9] 課谷,舊時農民作為地租繳納的穀物。「谷」為「穀」之俗字。
[10] 稟墾,向官府申請開墾荒地的許可執照。
[11] 生員,科舉時代經考試合格入各府、州、縣學讀書的學生之統稱。
[12] 陞科,指登錄地籍圖冊,課取賦稅。也就是將土地升格為應當繳稅的等級。
[13] 清代田賦,徵收現糧稱為「正供」。
[14] 讞,讀若「ㄧㄢˋ」;審判確定稱為讞。
[15] 盬,鹽池。讀若「ㄍㄨˇ」。
[16] 乾隆九年為西元1744年。葭月,十一月。
碑文翻譯:
我私下認為管理產業要以墾單、告示、印契等作為憑證,而如果要永久不變,最重要的一定是要刻石碑。例如我們學甲、中洲等地□□□公……真君廟的香燈緣業,雖然有上手契、墾單、印契等明確證件,但其中有些貪婪的歹徒,經常偽造地籍冒充地主佔用土地,構□□□,是以闢□□□□□□□□□□□□□□港頭港仔有一處草地,原本是張茂在康熙32年(1694)到諸羅知縣張[王尹]處,申請開墾為田園,□□□□□□□□□□□□□□□□□□□□隔著港為界限。到了康熙42年(1703),賣給方彩去管理負責納稅課穀。淡水潭的一處草地,原本是林登□、李雲龍合夥開墾□□□□□□□□□□□□□□南邊到達港尾,北邊到糠榔林港。康熙43年間(1704),李雲龍那一半的草地,賣給□□山而□□□□。康熙45年間(1706),□□□□。□□□年間,方彩將兩筆草地分別賣給柯聲南、柯聲標、廖魁、陳綿、林朝□□□□□□□□□□□□□□□□□□□□□□個別管理徵收穀糧。到了雍正五年間(1727),陳賛、陳振魁、陳綿之子陳香臣、廖開鳳、林清□□□□□□□□真君爺二廟以作為香燈油緣產業。乾隆五年間(1740),林祚郎、林□□□□□□□□□□□□□合發之業,□□□廟中為□□□銀共壹百壹拾兩,總共徵收課穀22石8斗;裡面除了除莊盛、林吉、陳□□□□□□□□□□□□□□□□、陳□□、□□光、邱宋、林來、侯斗、陳愿、陳耍等共同承領分攤自己負責的徵收穀物外,還剩下課穀9石6斗。戶名吳大化□□□□□□□□□□□□□□□□□□□□,都交給莊盛收存管理。乾隆七年間(1742),有隣界林鳴鶴到縣府去申請開墾我界內後庄□□□□□□□□□□□□□□□□□□□□。經查林鶴岳即生員林鳴鶴,他所申報已開墾的田畝,並無確切證據。前知縣僅就其申請之一案准其將田地登錄地籍,難□□□□□□□□□□□□□□□□□□□該生向官府稟報邱平等人租用時日長久,而邱平等人又指控該生胡亂佔用土地。經過集合訊問後得知,邱平等人原本種吳大化□□□□□□□□□□□□□□□□□□□□,原案註銷,他之前先完繳五六年的正供租穀各三石。該生尚有另一登記戶名林鳴鶴的田畝,應徵收的租穀共六石□□□□□□□□□□□□□□□□□□□可以給他指定抵消。這案件就此確定。這一年八月間,林應即陳玉因為遵守批示稟報究責之事,到縣府冒稟邱平、王□□□□□□□□□□□□□□□□□□□□□□,之後同莊衆人□寶、莊壽、蔡信、陳京、高孝、柯習、張賜、林天祐、吳妙、郭計、朱光明、李保等上呈公文,□□□□□□□□□□□□□□□□□□□□□□□□□□□有一處草地界內土地多有鹽池,很少淡水;如果日後土地變淡可以耕種、而且有人願意承租(耕作)者,必須依照□□□□□□□□□□□□□□□□□□□□□□□□□,稟官追究處理。 乾隆九年農曆十一月 日,慈濟宮十二境衆仝立。
地圖資訊:
參考資料:
1. 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6898
註釋|翻譯:中正大學中文系教授 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