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開賭強乞翦綹示告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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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開賭強乞翦綹示告碑記〉:
 

特調福建臺灣鳳山[1]分縣、[2]加三級、紀錄六次呂,[3]為嚴禁開賭、強乞、翦綹[4],以靖[5]地方事。照得阿里港街[6]媽祖宮前、市仔頭、營盤口、仁和街、國王廟前、永安街、北勢街[7]等處柵內各街,正商民往來輻輳,[8]貿易交關之所。近訪有:一種無藝之徒,在街開場聚賭,常致爭鬧,釀成禍端;一種流丐,身無殘疾,三五成羣,每逢朔望,[9]沿街強乞,稍拂[10]其欲,恃赤圖賴;一種羅漢脚,[11]不事生業,潛入街市,混竊翦綹,擾害商民。此等不法,律載森嚴,重則流徒,[12]輕亦枷杖。本分縣蒞任斯土,曾經出示曉諭,以冀悔悟;無如故轍是循,[13]不知痛改,除一面飭差協保查拏外,合再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阿里港商士街民人等知悉:嗣後本港柵內各街,如有不安本業,仍蹈前愆[14]並開賭,以及身無殘疾、市行強乞並混竊翦綹、滋事擾害,本街商民人等馳報地保,拏解送赴本分縣,以憑按律嚴究,決不稍貸。再查媽祖宮前、市仔頭街道有搭蓋茅蓬[15]蔑摺[16],此最易致火燭,應行一併禁止。宜各凜遵,無違!特示。 乾隆肆拾柒年(1782)陸月 日給。

 

[1] 鳳山縣,臺灣清治時期之行政區劃。

[2] 清代時的府縣長官。

[3] 即當時鳳山縣分縣呂岳。加級、紀錄皆為清代官員的獎勵方法。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加一級等於「紀錄四次」。紀錄,用於表彰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可分為三等。

[4] 翦綹,指剪開他人衣帶以竊取錢財,即扒竊。

[5] 靖,平定、使安定。

[6] 阿里港,今屏東縣里港鄉里港。

[7] 碑文中仁和街、永安街、北勢街,分別為今屏東縣里港鄉里港大平村仁和路、永安路、中山路

[8] 輻輳,亦作「輻湊」。集中、聚集。

[9] 朔望,農曆每月的初一和十五。依照民間傳統習俗,每逢初一和十五,許多信眾會聚集到寺院、 廟宇燒香拜神、祈求平安。

[10] 拂,違背。

[11] 指沒有田產房屋、也沒有家室的遊民,出現於早期移民社會。

[12] 南部碑文集寫為「徒」,碑文圖片漫漶無法辨識,故依文意推測,疑似「徙」字訛誤,意為流放、放逐。

[13] 故轍是循,即循故轍,此處指再犯。轍,途徑、路數

[14] 愆,過失、罪過。

[15] 茅蓬,同茅棚,用茅草搭蓋的棚子。

[16] 按臺灣記憶版本為「蔑」,比對臺灣南部碑文集成與文意推測,應做「篾」,即竹子剖成的細薄片。

 

 

碑文翻譯:

 

特別調派福建台灣鳳山分縣,加三級並記錄六次的呂岳來到此地,為了嚴格禁止賭博、強行乞討、扒竊,以安定鄉里。經調查得知,阿里港街媽祖宮前、市仔頭、營盤口、仁和街、國王廟前、永安街、北勢街等柵內的各個街道,乃是商人們來往聚集的貿易樞紐。近來聽說:出現了一種不學無術之人,在街道上開賭場聚眾賭博,經常引起爭鬥,並且釀成禍端;還有另有一種流浪乞食的人,身體也沒有殘缺,但總是三五成群在每個月的初一和十五時,沿著街道向商人們強行乞討,只要有人稍微拒絕他們的要求,便仗恃著自己赤貧如洗和對方糾纏、賴皮;還有一種羅漢腳,不工作賺錢,潛伏在街市之中,混在人群裡,以竊取財物,滋擾商人和民眾。這些不法之事,在法律中都記載的非常嚴密詳細,情節重大者流放,輕者則套上枷並處以杖刑。本縣來到這個地方任職,曾經明白地出示了公告,並期望這些人能夠悔悟;無奈許多人仍然再犯、不願悔改,所以除了命令差官協同保甲搜捕緝拿之外,理應再次公告指出嚴格禁止的事項。因此,告知阿里港的商人及民眾知曉:往後在此柵內的各個街道,如果有不安份於自己的本業,依然犯下前面提及的罪行,聚眾開賭,又或者身體無殘缺疾病卻在街上強行乞討,以及潛伏於街道上伺機偷竊,滋生事端、騷擾侵害民眾者,本街的民眾便可以通報地保,押解送至本分縣受審,一律按規定嚴格追究,絕不寬貸。

另外,發現媽祖宮前、市仔頭街道有搭蓋許多茅草搭建的蓬子,以及堆放竹皮,這些都是最容易引起火災的,應一併禁止堆放。以上所宣布事項,所有人都應該嚴格遵守,不要輕易違背,特此出示,乾隆四十七年(1782)六月 日給示。

 

 

 

參考資料:

 

  1.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0420
  2.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https://dict.revised.moe.edu.tw/search.jsp?la=0&powerMode=0
  3.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94)。《臺灣南部碑文集成(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頁417-418。

 

 

註釋|翻譯:梁德智、陳宥螢、于水凝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