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憲預絕棍害示告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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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憲預絕棍害示告碑記〉: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1]加六級、紀錄十次、記大功十次[2]謝,[3]為預絕棍害,乞准行縣照案以靖地方事。乾隆四十四年[4]十二月初二日,蒙府憲萬[5]信牌[6]內開:「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據該縣羅漢外門庄[7]生員[8]凌崇岱、陳大觀、陳德貞、□□、陳士文、黃群生、卓文等呈稱:『切[9]岱等各庄,欣逢盛世,安居樂業,毫非不染。冤有不事生業賭□□徒,綽號「羅漢腳」,[10]結黨成群,日為流丐,夜行鼠窃;身窮計生,靡所不為。暮夜之間,且將病斃丐屍□□殷實之家,或丟田頭、園尾、街衢、路巷,或移吊園頭樹木,藉屍嚇騙,以致差保[11]到地查視,不肯收埋,索分肥,為害不淺!岱等外門居民寮,又兼與鳳邑[12]交界,此弊更難支防;非蒙行縣嚴禁,幾被其。是弊先經于府治商民李文興[13]等,于乾隆三十二年[14]赴前府憲鄒[15]僉呈,蒙准行縣例禁在案。□□流棍,藐視王章,旋[16]于三十七年[17]八月內,有乞丐劉春等在岱等[18]方內,抬一死屍,丟在鄭長園頭,索不遂,隨投鄉保劉元合拏解。岱等抄案赴前縣主王[19]僉呈,幸蒙按法究處,出示嚴禁在案。窃思岱等居庄山陬僻壞,奸匪遙瞻,若非准予縣示立石以防其漸,誠恐「羅漢」雜處,窃取五谷,盜折芒蔗;不順從,殃必及身,造局謀害,民何以安?相率匍呈。』[20]等因。據此,除批候行縣示禁外,合飭[21]嚴禁。為此,[22]仰該縣官吏,照依事理,速將凌崇岱等所呈各情節,即日出示嚴禁,豎立石牌,以垂永久;併飭差[23]驅逐流棍。如有流丐藉屍騙,立即嚴拏,按法究處。」茲蒙憲恩,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闔邑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各安成業,共為盛世良民。切游手好閒,聚集賭蕩,鼠窃狗偷,以及移屍圖累,強行索詐。倘不改前非,一經訪聞,或被拏獲,定即按律重究!本縣執法如山,斷不寬恕。各宜凜恕,毋違!特示。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 日,給豎羅漢外門番薯[24]街。[25]嘉慶二十二年[26]六月 日,重修人:黃正鴻、林日乾、復興號、楊光侯、協記號、四美號、茂吉號、協裕號、萬源號、同源號、順源號、益源源、新協順、協榮號、新源利、協振號、泉盛號、洪萬生、林文韜、泉發號、呂祖生、張季路、吳士友、姚光田、林光捧、陳士宜、楊江生、陳士仰、莊光佑、劉亨雲、新振義、林德澤。


[1] 清時稱府縣長官為正堂。

[2] 清代官員的獎勵方法之一。通常用於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如果「紀錄四次」,即為「加一級」;加級與紀錄可以抵銷降級,罰俸的處分。

[3] 謝洪光,於1772年(乾隆37年)爲台灣知府

[4] 西元1779年。

[5] 萬綿前,於1778年(乾隆43年)擔任台灣府知府。

[6] 信牌,即傳信牌。

[7] 現高雄市旗山區

[8] 科舉時代考試合格入各府、州、縣學讀書的學生,統稱為「生員」。

[9] ,私下、私自,自謙詞

[10] 羅漢腳是台灣特有稱呼,一般指沒有田產房屋、也沒有家室的遊民,出現於早期移民社會。

[11] 差保。衙門差役。

[12] 今高雄市鳳山區。

[13] 曾於另一篇碑文〈嚴禁奸保蠹差藉屍圖詐碑〉中出現,為台南商人。

[14] 西元1767年。

[15] 臺灣府知府鄒應元

[16] 旋:立即、很快的。

[17] 西元1772年。

[18] 根據臺灣記憶的版本爲「也」< 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6873 >(2022-05-14上網),後經過圖片檔查證爲「地」。

[19] 臺灣縣知縣王若弼。

[20] 以示謙卑的呈上。

[21] 整頓、治理。

[22] 以語意推測,應當為「示」。示仰一詞經常出現在碑文中,意指向衆人指示辦理方針,以便有所遵循的用法。

[23] 以文意推測,應當為「保」或「吏」。指的是整頓文中的差保或者官吏。

[24] 根據http://crh.khm.gov.tw/khstory/story_info.asp?id=155 (2022-04-09上網) 資料爲「寮」

[25] 今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北從現在鼓山里的鎮公所前,沿著延平一路與天后宮前的小巷,到大德里的土公廟前。

[26] 西元一八一七年。

 

碑文翻譯:

特別調派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連帶獎勵加六級、紀錄十次、記大功十次的謝洪光,為預防及根絕遊民造成的禍害,討取核准的行文至縣府辦理這次的案件,治理當地亂。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十二月二日,承蒙萬府憲信中寫道:「於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據該縣羅漢外門庄生員凌崇岱、陳大觀、陳德貞、□□、陳士文、黃群生、卓文等人陳情:『凌崇岱等人居住的村庄,高興地趕上這個繁榮的時代,安居樂業,廉潔單純。不幸有不事生產的好賭之徒,綽號「羅漢腳」,結黨成群,早上流浪行乞,晚上則遊蕩盜竊;因爲無法維持生計所以無惡不作。晚上時,將病死的乞丐屍體棄置在有錢人家、田地或果園裏、街頭巷尾,或吊在園裡頭的樹木上,藉屍體恐嚇行騙,令人招差保到現地查視,在勒索成功前都不肯收埋屍體,這些羅漢腳們勒索分贓,為害不淺!凌崇岱等外門庄居民住的地方,又與鳳山縣交界,此弊端更難防範;要不是有行縣嚴格禁止,幾乎難以解決(這個問題)。此弊病先經由府下的商人民李文興等,於乾隆三十二年(公元1767年)到前臺灣府知府鄒應元簽呈,承蒙核准執行此禁令。□□流氓乞丐藐視此令,很快便於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八月內,有乞丐劉春等在凌崇岱等人住的地方,抬一死屍,丟在鄭長的園頭裏,勒索不成,凌崇岱等人隨即奔靠鄉保劉元合使其逮捕押送流寇。凌崇岱等人赴前臺灣縣知縣王若弼上呈,所幸依法處理,出示禁令並記錄在案。私下細想凌崇岱等人住的地方,窮鄉僻壤,匪徒在遠處伺機而動,要不是縣府立碑規定以防止其勢力壯大,可能各處都是羅漢腳,不但竊取糧食,竊取芒草甘蔗; (若)不順從,災禍必定落到百姓身上,羅漢腳會設局謀害,人民怎麼樣能夠安心呢?於是一同謙卑上呈。』等因素。有見及此,除了回覆這次的公文,公告禁令以外,一同整頓嚴禁。為此,希望該縣官吏知道,依照事理,儘速以凌崇岱等所描述的各個情節,抄寫下來並即日起出示嚴禁,豎立石牌,直到永遠;並一同整頓差保,驅逐流氓。如有流浪漢藉屍行騙,立即緝拿,按法究處。」承蒙府憲的恩情,應當出示嚴禁事例。為此,希望全縣市的所有人都要知道,自公告之後,你們務必各安份於自己的事情上,共同成為盛世中好市民。切勿游手好閒,聚眾賭博,竊盜,以及利用屍體強行勒索。倘若不改前非,一經證實,或被捉拿,一定按照法律嚴格追究!本縣執法如山,絕不寬恕。各單位應嚴肅看待,勿違反此令!特示。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十二月,豎立於羅漢外門番薯街。嘉慶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六月,重修人:黃正鴻、林日乾、復興號、楊光侯、協記號、四美號、茂吉號、協裕號、萬源號、同源號、順源號、益源源、新協順、協榮號、新源利、協振號、泉盛號、洪萬生、林文韜、泉發號、呂祖生、張季路、吳士友、姚光田、林光捧、陳士宜、楊江生、陳士仰、莊光佑、劉亨雲、新振義、林德澤。

 

資料來源:

  1.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mini.moe.edu.tw/cgibin/gdic/gsweb.cgi?o=ddirectory
  2. [臺灣記憶 - 國家圖書館]: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6873
  3. [清季職官查詢系統]:http://ssop.digital.ntu.edu.tw/ 
  4. [地名資訊服務網]:http://gn.moi.gov.tw/GeoNames/GNMap/map_Admin/map/MapMain.aspx#
  5. [旗山故事I——羅漢門和羅漢脚 | 高雄小故事]:http://crh.khm.gov.tw/khstory/story_info.asp?id=155

 

註釋|翻譯:梁德智、劉正騏、謝仁和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