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后宮禁築草寮碑記

圖片說明

 

天后宮禁築草寮碑記〉:

欽加同知銜、[1]調補台灣府台灣縣正堂、[2]加三級、紀錄四次沈,[3]為出示嚴禁事。案據三郊[4]蘇萬利、金永順、李勝興等僉稱:『利等[5]桴海經商,崇奉天上聖母,以期慈航普濟。近因蔡鹽擅就宮口右畔,結茅私稅;稟蒙押撤,鹽已知悔斂跡。複有蔡老柲效尤,仍占廟庭右邊,私築草寮。稟請押撤示禁』等情。據此,除批示並飭[6]押撤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處附近軍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毋許在天后宮廟庭占築草寮;倘敢仍蹈故轍,定即拘案究辦,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光緒十一年九月𛲠     日給,[7]告示貽曉諭。


[1] 欽加:被皇帝提拔任用、封官之意。同知:清朝正五品官員,職能為佐理知府之鹽政,緝捕盜匪,海防等行政事宜。

[2] 正堂:明清時期對府縣等地方正印官員的稱呼。

[3] 加三級、紀錄四次:清代官員的獎勵制度,加級、紀錄各分三等,另加一級可作紀錄四次。沈受謙, 臺灣府臺灣縣知縣

[4] 三郊:台灣清治時期台南地區之商業公會組織,分別為北郊蘇萬利,南郊金永順以及糖郊李勝興。

[5] 蘇萬利等人。

[6] 飭:命令。

[7] 西元1885年。

 

碑文翻譯:

由皇帝賜封同知銜、調補台灣府台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四次的沈受謙,爲處理出示嚴禁之事。 依據北郊的蘇萬利,南郊的金永順及糖郊的李勝興等人報稱 :「我們這些渡海經商的人們,崇奉天上聖母,期待神恩得拯救眾生。近日因蔡鹽擅自在天后宮右方的土地,築起草寮出租收取租金,經過報官拘留撤除草寮後,蔡鹽已知悔改。但蔡老柲又繼起仿效,仍然佔據宮廟右方的土地,私自築起草寮。請示官府下達撤除的禁令。」因此,除了批示並且命令撤除私築草寮外,應當也公開出示禁令。為此,公告住在附近的人們要知道:告示公佈以後,不許在天后宮廟庭占據地點私自築起草寮;若果仍然有人再犯,必定逮捕查辦,絕對不會輕饒!請各位遵守,不要違反此規定!特別出示。光緒十一年(西元1885年)九月 日給, 希望告示立下讓人清楚瞭解。

 

 

地圖資訊:

 

 

 

資料來源:

  1.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3. 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6783&n=6&d=%7B%22query_words%22:%22%E5%A4%A7%E5%A4%A9%E5%90%8E%E5%AE%AE%22,%22page%22:%221%22,%22page_limit%22:%2210%22,%22_hiding%22:0,%22_deleted%22:0,%22_hidingFromList%22:0%7D&query_words=%E5%A4%A7%E5%A4%A9%E5%90%8E%E5%AE%AE

 

 

註釋|翻譯:梁德智、霍子瑋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