埤南天后宮置產碑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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埤南天后宮置產碑記(乙)〉:

買帝阿偕、(帝阿)風田一份,坐落新開園[1]東旁,東至帝阿偕園,西至劉文園,南至吳文旺田,北至劉添丁田為界。計共大小拾坵[2],計畝共壹甲伍分正,價銀柒拾伍元。批佃[3]承種,每年應收租谷壹拾伍石正。 一、買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庄[4]前,東至水圳,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橫圳為界。計共大小弍十三坵,計畝共壹甲五分,價銀柒拾伍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壹拾伍石正。 一、買張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山脚,東至山脚,西至大路,南至竹脚福星園地,北至大埤舊營盤[5]為界。計共大小伍拾六坵,計畝共弍甲,價銀壹百壹拾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弍拾弍石正。 以上田契九張,計畝共壹拾伍甲零六毫弍絲弍忽。[6]每年共應收租谷壹百肆拾捌石正。至應完錢粮,[7]按照台東定則,[8]合補水平餘[9]一併在內,每年共應完庫平銀[10]柒兩零一分七厘八毫零六忽,由廟主在於所收租谷項下按年開銷,合并登明。 具包承甘結[11]字人埤南都總管[12]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標、鄭清貴、朱紫貴等,今當天上聖母座前,承領六八洋銀[13]柒百肆拾元,買得新開園大埤庄田產一坐,計共壹拾伍甲零六毫弍絲弍忽。其田仍由包承人交與各賣主承佃率種。廟主不認佃戶,只認包承。言定租課[14]每田價洋一百元,每年納租谷弍拾石。計共田價洋柒百肆拾元,每年納租谷壹百肆拾捌石,每年收穫之後限十月底由佃戶僱車,一律運送天后宮交納;倘或遇有實在天乾水患,驗田收租。其租谷務要乾颺潔淨,[15]年清年數,不得藉口拖欠,短少顆粒[16];如有拖欠短少,即惟包承人是問,限包承人張新才等如數繳出。恐口無憑,立此包承甘結字,永遠為據。憑中[17]保人王筆、劉阿來、朱紫貴。 佃戶姓名列後: 一、佃戶趙添丁、(趙添)水種田一份,計畝壹甲六分九厘二毫,每年納谷壹拾柒石。 一、佃戶劉添丁種田二份,計畝壹甲六分弍厘,每年納谷壹拾四石。 一、佃戶吳世忠種田一份,計畝四分五厘六毫六絲弍忽,每年納谷捌石。 一、佃戶張得勝種田一份,計畝弍甲弍分八厘九毫六絲,每年納谷壹拾六石。 一、佃戶陳生種田一份,計畝壹甲弍分七厘弍毫,每年納谷壹拾四石。 一、佃戶潘旺種田二份,計畝弍甲六分七厘六毫,每年納谷弍拾柒石。 一、佃戶帝阿偕、(帝阿)風種田一份,計畝壹甲五分,每年納谷壹拾伍石。 一、佃戶潘阿添種田一份,計畝壹甲五分,每年納谷壹拾伍石。 一、佃戶張珠明種田一份,計畝弍甲,每年納谷弍拾弍石。 彝陸陳鴻江[18]敬書。 光緒拾捌年(1892)五月 日勒。


[1] 於今臺東縣池上鄉錦園村

[2] 為計算田園數量的單位;坵數就是指田園的筆數,一塊田地或園稱為「一坵」。

[3] 業主或墾戶招佃開墾。

[4] 於今臺東縣池上鄉大坡村。

[5] 兵營。

[6] 毫,計量單位,十毫等於一釐。絲,計量單位,10忽是1絲,10絲是1毫。忽,計量單位,1忽等於1/1000分,即等於1/3000釐米或1/20000克。

[7] 通「錢糧」,指正稅。

[8] 約定形成的法則。

[9] 清代光緒年間,規定錢糧徵收,必須附加「補水」、「平餘」。因為錢糧需要火耗,所以每兩會加收一錢補足。

[10] 使用官方定製器具所秤量的銀兩,是官方認定的銀貨。

[11] 具結保證的文書。

[12] 職官名。稱督兵、守郡或管理特種事務的長官。

[13] 泛指外國銀元。

[14] 原資料來源台灣記憶作「租稞」,應為「租課」,即清代官田的地租。

[15] 稻穀曬乾並無參雜雜質。

[16] 指租榖的量。

[17] 指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買賣的中間人,同中人。

[18] 陳鴻江,據光緒17年(1891)〈新建埤南天后宮碑記〉,時任藍翎千總。

 

碑文翻譯:

買過帝阿偕、(帝阿)風的田地一份,坐落在新開園的東邊,東邊到帝阿偕園,西邊到劉文園,南邊到吳文旺田,北邊到劉添丁田為界線。大小田地共有十塊,佔地面積共計一甲五分,共花費七十五元。招募佃人承攬耕種,每年應收租穀十五石整。一、買過潘阿添的田地一份,坐落在大埤庄前,東邊到水圳,西邊到車路,南邊到車路,北邊到橫圳為界線。大小田地共有二十三塊,佔地面積共計一甲五分,共花費七十五元。招募佃人承攬耕種,每年應收租穀十五石整。一、買過張珠明的田地一份,坐落在大埤山腳,東邊到山脚,西邊到大路,南邊到竹腳福星園地,北邊到大埤舊兵營為界線。大小田地共有五十六塊,佔地面積共計二甲,共花費一百一十元。招募佃人承攬耕種,每年應收租穀二十二石整。以上九張田契,田地面積共計十五甲六毫二絲二忽。每年應收租穀一百四十八石整。於繳納租稅後,按照台東縣的規定,應當連同補水、平餘的花費,每年繳納庫平銀共七兩一分七厘八毫六忽,由廟主在所收租穀款項下按照年份紀錄開銷,一併登記明確。具結保證情甘遵守的人有卑南都總管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標、鄭清貴、朱紫貴等,今天在天上聖母的面前,承領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買過新開園大埤庄的田產一份,田地面積共計十五甲六毫二絲二忽。這塊田地由包承人交給各賣主招募佃人承攬耕種。廟方不認佃戶,只會承認包承人。談定租金每田價值洋銀一百元,每年繳納租穀二十石。田地價值總計洋錢七百四十元,每年一共繳納租穀一百四十八石,每年租穀收穫後,由佃戶僱車以十月底為限,一律運送至天后宮繳納;倘若真的遇到乾旱、水災,檢視田地狀況再收租。租穀務必完全曬乾並確認不含雜質,每年繳清當年的租穀,不可以有藉口來拖欠或缺繳租穀;如有拖欠或缺繳租穀的狀況發生,即向包承人究責,指定張新才等包承人必須要繳納出符合金額的租金。恐怕口說無憑,立這個具結保證的文書,當作永遠的證據。中間保證人有王筆、劉阿來、朱紫貴。佃戶姓名一一列在後面:一、佃戶趙添丁、(趙添)水田產一份,田地面積共計一甲六分九厘二毫,每年繳納租穀十七石。一、佃戶劉添丁田產二份,田地面積共計一甲六分二厘,每年繳納租穀十四石。一、佃戶吳世忠田產一份,田地面積共計四分五厘六毫六絲二忽,每年繳納租穀八石。 一、佃戶張得勝田產一份,田地面積共計二甲二分八厘九毫六絲,每年繳納租穀十六石。一、佃戶陳生田產一份,田地面積共計一甲二分七厘二毫,每年繳納租穀十四石。一、佃戶潘旺田產二份,田地面積共計二甲六分七厘六毫,每年繳納租穀二十七石。一、佃戶帝阿偕、(帝阿)風田產一份,田地面積共計一甲五分,每年繳納租穀十五石。一、佃戶潘阿添租田產一份,田地面積共計一甲五分,每年繳納租穀十五石。一、佃戶張珠明田產一份,田地面積共計二甲,每年繳納租穀二十二石。彝陸陳鴻江敬書。光緒十八年五月 日刻於石碑上。

 

資料來源:

  1.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2. [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1_0000000372&lang=chn
  3.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4. [地名資訊服務網]:http://gn.moi.gov.tw/GeoNames/GNMap/map_Admin/map/MapMain.aspx#
  5.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01/1397

 

註釋|翻譯:遲柏恩、王志榮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