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塘兵混採以永香燈碑記〉:
福建臺灣府南路營[1]俸滿[2]留駐石井汛[3]沈建勳抄,蒙署[4]福建臺灣府南路營參府[5]帶功加三等軍功、[6]紀錄五次、加一級[7]戚,[8]為嚴禁塘兵採分樹菓、竹木以永香煙事。[9] 照得[10]石井汛轄之蘭坡嶺[11]塘,原建坐南向北,後因塘房傾圮,復擇山頂西邊創造塘房,所以衛商旅而緝奸宄也。[12]塘之北界歷建大士廟[13]基環繞竹木陰森,每逢春夏則廟祝[14]收取樹菓以供廟內香燈,[15]由來久矣。詎神廟隔營盤數武,[16]其廟樹蕃滋[17]漸與塘界毗連,戍兵輪換罔知源委,以致菓熟採收,兵民每起爭端。義首[18]吳鏗聲同阿里港街[19]眾僉[20]名□向呈請,洵[21]非好事可比。雖經前任飭弁[22]繪圖,積案總屬未清。 本年八月內,本府巡邊覆勘洞悉情形,誠恐偏視不詳終成疑讞[23];復檄汛弁查覆,[24]委與勘踏基址,確符實無芥蒂之嫌。亟應明晰曉諭俾息後非,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25]該塘目兵等知悉:爾等在地戍防宜安分急公,盤詰[26]示禁之後,倘敢混採[27]神廟前後菓品、竹木,許廟祝自赴汛防稟究。如汛弁狥庇,[28]即赴本府告發,以憑重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嘉慶六年十月日給,生員[29]陳錦華、陳玉輝、郭振順、許元略、許振記、陳維芳、莊錦春、協源號、林萬盛、王贊成、鍾登科。深水庄、蘭坡庄仝勒石。車路銀[30]六元。
[1] 清初臺灣設有南、北二路營,南路營駐在鳳山(今高雄市鳳山區),北路營盤在諸羅縣佳里興(今臺南市佳里區),各有營兵五百。。
[2] 舊制官員任職滿一定期限,稱為「俸滿」。視為升遷的一種資格,也稱為「秩滿」。
[3] 於今台南市燕巢區。汛,即「汛塘」,是清代臺灣地方統治最末梢的機構,在數量上也最多。設弁駐兵謂之汛,撥兵分守謂之塘。
[4] 代理。
[5] 即參將,職官名。明置,位居總兵之下,駐守各地。清因之,位次副將,與現在的上校官職相等。也稱為「參戎」。
[6] 遇到國家事變時,文官及舉人、或貢生、監生因為參領軍機、或投筆從戎,因而有攻城的功勳,可由統帥官保舉,參照勳勞及身分,授以武職,即為「軍功出身」。不過軍功只是虛銜,仍須經實授,才能取得實任官職。
[7] 加級、紀錄皆為清代官員的獎勵方法。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加一級等於「紀錄四次」。紀錄,用於表彰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可分為三等。
[8] 即戚連新。
[9] 香煙,焚香時所生的煙。這裡引申為祭祀之事。
[10] 公文用語,等同「查照」,意思是知道。
[11] 於今高雄市燕巢區深水里。地形已因開公路而破壞,該山嶺在清代是燕巢丘陵出旗山、里港附近屏東平原的重要隘口。
[12]用來保護商人和捕緝犯人。商旅,來往各地買賣貨物的商人。奸宄,犯法作亂的人,通「姦宄」。
[13] 即碧雲寺,與今高雄市旗山區南勝里,主祀觀世音菩薩(觀音大士),故稱大士廟。
[14] 主管廟內香火事務的人。
[15] 祭堂所設的燈。這裡借指祭祀所需之花費。
[16] 不料神廟與軍營相去不遠。詎,不料。營盤,軍營。武,足跡、步數。
[17] 孳生眾多。
[18] 義民組織之領導人物稱為義首,但所謂義民亦多為農民。
[19] 於今屏東縣里港鄉鐵店村。「阿里港」地名的由來說法眾多,較可信的說法應是源於平埔族語。
[20] 全部。
[21] 確實。
[22] 飭,同勅,這裡是命令的意思。弁指汛弁,即汛地官兵。
[23] 疑讞,即證據不充分的疑案。
[24] 再用行文告知汛地的軍官查詢答覆。檄,用官方文書飭令、告知等
[25] 熱切希望的傳達。
[26] 急公,熱心從事公益之事。盤詰,反覆仔細地查問。這裡指專心於追捕犯人。
[27] 原資料來源處台灣記憶標示為「棌」,今據碑文圖像判讀後應為「採」,指盜採。
[28] 循私包庇。循、狥通用。
[29] 科舉時代經考試合格入各府、州、縣學讀書的學生,統稱為「生員」。
[30] 道路用地的租金。
碑文翻譯:
福建臺灣府南路營俸滿留駐石井汛的沈建勳抄發,承蒙代理福建臺灣府南路營參將的戚連新(帶功加三等軍功、五次紀錄、考績加一級),為了禁止汛塘的士兵強採瓜分樹上果實及竹木,並且使祭祀可以長久一事,查知石井汛轄區內的蘭坡嶺塘,原本塘房座南朝北。後來因為塘房倒塌毀壞,又選擇山頂西邊建造新的塘房,用來保護商旅和捕緝犯人。汛塘北邊殘存以前的大士廟廟基,周邊環繞著茂密竹木。每到了春、夏之際,則廟方會採收樹果以提供廟內的祭祀所需,已經行之有年了。不料大士廟與軍營相距不遠,廟裡的樹生長越來越茂盛,漸漸與汛塘的邊界相連,戍守的士兵不斷輪替而不知道前因後果。導致樹果熟成採收的時候,士兵與居民經常發生爭執。義民首領吳鏗聲與阿里港街民眾都來具名呈請,實在不能視之為多事、好興起事端的那種人。雖經前任長官督令下屬描繪分界的圖,但因案件累積尚未處理。今年八月,本府巡視邊界再度勘查了解情形,又恐怕因為只聽一方說法、未詳全貌而讓判決有疑慮,所以再度行文給該汛地的軍官,委託他勘定踏察廟基所在地,確定符合實際狀況沒有任何差錯。應該儘快明確的公告此事,使往後紛爭不再發生,所以要公告禁止。因此,希望傳達給該汛塘首領、士兵等人知道:你們在這裡戍守應該要安分,熱心幫助人民;調查結束、公布禁止告示之後,如果敢任意盜採神廟附近樹果、竹木,准許廟祝親自到汛塘稟報追究。如果汛塘的軍官循私包庇,立即到本府告發,依此碑內容嚴厲處分。大家最好嚴謹遵守,不要違抗! 特別在此告示。嘉慶六年(1801)十月日給,生員 陳錦華、陳玉輝、郭振順、許元略、許振記、陳維芳、莊錦春、協源號、林萬盛、王贊成、鍾登科。深水庄、蘭坡庄都刻在石碑上。車路銀六元。
資料來源:
註釋|翻譯:遲柏恩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