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侵佔大眾廟中元祀業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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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侵佔大眾廟中元祀業碑記〉:

侯補[1]府正堂、[2]攝淡防總捕分府、[3]加五級、紀錄十次[4]楊,[5]為稟懇出示勒石,以垂久遠事。 嘉慶拾陸年伍月初八日,據衿士[6]林紹賢、益川號吳振利、林光成、林元瑋、黃聯芳、陳建興、吳金興、王益三、金和祥、金逢泰、羅德春、張文吉、洪贊光、潘文助等呈稱:「竊惟[7]竹塹南門[8]外大眾神庙創建已久,每值中元佳節,向有蘭盆[9]勝會,以祀孤魂。近因捐題維艱,[10]廢而莫舉。賢等用足捐銀玖百參拾員,買過潘文助北庄崙仔尾[11]水田四甲七分,[12]帶園四坵,[13]并厝五間,東至姜蒂生田、西至大車路、南至大圳、[14]北至林珠生田,四至界址[15]分明;充入大眾庙、付首事[16]輪流掌管,贌佃耕種,[17]按年收租。除完業戶大租[18]外,餘剩小租以為大眾庙中元普施之用。但恐久而無稽,被人廢墜;合將買契粘稟,僉乞電驗,[19]恩准出示勒石,以垂久遠」等情,計繳買契壹紙。[20] 據此,查該生等公捐置產,助入大眾庙以為中元祀孤用費,洵屬善舉堪嘉,合行給示勒石。為此,示仰閤屬諸色人等知悉;[21]所有潘文助北庄崙仔尾水田園屋已經衿士林紹賢等捐金買置,助入南門外大眾庙,以充中元祀孤用費。首事按年輪管,毋許田鄰侵佔;亦不許庙祝[22]私侵用,盜典盜賣。倘敢故違,定行嚴拏[23]治罪。各宜凜遵,毋違! 特示。 嘉慶拾陸年伍月拾柒日給。 林紹賢捐銀壹佰員、吳振利捐銀壹佰員、益川號捐銀壹佰員、林光成捐銀壹佰員,林元瑋捐銀捌拾員,羅德春捐銀陸拾員、陳建興捐銀陸拾員、吳金興捐銀陸拾員,金和祥捐銀伍拾員、金逢泰捐銀伍拾員、益三號捐銀伍拾員、潘文助捐銀伍拾員,洪贊光捐銀肆拾員,張文吉捐銀參拾員,以上以捐銀玖佰參拾員。


[1] 清代官制中,通過科舉或捐納等途徑取得官銜,但還沒有實際職務的中下級官員,由吏部抽簽分發到某部或某省,聽候委用,稱為候補。

[2] 為清代知府衙門的主管。

[3] 攝理淡水同知。分府,即「同知」。清制中,為一廳的主官,分別掌理督糧、捕盜、海防、江防、清軍、理事、撫苗、水利、理番。

[4] 加級、紀錄皆為清代官員的獎勵方法。加級,官員經過考核,成績優良者或有功績者會給予加級。加一級等於「紀錄四次」。紀錄,用於表彰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可分為三等。

[5] 即楊廷理。

[6] 指秀才。

[7] 發語詞,無任何意義。上行文自陳意見時,常用此字開始,用以引發議論,但絕不能用於平行、下行文。

[8] 指竹塹石城的歌薰門。

[9] 即盂蘭盆會,佛教徒於農曆七月十五日,用豐盛的供品,供養三寶以救先人倒懸之苦,相傳是出自目蓮救母的故事。

[10] 捐題,捐款。

[11] 在新竹市街區的西北部,有一呈西北、東南走向的沙丘,臺語稱為崙仔。建立於崙仔西北部的聚落,即以崙仔命名;成立於崙仔東南部的聚落,則稱崙仔尾。

[12] 「甲」、「分」皆為地積單位,十分為一甲。

[13] 計算田地的單位。

[14] 疑指現今汀甫圳。

[15] 土地分界之處。

[16] 寺廟的董事,如現今發起人。

[17] 招佃農承租土地耕作。

[18] 清朝統治以來,臺灣的土地制度即有所謂「一田二主」的特殊現象存在。所謂「一田二主」,意味著一塊土地有兩重的地主,一者為與佃農有直接租約關係的小地主,另一者則為名義上的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將土地承租給這些小地主的大地主。此兩者皆有從土地和農民獲取地租的權力,一般我們稱前者為「小租戶」,後者為「大租戶」,兩者所收取的地租則分別稱為「小租」與「大租」;因此,所謂「大租」,即指土地的名義擁有者從該土地上所能獲取的收益。「小租」則為佃戶收取。

[19] 全部都給予明確的查驗。僉,全部。乞,給予。電,如雷電般明亮。

[20] 共計上繳土地買賣契約一張。

[21] 示仰,熱切希望的傳達。諸色,各個。

[22] 主管廟內香火事務的人

[23] 拘捕。

 

碑文翻譯:

候補府正堂楊廷理,攝理淡水同知,考績加五級,十次紀錄,因應上呈求懇的稟文,將示告文刻在石碑,以流傳久遠之事。嘉慶十六年五月初八日,根據秀才林紹賢、益川號吳振利、林光成、林元瑋、黃聯芳、陳建興、吳金興、王益三、金和祥、金逢泰、羅德春、張文吉、洪贊光、潘文助等人上呈陳述:「我們認為竹塹南門外大眾神廟創建已久,每到了中元節,向來有盂蘭盛會,以祭祀孤魂野鬼。近來因為捐募款項不容易,所以停止辦理。林紹賢等人以捐獻的九百三十元銀兩,買了潘文助北庄崙仔尾水田四甲七分,連帶旱地四坵和五間房子,東至姜蒂生田、西至大車路、南至大圳、北至林珠生田,四個方位的邊界分明;充入大眾廟的資產、交付給主管的首事輪流掌管,招佃農承租土地耕作,按年收租。除了佃戶的大租之外,剩餘的小租拿來支用大眾廟中元普渡的花費。但恐怕時間久了,此事的根據已無從查考,而遭到廢止;最好應該將買契附粘在稟文之後,全部提供長官察驗,並希望可以開恩准許將告示刻在石碑上,使這件事流傳下去」等事情,共計上繳土地買賣的契約一張。據此,清查這些人所捐置的產業,納入大眾廟以用來資助中元祭祀孤魂野鬼的費用。這真是值得嘉許的良善之舉,應該將這事公告雕刻在石碑上。因此,希望傳達給這區域所有的民眾了解;所有潘文助北庄崙仔尾水田園屋已經由秀才林紹賢等捐金買置,納入南門外的大眾廟,以作為中元祭祀孤魂之費用。主管人按照年份輪流管理,不准鄰近田地的地主侵佔;亦不許主管廟內香火事務的人私自侵占使用,或偷偷典當、私下變賣。如果敢故意違抗,必定嚴加拘捕治罪。大家最好嚴謹遵守,不要違法! 特別在此告示。 嘉慶拾陸年(1811)伍月拾柒日給。 林紹賢捐銀壹佰員、吳振利捐銀壹佰員、益川號捐銀壹佰員、林光成捐銀壹佰員,林元瑋捐銀捌拾員,羅德春捐銀陸拾員、陳建興捐銀陸拾員、吳金興捐銀陸拾員,金和祥捐銀伍拾員、金逢泰捐銀伍拾員、益三號捐銀伍拾員、潘文助捐銀伍拾員,洪贊光捐銀肆拾員,張文吉捐銀參拾員,以上以捐銀玖佰參拾員。

 

資料來源:

  1.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 [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http://crgis.rchss.sinica.edu.tw/temples#c1=Temple&b_start=0
  3. [地名資訊服務網]:http://gn.moi.gov.tw/GeoNames/GNMap/map_Admin/map/MapMain.aspx#
  4.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地圖資訊:

 

 

 

 

註釋|翻譯:遲柏恩

審閱|修訂:楊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