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捨香田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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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捨香田碑記〉:

立石埤[1]人本庄江蕉娘,有明買[2]田壹所,三埒九坵,[3]坐落土名大洋新廟後,[4]年納馬料租谷參分[5]。東至王宅田,西至潘宅田,南至賴宅田,北至林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年老無嗣,愿將此田喜捨與內廟,充為天上聖母眾神明油香,交與頭家、[6]廟祝[7]掌管。 明約:廟東一角以為江氏年老後神位,[8]年節配祝。[9]此田係氏勤苦粒積、[10]己置物業,[11]與親戚無干,亦不得藉端[12]爭執。以為矢志,[13][14]立石以垂不朽。 嘉慶拾捌年桂月[15] 日勒石。


[1] 「石埤」應作「石碑」。

[2] 即「公開購買」,有強調「買賣標的來源清楚,合乎法律規定」的意思。

[3] 埒,台語讀音lua̍h,是細長型土地的單位量詞坵是田的單位量詞。

[4] 位於俗稱「大洋」的新寺廟後方。土名,該地地名的俗稱。大洋,即威靈寺,創建於清嘉慶十七年(1812)傳說得玄天上帝親臨而威靈昭著,香火鼎盛。傳聞當地一老婆婆(江蕉娘)慨獻,江氏本身無子嗣,身後將其所有田產捐獻建廟,眾信深仰其德,乃於殿側右廂房設一案奉「老婆忌神」之神位供奉之。

[5] 三分錢為官田徵收的租穀。馬料租,官庄、官田的代名詞。谷,假借為「穀」字。分,銀兩的重量計算單位,十分為一錢,十錢為一兩。

[6] 凡遇寺廟神佛生辰,舉行和境慶祝時,主其事者。

[7] 主管廟內香火事務的人。

[8] 設置供祭祀的祖先神主,及一切作為祭祀的牌位。

[9]  「祝」字疑為「祀」之誤,配祀,指的是附屬於主神,同在廟中接受祭拜的對象。

[10] 一點一滴節儉的累積。

[11] 產業。

[12] 假託事由。

[13] 下定決心。

[14] 應該。

[15] 農曆八月桂花盛開,故用以指八月。

 

碑文翻譯:

立石碑者,本庄江蕉娘公開購買一處田地,共有三排九坵,位於俗稱大洋廟的新廟後面,每年繳納三分官田的租穀。東邊到王宅田,西邊到潘宅田,南邊到賴宅田,北邊到林宅田,四邊的界線分明。今年因為年紀大也沒有子嗣,願意將這塊田歡喜地捐捨給內廟,當作給天上聖母與眾神明的香油錢,交給廟方掌管。公開約定:廟裡東邊一角當作江氏過世後的牌位,逢年過節安排祭祀。這塊田是江氏勤苦一點一滴節省累積而來、自己置的產業,與親戚沒有關係,故不能藉機發起爭執。為了表明心意,應該立石碑使這件流傳下去。 嘉慶十八年(1813)八月  日刻於石碑。

 

資料來源:

  1.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2. [援剿人文協會]:http://www.yenchao.org.tw/?p=842
  3. [地名資訊服務網]:http://gn.moi.gov.tw/GeoNames/GNMap/map_Admin/map/MapMain.aspx#
  4.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5. 簡炯仁,〈高雄縣的族群關係與墾拓〉。(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第九屆新台灣史研營)

 

註釋|翻譯:遲柏恩

審閱|修訂:楊玉君